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运行理论与实践研究

选择关系确定的具体手段

[78]公益通常不可进行一般性地概括,而只能是在特别的法律中予以探讨,并且是在特定的相互关系中予以明确——“关系确定”方法。基于对种种判断标准和方法的分析,无论是认为公益是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竞争,还是对其“个体性”“公共性”以及转化性的认知,均体现了一种“关系”的视角。[83]明确这一主客体关系是运用类型化方法分析公益的前提,而“关系确定”则是研究公益之具体方法。
理论教育 2023-07-05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运行:动力因素之实质

如果称其为公益,那么也只是从主体数量上而言,其实质仍然是个体私益的集合。如此一来,环境公益诉讼“积极公民”之预设的存在,不再是基于一种同私人救济所基于的与私人权利相类似的具有权利属性的某种特定权利,而是基于一种对共同利益进行保护的义务性的职责。环境利益这种共同共有的状态使得任何个体或个体的组合对其的侵害
理论教育 2023-07-0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探索与优化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不能被仅仅理解为是一个名词之创立,而更应该被理解为是一种动态运行机制的建立。最后,对理论基础进行追问,有助于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运行的基本原则,明确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思路,丰富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理论教育 2023-07-05

环境公益诉讼的二分争议优化

吕忠梅教授将环境公益诉讼视为一种代表国家政治意愿的“特别诉讼”,并给出了其既非民事诉讼亦非行政诉讼之定位,进一步否定环境公益诉讼可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二分法”。
理论教育 2023-07-05

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优化

而对于这一问题之思考,便直接涉及环境公益诉讼之模式选择。所谓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架设计,其关注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涉及环境公益类型选择及其相互关系构造,以及如何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
理论教育 2023-07-05

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现实考察

公益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环保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其三,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导致司法权的过于积极或能动可能会侵犯其他国家权力。而中华环保联合会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意愿调查,给出的结果也显示出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的情况并不乐观。环保组织除去对自身利益之考虑,还面临着环保组织在中国之生存现实。
理论教育 2023-07-05

共识性研究:为公益界定提供方向

正如前文所述,关于公益的界定存在众多学说,但众多学说之间又并非毫无共性可言,而共性的存在又可为研究公益提供基础和方向。这一释义将公益界定为公众普遍利益和与公众休戚相关之事项,这种界定可以被视为是“一层次说”,即将公益之利益主体只限定为公众一类。因而,可以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视为同一概念。这一点从对公益特点之把握和对公益界定和使用方式之总结也可得到印证。
理论教育 2023-07-05

正确把握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重要性

[49]而行政机关在此种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恰如耶林所言,行政机关提起此种诉讼是在维护全人类之环境功能利益,其实质是在承担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这明显是一种义务(职责)的履行。基于此,行政机关只有在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的基础上,确因法律利害关系而有必要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这种具有例外性质的情形下,才能够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理论教育 2023-07-05

针对公益的定义和困境:解释路径优化

对于“公益”的实体解释路径是力图弄清“公共利益”之明确内涵,还是寻找一个或几个可以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的确定性标准?虽然实体解释理论路径一直备受指责并且也存在众多困境,但我们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和理解应保持一种客观态度。[54]虽然必须承认关于“公共利益”的实体解释仍是存在一些普遍价值的,但正如前面针对种种学说所进行的指责,对于“公共利益”的实体解释仍存在种种困境。
理论教育 2023-07-05

争议点:基于法治精神,是否遵循民事诉讼原则?

[45]反对者认为,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它属于民事诉讼的具体类型,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这一基本原则,是否提起诉讼、是否撤诉,原告均有权决定;是否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理论教育 2023-07-05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由于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所包含的利益类型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原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加之具体执法规则供给不足,致使所修订之两法“进阶”为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则”。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其所保护之利益必然是与环境相关之公共利益。
理论教育 2023-07-05

三种模式及分析: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化方案

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诉讼类型上既有行政公益诉讼又有民事公益诉讼;第二,针对政府之直接充当污染者之情形与政府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之情形,均可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在行政法院起诉;第三,原告针对排污者或生态破坏者的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情形,而是仅限于特定犯罪情形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制度功能上,该模式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和追究生态损害责任的双重功能。
理论教育 2023-07-05

培养积极公民身份:仁智之见

就我国的现实而言,无论赋予以上哪个主体以“积极公民”的身份,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赋予检察机关以“积极公民”的身份。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国家机关并非是“积极公民”这一角色的最佳人选,而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又面临着起诉动力因素来源的问题。
理论教育 2023-07-05

争议焦点: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错位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何者是第一位的,何者是第二位的,是分析司法与执法边界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判断是否会真正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混乱的基础。[41]但是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则必须把握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平衡。
理论教育 2023-07-05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及证明材料

在行政领域中,经过诉前程序阶段,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且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很明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不同于基于利害关系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基于此,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中增加了一项,即需要提交被告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理论教育 2023-07-05

从公益角度选择最佳代表的争论点

至于最佳代表这一角度,支持者从“公益”与“私益”诉讼区分的角度,认为“环境行政机关并不是环境侵权的直接受害者和诉讼的受益者,因此适合充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然,此种论证也同样会遭到支持者的反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自然是先前制度所无法涵盖的。
理论教育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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