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犯基本问题研究

煽动犯的概念及定义-煽动犯基本问题研究

概念界定一直为逻辑演绎研究方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煽动犯作为本书所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明确其概念有助于明晰本书的研究对象,限定本书的研究范围,继而为下文的演绎展开提供基础和素材。因此,对煽动犯概念予以清晰明确的界定便是本书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亦有学者指出煽动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故意的是煽动犯。因此,对于煽动犯之定义应当突出其行为特征和“造意”性的特征。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法律性质及处罚根据研究

由此也构成了煽动犯的处罚根据之一。因而,抽象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是为法律所拟制,一般无须再具体判断行为的危险性。煽动行为是意图通过引起他人犯罪决意,进而通过被煽动人的行为间接实现法益侵害的目的。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基本问题研究:滥用宪法言论权利

最后,部分煽动言论对重要法益产生了具体而紧迫的威胁,此为该部分煽动性言论的实质性可罚条件。综上所述,部分煽动性言论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对刑法所保护的重大法益造成了具体而紧迫的侵害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限制此类言论的表达,设置煽动犯来阻断其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便是正当而且必要的。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立法现实考察:基本问题研究

(一)煽动犯立法现状的域外考察本节主要选取美国和德国的成文法关于煽动犯的规定来作为考察对象,其原因在于,此二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最为典型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其法律规定较为完善,代表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因此对其煽动犯立法的考察能为其他国家煽动犯的立法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基本问题研究:着手与既遂讨论

[16]要讨论煽动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首先必须明确何种情形构成煽动犯的犯罪着手与既遂形态。有学者认为可以借鉴教唆犯着手的理论来解释煽动犯的着手。综上所述,煽动行为的本质是所煽动之罪的预备行为,原则上应当不受处罚,此时讨论煽动行为的着手便没有意义。该说认为煽动行为是被煽动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因而此预备行为实施完毕便是煽动犯的既遂。该说认为煽动犯的既遂与未遂,不可一概而论,要根据煽动者本身的目的而定。
理论教育 2023-08-04

煽动犯问题评析与批判

持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学者认为,煽动犯与教唆犯一样,其本质是从属性,在犯罪的成立和处罚上从属于实行行为者,其不法性和可罚性源于煽动行为在精神上加功于被煽动者,煽动犯的着手与成立以被煽动者实行着手为条件。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路径损害了从属性理论的协调性和稳定性,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是否能对煽动犯的本质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合理的解释。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要求:行为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

刑法对于煽动犯的成立之所以强调行为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仍然是由煽动行为对于法益威胁程度的大小而决定的。例如发生在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的煽动以及发生在与会人员众多的会议、集会上的煽动等,因而通常情况下可以根据煽动行为进行的场所和时间来判断其对象的“不特定”与否。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特征及公法益侵害分析

煽动犯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使煽动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显著标志。其六,煽动性言论犯罪与诽谤、侮辱等其他言论性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的公法益侵害特征。例如其认为在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煽动言论的内容在于破坏国家统一、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而欠缺此内容的煽动言论当然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煽动行为。因煽动行为而被治罪是由刑法所特别规定的。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行为和未遂标准

而煽动犯本质属于特定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处罚,因而,其成立与既遂无关被煽动者的行为和被煽动之罪的实现与否。凡煽动行为实施完毕,且被煽动者犯意被引发或者激起者,即为煽动犯的既遂,因而不存在未遂的煽动一说。因此,煽动犯的未遂标准应当符合行为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未遂标准。
理论教育 2023-08-04

研究煽动犯法益侵害理论

维护公共秩序的观点可以涵括煽动他人犯罪罪的4种型态,不管是煽动犯罪,煽动违背法令或者煽动抗拒合法命令,似乎都可以理解成一种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确保公共秩序的方式,应该是透过刑罚或者其他法律强制确实地表明每一个违反规范的行为,并且使违反者受到其应有的不利对待。基于上述观点,既然法令的目的本来就是维持公共秩序,那么再建立一个名为公共秩序的集体法益以刑法分则的犯罪规定加以保护,似乎并没有必要。
理论教育 2023-08-04

煽动罪法益侵害理论研究成果

(一)作为讨论前提的回溯禁止理论及自我负责原则从煽动行为与被煽动之罪所保护法益的关联来观察,首先可以考虑的规范问题,是所谓回溯禁止理论的适用。被煽动者基本上都是处于完全自主的情况,因此煽动者负责范围的界限,会终止于被煽动者意志作用开始的时候,其后的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被煽动者的负责范围,煽动者无从对其负责,或者必须另外从犯罪参与的角度来论罪。
理论教育 2023-08-04

煽动犯的学理分类及定罪处罚规定

关于煽动犯的学理分类,理论界的研究并不多,仅有部分学者对煽动犯是否像教唆犯一样,对于所有犯罪均能成立煽动犯存在疑问,对此,本书展开专门的讨论。换言之,不真正煽动犯认为任何以煽动的方式实施的犯罪都是煽动犯,除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六类煽动犯按规定定罪处罚外,其余煽动犯皆按教唆犯处罚。
理论教育 2023-08-03

教唆犯二重性说研究结果

基于上述教唆犯从属性说和独立性说都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我国学者在综合二者各自长处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所谓的折中观点——二重性说。从教唆犯的结构和行为特性来论证教唆犯的二重性。[35]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论证教唆犯的二重性。[37]现阶段我国虽有客观主义语境下的教唆犯从属性说与主观主义语境下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之辩,但这些零星的尚未形成体系的争论丝毫未能动摇二重性说在我国的绝对统治地位。
理论教育 2023-08-03

研究煽动犯罪的客观要件

分别讨论说,即认为煽动犯分为真正煽动犯和不真正煽动犯两种情形,各自的客观方面要件不同。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并且该煽动行为足以引起被煽动者的犯意。由此便限制了煽动犯的成立范围,为公民言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同一煽动行为,对某些人来说,能够足以引起其犯罪意图;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并不足以引起其犯罪意图。
理论教育 2023-08-03

煽动犯实行过剩与不足:基本问题研究

关于被煽动之罪实行过剩,本书主张采取“可预见原则”作为解决煽动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即根据案情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被煽动之罪实行不足之处罚所谓实行不足,是指被煽动者所实行的犯罪在强度或范围上轻于煽动者所煽动之罪的情形。煽动者构成轻罪既遂与重罪未遂之竞合。煽动犯处罚根据的着眼点应是煽动行为而非被煽动者的实行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8-04

煽动犯基本问题:构成煽动行为的要素和范畴

要构成煽动,言论行为必须对法益造成了紧迫之危险,单纯的不满和牢骚的表达,对法益并不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害性,因此不可能构成煽动型犯罪。从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判例的态度来看,对于将“建议”排除出煽动行为的范畴日渐成为主流的做法。
理论教育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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