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我国环评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而从以下分析可知,环评审批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是环评审批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总之,正因为环评审批在我国具有否决建设项目开发的效力,使得环评审批对于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附近居民的权益均会产生影响,因而具有了外部法律效果,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再像美国、德国认定环评为内部程序。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理论面临的危机

为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与第10条规定,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司法审查的基本理念

而这一传统思维典范已受到严厉挑战,对于风险或科学争议,包括风险感知、风险问题的界定以及风险评估范围,其实会涉及不同理性间的竞争,因此强调风险决策需要重视公民参与及风险沟通,使得整体风险治理决策能纳入开放性的社会基础,让其程序更能具备民主化、透明化与多元之正当性。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法领域中原告资格的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一)原告资格与“保护规范理论”权利,通常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历为私法领域的重心,然亦存于公法领域。[12]就世界各国来看,为缓解环境危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在环境法领域正悄悄地发生着变化。也就是说,在环境诉讼中,要求原告确定,在他所指控的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他所享用的环境的某些组成部分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传统的原告资格理论下,无人可起诉。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司法审查研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证据搜集能力和诉讼能力较强,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中检察机关应当处于重要位置。作为我国社会组织之一的环保组织,其原告资格已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为节约诉讼成本,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我国在环评法上引入公益诉讼条款时,也可以令环保组织在起诉前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当主管机关在60日内仍未依法执行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理论教育 2023-07-30

德国环评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研究

在德国,对程序规定的司法审查,大致整理如下:原则上大多数的程序规定属于客观法规范,但如程序规范有保护利害关系人的目的时,则当事人就该程序规定有主观公权利,称为程序权。但必须注意的是,德国《环境救济法》第4条的规定只提到违法未进行环评或是未进行个案预审两种情形,其他的程序瑕疵均不包括在内。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审查研究

当前我国法院的程序审查主要审查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这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一种权威性评价。[32]因程序立法的不足,程序合法性审查亦存在问题。环评程序合法性审查,确保了环评形式合法性,保障了法定环评程序的实现,但因法定程序的混乱和模糊不清,使得行政机关应付“走过场”式的程序不违法并非难事,其在应付法院的形式合法性审查方面亦游刃有余。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评的对象及其司法审查研究

环评的对象,是指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拟议行为或活动,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开发政策、规划等;二是开发建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即在美国,环评的对象既涉及政策、法律草案、规划、计划等宏观决策活动,也包含具体的建设项目。同时,由于规划环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一直以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成果

被称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的环评却挡不住污染洪流。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作为最大权力,环评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最大责任。环评审批权异化的原因,是对拥有大量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缺乏有效监督。因此,环境问题涉及多重领域,所牵扯的利益因素较多。环评审批存在科技性及利益多元性,使得立法无法直接规制,只能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不当

本案中的行政许可授益对象并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进行行政许可不必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7条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昆山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程序的主张不予支持。有的法院甚至认为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并非法院审查的对象,法院审查客体仅是环保部门的批复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7-30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长期以来,行政程序及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付之阙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六种情形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公开告知义务是指为了使“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及时获悉与其利害攸关的事实及决定而课予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给予当事人答复、辩解或说明的机会,是正当行政程序的核心。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评行政权控制的司法审查研究

在环境法学界,加强环境行政权的监督在学者中已形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对环评审批进行司法审查,因此需要建立公益诉讼程序。汪劲教授呼吁通过程序实现环评决策的正当化,遏制违法审批,提出将环评审批纳入司法审查范畴。而且,因法院对环评实体审查存有难度和权力制衡的需要,与实体审查相比,司法审查应更关注程序审查。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司法审查研究成果

正因为原告资格是为了维护分权制衡原则,所以,传统理论认为应采取严格的原告资格,如果降低原告资格门槛则会对分权制衡原则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降低原告资格的门槛,权力分立原则能得到更好地维护。一个不争的事实便是,各国原告资格正在不断扩展,诉讼资格的门槛正在不同程度的降低。
理论教育 2023-07-30

环评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科学标准达成

[24]为此,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判断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是否为科学同行所接受。不同的调查、检测、预测方法,即便都是合乎科学标准的,然而所得到的结论可能千差万别。[27]无论是否涉及专业或科技预测,除了从实体法及可为科学同行接受标准进行实体审查外,法院最基本的工作就是“程序合法性”的把关,不能动辄以该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等而拒绝审查。
理论教育 2023-07-30

英美法系越权原则理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英国当代行政法的奠基人之一威廉·韦德提出:“越权原则构成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则,或者说基础。”越权原则的原初含义,意指权限视为制定法条文明确授予的权力。越权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假定制定法中包含了要求公共机构公正合理行事的“隐含要求”。韦德认为,这种“隐含要求”是法院“从制定法的字里行间读取出来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院在制定法的字里行间插写进去的”。
理论教育 2023-07-30
-已经加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