非法集资案件:单位与个人的行为区分
就安徽兴邦特大集资案而言,笔者认为,涉案的集资行为应属于兴邦公司的单位行为,而非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为。其实,一审判决也明确认可“兴邦公司经依法注册成立,公司对外行为均以单位为名进行”这一点。这并不能说明集资行为的性质属于吴尚澧等个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以经营仙人掌种植等项目的成败来反推集资行为的性质。此外,吴尚澧作为兴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兴邦公司付给其劳动报酬也是合法合理的。
理论教育
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