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程

国际法教程:条约结束及其效力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违反国际法的条约应属无效。如果缔结的条约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的结果,则是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条约当然无效。埃塞俄比亚孟尼利克二世为反对意大利的侵略和干涉,废除了该条约,意大利竟发动了1895至1896年的战争反对埃塞俄比亚。指代表在签订条约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错误的事实。条约期满,立即失效,除非根据条约的规定予以延长。
理论教育 2023-08-01

领事特权与豁免:国际法教程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领事人员在接受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接受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领事特权和豁免低于外交特权和豁免。领馆、领馆人员和其他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接受国负有下列义务:领馆馆舍不得以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理论教育 2023-08-01

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作用

区域性组织的成员是特定地区内的若干主权国家。此外,各区域性国际组织还依据组织法设立组织体系和常设机构。凡参加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之前,应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区域性国际组织应配合安理会实施依安理会权力采取的强制行动,但这种活动必须以安理会的授权为限。区域性国际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应向安理会作充分报告。
理论教育 2023-08-01

国际法教程:条约修改及其方式

绝大多数条约都对条约能否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式等作出明文规定。一种情况是全体当事国对条约部分条款进行更改,而条约本身继续有效。修改条约的建议要通知全体缔约国,每个缔约国有权参加修正条约的任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第二种情况是有一部分缔约国提出修改。但是这种修改必须是以条约内有这种修改的规定或以该项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为依据。双边条约的修改较简单,只要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就可对条约进行修改。
理论教育 2023-08-01

国际法教程:承认新国家和政府的方式及效果

承认的类别有两种,一种是承认新国家,另一种是承认新政府。(三)承认的方式在国际实践中,承认往往采用明示的方法。承认还有默示的方法,如缔结双边条约、建立或继续保持外交关系、颁发领事证书等并不明确提及承认的方法。法律上的承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和不稳定性,并不构成正式的承认。
理论教育 2023-08-01

领事机关和领事人员的作用与职责

中国实行的是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三级制。总领事馆领导总领事辖区内的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领事馆受本国驻在接受国的外交代表领导,在执行领事职务时,可直接与接受国的当地有关机关进行联系,设在驻在国首都的领事馆可以同接受国的有关中央机关办理交涉。总领事是最高一级的领事人员,他领导总领事馆工作,管辖几个领事辖区或一个大而重要的领事辖区。领事代理人与代理领事馆馆长不同。
理论教育 2023-08-01

国际法教程:中国和以色列外交关系的权威认可

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只有单方面的承认不能产生建立外交关系的后果。直到1992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承认以色列,双方才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所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要承担义务,不能让台湾代表和中国代表同时存在于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中。
理论教育 2023-08-01

领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国际法教程

领事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后期。以后,由于领事职务的扩大,领事不再推选,而由政府任命。17世纪时,由于常驻使节制度的兴起,领事地位逐渐衰落。资本主义,特别是帝国主义在向外扩张和侵略时,曾广泛地利用领事制度。在旧中国,各国列强设立了100多个领事馆,遍及中国内地和边疆。在旧中国,有19个国家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中国人民的斗争而被彻底取消。
理论教育 2023-08-01

新政府继承及国有财产归属问题解析

新政府的继承与新国家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是公认的原则。合法的权利要继承,不合法的权利应废除和放弃。对此,中国政府于1950年5月17日向英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指出香港法院和伦敦枢密院无权审理属于中国的财产。同时还意味着承认原政府的国有财产应由新政府继承。
理论教育 2023-08-01

君士坦丁堡公约的继承国和国家财产的转属

例如奥匈帝国是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的参加国,奥匈帝国于1918年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都是《君士坦丁堡公约》的继承国。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立为独立的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两国都是《君士坦丁堡公约》的继承国。国家财产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转属给继承国。国家在合并或发生分裂时,有关各国要签订协议,具体解决档案的继承问题。
理论教育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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