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产品认证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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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