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或发回重审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再审或发回重审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均不得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依该条第2款及《民诉法》第160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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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