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2018版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主体和客体说明

未分割遗产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纳税人。非居民主体仅就其来源于阿根廷的收入依照本法第五编和其他规定纳税。第八条来自出口在本国生产、加工、处理、采购商品的收入属于源自阿根廷所得,这包括那些由境外实体或个人的下属企业、分公司、代理处、采购代办或其他的中介人将商品转移的行为。第九条无论是否有反证,非在本国成立的从事国际运输行业的公司,其旅客票价和货运的总收入的百分之十被视为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
理论教育 2023-07-30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一类所得及相关申报要求

承租人因转租城市或农村不动产而获得的金钱或实物所得也属于第一类型。以低于所处区位市场价租出不动产或让渡其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使用权、表面权利或其他物权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可主动估算相应所得。第四十四条无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保留用益权——无论何种等级的用益——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应当按情况申报使用或租赁[3]所得,并且无论是否有约定均不得以租赁[4]名义抵减费用。
理论教育 2023-07-30
-已经加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