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为了保护它们自身的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赋予它们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因此,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是相适应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故其参加诉讼时,也应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理论教育 2023-08-16

两审终审制:便捷诉讼,减少负担,保证公正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两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①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累。②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理论教育 2023-08-16

申请费及其征收标准-《民事诉讼法学》

所谓申请费,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财产保全等特定事项或适用特殊程序交纳的费用。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理论教育 2023-08-16

公示和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设置公示催告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今日益增多的因票据被盗、遗失等原因造成的原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而公示催告程序的设置不仅能够恢复失票人原有的票据权利同时也可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除权判决并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如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理论教育 2023-08-16

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在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的问题上,原则上采取“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当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获得彻底解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审判方式最终解决。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理论教育 2023-08-16

拘留及适用程序-民事诉讼法学:拘留规定与程序要求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人民法院适用拘留的强制措施时,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拘留建议,报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拘留人。
理论教育 2023-08-16

法院调解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学

(一)法院调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法院调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指哪些类别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进行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由此可见,法院调解不仅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始终,还贯穿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理论教育 2023-08-16

民事诉讼法学,原告和被告需注意的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都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原告的起诉都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理论教育 2023-08-16

科学确定管辖范围,确保法院职权行使

科学地确定管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各级、各个人民法院明确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防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不明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三是可以恒定案件管辖,避免案件随意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理论教育 2023-08-16

学说和含义,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权

公法诉权说的提出使民事诉讼法成为一个真正独立于民事实体法的法律部门,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学科。公法诉权说是目前大陆法系诉权理论的主流学说。他认为诉权在含义上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和认定诉讼资格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的诉权对于提起诉讼的原告而言,表现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并作出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予保护的
理论教育 2023-08-16

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进一步明确了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可见,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已由过去的事后监督扩大到全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
理论教育 2023-08-16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与条件──民事诉讼法学简介

(一)原告的概念与条件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通过实施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了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原告起诉时,将自己认为的侵权者列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诉讼在原、被告之间展开。至于被告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判。如果虽然存在民事纠纷,但原告没有起诉,或者没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均不构成被告。
理论教育 2023-08-16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学》相关内容

理论上,凡是“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均可纳入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实践中,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多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益诉讼的要求更为迫切。不过,该条文使用了“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样的文字表达,属于兜底条款,这就为以后立法和司法扩大解释公益纠纷留下了空间,从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理论教育 2023-08-16

回避对象与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学》

(一)回避的对象《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二)回避的事由回避事由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这也就是说,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违反这些规定不仅应当回避,还要根据其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8-16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与范围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确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综上,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人民法院主管时采用了下列标准:一是法律关系的性质。
理论教育 2023-08-16

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之民事诉讼法学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当事人也必须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运行。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诉讼手段,当事人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教育 2023-08-16
-已经加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