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件裁判评析(第3辑)

保险公司再审申请理由及理论支持

夫妻之一方为家庭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同时领受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其效力是否及于另一方,是否对另一方有约束力,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案件公估报告的效力分析

在保险赔偿案例中,保险公估报告往往是当事人一方认定损失定额的依据,委托一方多数为保险公司,通常以保险公估报告确定理赔数额。对于上述鉴定、检验和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其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不予采信。事故发生后,原告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轿车损失进行公估,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公估报告提出异议,向本院书面申请鉴定。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注意事项

本文认为,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一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不同的。故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和“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上述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第3辑):两起保险价值争议案分析

因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公估时尊重了当事人的这一约定。投保时纺纱机为3台,出险时为4台,且没有投保后购置,因此计算投保比例时,应按4台计算保险价值。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免责条款分类及裁判评析

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事故与责任之间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事故原因免责条款、事故形态免责条款及危险状态免责条款。
理论教育 2023-08-08

船舶建造险案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优先灵活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找到了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对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以及除外责任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从这个判决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普通人的理解更为合适,即合同词语所使用的含义应当是一个熟悉该词语所使用状况的、具有合理智力的人使用该词语时应当具有的含义。
理论教育 2023-08-08

对于本案中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可否被强制执行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该案中,保险公司即持此种观点进行抗辩。本文认为,设置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对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代为履行。《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规定,执行法院有权划拨、提取、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基金及收入,以此类推,在非投保人本人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时,人民法院可以代替被执行人解除保险合同。
理论教育 2023-08-0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解读:保险案件裁判评析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可以从整个法条的逻辑关系中进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一共两款,第1款规定了三个内容,首先是交强险制度,在超出交强险部分,又分出两项来规定,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的归责原则,第2款则规定了免责事由。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危险程度增加现象及司法难题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以存放保险标的物地址发生变化未通知某财产保险公司,导致标的物风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综上,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违反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法律后果如何认定,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棘手难题。
理论教育 2023-08-08

中外海上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司法比较

国外航运历史悠久,海上保险十分发达,海上保险领域中不利解释规则较少适用。双方争论很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2000年最终裁定:根据《保险法》第30条、《合同法》第41条规定,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其含义的解释应适用这一原则。在此案中,一审法院也直接是按照《合同法》第125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这种处理方式似乎成为国内海上保险司法领域的通病,即将不利解释作为海上保险纠纷的“万能神药”。
理论教育 2023-08-08

夫妻私家车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婚姻法适用及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因夫妻对私家车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和保险利益,主体混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为私家车投保买保险时的夫妻替代签字当属家事办理,不属于保险代理。在私家车投保过程中,由私家车名义所有人的配偶填写投保单发出要约、领受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与提示义务、交付保费、收执保单和发票等一系列行为皆应为有效。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对引用案件裁判结果的回应

立法者已经对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进行了实质论证,法官所要做的就是适用法律裁判案件。问题就出在该条本身存在责任适用并存,现行法的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紧张关系,造成赔偿与不赔偿均无法根据裁判结果作出是否是错案的结论。该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代位求偿的要件和限制

首先,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该条件是行使保险代位求偿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人进行赔付的必要前提。该“给付”并不要求全额给付,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保险人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即法定的债权转让金额以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为限。
理论教育 2023-08-08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第3辑:两级法院判决关键问题的概括性评析

纵观该案全部案情、双方证据及判决结果,在本文前述内容对两级法院裁判的片段性分析基础上,仍然可以从整体上对本案裁判作以下概括性评析。发出要约和接受承诺的效力,直接决定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否,以及合同的效力评判,而领受提示义务的效力,则仅仅是主要决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是否有约束力。如此判决,恐怕难以体现公平正义。
理论教育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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