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

中国司法文明:汉以后阴德观的异化

本文试图从《汉书》相关传记的特定叙事结构入手,分析隐藏于司法活动背后的阴德观。值得注意的是,汉魏以后随着道教的产生和佛教的传入,极大充实了阴德观的思想内涵。更有甚者,司法官的本职是依法断案,司法审判中刻意滥施阴德,却会走向其初衷的反面,为罪犯脱罪提供条件,有损司法公正。归根结底,这种以积阴德之名而不分青红皂白地从轻判决,是司法官出于私心的表现,由此带来的同样是司法不公,这也是值得引以为戒的。
理论教育 2023-08-13

《史记·酷吏列传》的叙事分析:揭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

[5]此外,在《酷吏列传》中,司马迁对郅都打击豪强、维护统一的赞扬之情溢于言表。《史记·酷吏列传》记载他“已倍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郅都灭济南宗室大族的事迹写道:郅都至则族灭瞯氏首恶,余皆股栗。反观武帝时期酷吏的执法事迹,这些用语却频繁可见。
理论教育 2023-08-13

清代司法裁判中的优遇士人理念->清代司法裁判中的士人优遇理念

同时,清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裁判士人犯罪案件时存在前者严后者宽的不同倾向,这与统治者着力于维护中央集权、清代捐纳制度导致士人数量暴增以及地方官员在诸多方面掣肘于地方绅士集团均有一定关联。本文考察对象中的士人仅指后者。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等级差序格局中的一级,贵为四民之首的“士人”在中国古代司法裁判中也由于其特殊社会身份而享有种种优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优遇士人的理念和实际裁判中是否存在差异?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宋慈的生命意识及价值变迁

但由于时代性差异,不同时代司法审判的价值诉求仍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更重要的表现则体现为宋慈《洗冤集录》中对生命全面重视的态度。一方面,宋慈重视死者,强调为死者洗刷冤屈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在宋代就典型地表现为追求个案正义,避免刑罚滥用,而宋慈可以说是其中的典型法官。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刑事诉讼表现

刑事诉讼中,“所有犯罪的性质统一于社会危害性,则是‘实益均衡’意识的反向延伸。即平衡的实益被破坏到什么程度,那么施害人就受同一程度的报应,这种程度就是‘社会危害性’”[18]。大理院宣判的理由与“实益均衡”紧密结合,就论证判处凤池死刑的合法合理性形成了严密的论证体系,直指罪责刑相适应。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文明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统一权责

“实益均衡”理念在行政诉讼领域的表现集中为政府机关权责统一。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在民初并未独立成为一种诉讼类型,而是归结于民事审判之中,故“实益均衡”理念在行政审判领域的表现还需从民事审判的行政案件中窥见一二。1916年3月9日,大理院宣判该案,原告寿升昀胜诉,京师警察厅被判支付赏金一千元给原告。至于京师警察厅与山西护军使署之间的实益关系调整,大理院则声明“宜由被告京师警察厅另行起诉”。
理论教育 2023-08-13

民事诉讼领域的表现:权利义务相一致

在民事审判领域,“实益均衡”理念表现为“权利义务相一致”,“实益”被换算成权利与义务对冲后的剩余,只有二者相一致才能实现最终结果上的均衡。权利义务的不一致无法满足法官内心用来判断公正的“实益均衡”标准,进而法官会选择调整不一致的状态或保护另一种处于均衡的状态。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司法文明:优遇之外的特殊情况

而导致司法官员不加优遇的直接原因是该生员“竟敢坐差役酿命之罪,而隐然加本县纵差之名”,俨然意图控告知县渎职,放纵衙门差役害死人命的重罪,属于民告官的范畴,会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威、声誉和仕途,只有加以重责,才能对辖区内其他士人和百姓予以警告,杜绝此类情形反复发生。显然,司法官员重判的原因有三,其一告讦,教唆诬告他人,其二以士人身份行诬告之事,其三诬告的罪名为“调奸服亲”之重罪。
理论教育 2023-08-13

实益均衡:中国司法理念与文明

故而“实益均衡”的作用机制涉及两个层面,即内在价值理念与外在行为模式。[10]待内心确信被确立之后,“实益均衡”理念的作用机制便转向外在行为模式层面,即如何确定“表”面的行为抉择。民初司法情况复杂,在不同的场合与案件中,“实益均衡”的作用亦可能存在差异。在审判依据齐全的情况下,“实益均衡”所指向的结果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后果存在两种可能,即统一与冲突,前者易于处理,后者则需要考虑彼此之间的矛盾调和。
理论教育 2023-08-13

分析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制约因素的视角

在民事诉讼中,庭审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集中展现,其主要任务是“当事人双方能够充分行使主张和抗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质证,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作出裁判”。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宋慈与审判发展

周东平李勤通[1]摘要:宋慈是宋代著名的法医学家,他的司法观念尤其《洗冤集录》中反映的理念对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其司法审判理念也同样得到很大的发展,价值诉求、技术水平与权力控制需求等都已经有所变化。因此,宋慈的贡献或者说《洗冤集录》的诞生,很大程度上是当时司法审判理念发展的反映。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案卷至上主义

“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除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13]随着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引入,“普通法和大陆法诉讼程序的另一个区别被认为是前者偏爱法庭内证言,而后者偏爱书面证据”[14]。当大陆法系重视书面证据的司法理念一并传入,且与我国科层制的法院架构互为强化时,体现在民事诉讼上就是案卷至上,民事审判极度依赖案卷,甚至“案卷中没有的东西就不存在”。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司法观念与文明变迁

阴德观虽然盛行于汉代,但它的出现有着更为久远的历史。[20]正可理解为汉代官方话语体系对于阴德理念的经典表达。因此,汉代学者通常会以阴德观来解释历史上那些充满传奇色彩的历史奇遇。概言之,阴德与阴祸构成了传统报应观念的一体两面,以相反相成的方式表达了共同的价值理念。以上分析了阴德观自先秦至两汉的流变情况。其次,阴德观的流行,也应当与秦汉之际剧烈的社会变动有密切关联。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文化影响与司法文明

“中国古代在专利制度的统治下,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在传统中国,最高价值并非在诉讼过程中所凸显的个人权利和法律秩序,而是诉讼的最终结果,即无讼。因而息讼便成为了法律所要实现的终极价值。”基于无讼、息讼的司法理念,法律整体游离于主流治理规则体系之外,无论是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两者都不重要,都不能发挥应有的调适、规范、保障作用。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传承

以较为明显的命案审判为例,清代命案审判通常出现论罪不止于凶犯,法官还注目案中“第三人”行为的情况。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为例,可以发现命案司法以依法查处凶犯作为整个审断活动的核心。法官在审判命案时,仍将案中牵涉到的“第三人”行为纳入整个案件的整体性评判和审断之中。案已讯明,末到案之王信应免传送。法官对与命案联系极为间接的“第三人”的“不合”行为的关注,折射出了传统的司法逻辑。
理论教育 2023-08-13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实益均衡

“实益均衡”遵循由里及表的作用机制,在不同类型的诉讼领域中表达为“形式区别而实质相同”的各种法益评价倾向,亦在国家政治权力的介入时选择保留,对司法实践持续发挥着巨大效用。本文围绕司法理念的重要作用,以民初大理院的判决为样本,试图研究“实益均衡”理念在民初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机制与具体表现,亦以此作为民初司法秩序稳定之缘由回应。
理论教育 2023-08-13
-已经加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