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监管博弈视野下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非公开发行边界:P2P网贷平台公司法规控制

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进行特别认定,否则现有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很难真正做到“非公开”。我国《证券法》第9条有关“非公开发行”的规定也反映了上述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出类似规定。此外,为避免“变相公开发行”,还应继续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转售限制。
理论教育 2023-08-15

央行模式、NFCS、评价:创新与监管博弈下我国P2P公司法规

我国实行的是以央行为主导的征信模式。加之P2P网贷平台良莠不齐,一旦开放央行征信系统,个人在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则有可能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鉴于实际需求与法律障碍,为解决P2P网贷征信问题,央行采取了折中方案,即由其控股的上海资信公司建立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一些P2P网贷平台依然倾向于采取由征信人员陪同客户到央行相关部门打印信用报告或者查询数据库信息的传统线下征信模式。
理论教育 2023-08-15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

通过把握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络,分析任何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寻找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不足,为进一步规范P2P网贷提出可行法律建议。P2P网贷有利于化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存管业务指引》将P2P网贷平台作为委托方。但问题在于,P2P网贷平台本身作为借贷双方的受托人居间促成交易,资金所有权不属于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将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存管,显然属于转委托。
理论教育 2023-08-15

借款人问题及解决方案

为防范此类风险,P2P网贷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划分。但是从信息源头考察,借款人提交的个人信息有可能存在不真实之处,P2P网贷平台根据不真实信息对借款人作出的信用分级也必然有失准确。此外,借款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尽管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但是如果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居间人的P2P网贷平台则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理论教育 2023-08-15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与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过程复杂多变,涉及多方主体。P2P网贷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由于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一般要求投资者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在宜信债权让与模式中,并未对出借人的资格作出要求。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虽有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却无法适用上述两项规定,其业务完全游离于法律之外。
理论教育 2023-08-15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的成果

事实上,资金托管更符合P2P网贷的根本需求,但是资金托管下对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的要求非常高。目前,合规的P2P网贷平台均与商业银行开展存管合作,做到用户资金与P2P网贷平台相隔离,减少资金池、非法集资的风险。
理论教育 2023-08-15

股权众筹:发展与现状

融资门槛低、效率高的股权众筹[2]应运而生,并迅速获得市场认同。[3]2011年,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在英国成立,此后全球范围内股权众筹平台不断涌现。此后,互联网众筹在我国迎来迅速发展态势。其中的81家平台的部分项目成功融到了资金,剩余24家平台产生以来未成功融资过项目,自2018年1月份以来,技术平台检测到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成功融资金额达到4.1亿元。相对于互联网股权融资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关法律规制依然处于滞后状态。
理论教育 2023-08-15

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第三方支付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交易双方之间、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第二种法律关系中出现了备付行,即与平台签订备付存管协议的银行,承担为客户备付金提供存管服务的义务。交易中平台收到的买方付款的资金应存管在平台开通的备付行中,备付行有义务对客户备付金账户进行妥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平台与备付行之间属于资金存管法律关系。
理论教育 2023-08-15

互联网保理交易中信用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商业保理交易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信用的考察。上述行为都涉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这种立法和实践模式为我国互联网商业保理的信用信息采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理论教育 2023-08-15

商业银行存管建议的完善方案

但建立银行资金托管制度,需要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如果借贷双方使用不同银行的账户进行交易,而网贷资金由一家商业银行存管,则必须解决资金跨行转账与结算问题。
理论教育 2023-08-15

P2P网贷平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对策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无论如何,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权利,都要受到被征信人对其信息被征信机构采集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约束。此外,还应规定征信机构负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较之于美国更多关注于社会征信体制,欧盟及其成员国则将立法重点置于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
理论教育 2023-08-15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我国现行P2P网贷税收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平台公司与贷款人。此外,平台公司经营网贷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目前,税务部门尚未对该领域的税收征管作出具体规定,平台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尚不明确。有的国家对P2P行业征收印花税,[3]但有学者认为,P2P网贷合同不是“一行三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理论教育 2023-08-15

P2P网贷平台退出程序及所涉主体

但是P2P网贷平台毕竟不同于普通公司,也就是说在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涉及规模极其庞大的网贷债权人。此外,如果P2P网贷平台仓促退出,未能提供有效的债务解决方案,或者债务解决方案不具有可行性,或者P2P网贷拒绝提供协助追偿的服务,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退出环节,应当特别强调P2P网贷平台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理论教育 2023-08-15

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创新与监管博弈

P2P网贷平台依据一定标准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并将资金纳入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被称为风险准备金账户。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向借款人收取风险准备金主要依据两种标准。在P2P平台向借款人收取的准备金超过应偿还本金的一定比例时,P2P网贷平台可以对超出部分自行支配,但这一做法涉嫌非法集资。
理论教育 2023-08-15

创新监管博弈下P2P网贷平台对出借人的约束

但事实上,P2P网贷平台单纯以公告方式要求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与使用的合法性显然是不充分的。据此,债权人可以与P2P网贷平台达成合意,把追偿债务的权利转让给P2P网贷平台,由平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理论教育 2023-08-15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据悉监管部门将出台新文件,对P2P网贷平台注册资本金等诸多具体要求提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建议对P2P网贷平台投资人资格进行特别限制。对此,应明确P2P网贷平台接受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再委托商业银行存管资金,当然接受存管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存管业务指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理论教育 2023-08-15
-已经加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