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

保障生态用水,转变观念有功夫

新《水法》首先从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指导思想入手,转变过去对水资源的开发是有多少用多少,忽视生态环境用水的思想。对于特殊的区域,《水法》还作出了专门规定“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因此,“保护生态”将是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
理论教育 2023-08-17

占用水工程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占用而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占用者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认真贯彻实施新《水法》有关占用水工程的补偿的有关规定,既使水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维护了水工程效益,保证水利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理论教育 2023-08-17

协调生活、经营与生态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话》

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导致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污水排放量不断加大,水环境进一步恶化。解决城市和工业用水问题,缓解城市缺水矛盾,要采取节流优先、治污清源、多渠道开源的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当前要特别重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用水,防止灌溉农业的盲目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理论教育 2023-08-17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及强化流域管理的方法

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管理是当前世界水资源管理的共同经验。因此,明确流域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和完善流域管理的法律制度是这次《水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新《水法》根据我国的实际规定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理论教育 2023-08-17

加强水法执法:查处违规行为

按照新《水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即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理论教育 2023-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

新《水法》从水资源的自身特性和我国的政治体制出发,按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分开的原则,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水资源的权属管理。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理论教育 2023-08-17

合理处理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关系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是一项多部门、多领域的工作,各部门必须共同努力才能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好,使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国务院通过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在“三定”方案中明确,水利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理论教育 2023-08-17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

由于过度开发,大量挤占生态环境用水,导致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消失,天然植被遭破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恶化到了十分危险的境地,一是河道断流,功能丧失,4000多公里的平原河道已全部成为季节性河流,水的自然循环系统受到破坏。因此,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环境非常重要,采取综合措施遏制生态环境恶化已刻不容缓。
理论教育 2023-08-17

加强河道防护和河道内建设管理,确保河道畅通

对于河道的防护,在原《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中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加强河道管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是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非水工程设施,目的是保证这些工程设施建设符合防洪等各项技术要求,保证河道安全和行洪通畅。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理论教育 2023-08-17

《水法》中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新变化

根据新《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水功能区划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水功能区划必须以流域为单元,以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为依据。新《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水功能区区划的监测与管理。
理论教育 2023-08-17

水法讲话:水工程供水须缴水费

新《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1985年为了推进水费的改革,国务院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理论教育 2023-08-17

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利除害相结合,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新《水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防洪法》第四条也规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兴利除害相结合,除害是基本的,防洪保障仍然是首要的,应当充分考虑到防洪的需要。
理论教育 2023-08-17

防洪规划:水法讲话维护建设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流域和各地区先后组织编制了一批防治洪涝灾害的规划,在防洪建设和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防洪规划是指在某一流域、河段或者某一特定的区域内,为了防止洪涝灾害的发生或者是在洪涝灾害发生后为尽可能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而制定的治理方案和总体部署。防洪规划是专业规划。
理论教育 2023-08-17

加强水工程保护管理,划定管理范围

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对加强水工程的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定取得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水工程管理范围应当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涉及土地的占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理论教育 2023-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水取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尽管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们的任务就是按照新《水法》的要求,依法健全完善和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照新《水法》条文和现行《取水许可实施办法》,依法健全完善和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主要要着重研究以下内容:适应管理体制。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调控水资源需求,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在国外已经广泛推行并行之有效。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理论教育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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