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

单位行贿罪——概念和构成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8-01

单位行贿罪:单位意志与行贿所得分配

而单位行贿罪必须有单位意志,即经过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的决策及认可。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
理论教育 2023-08-01

报复陷害罪的定义和影响

为了切实保障以上公民权利,刑法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犯罪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理论教育 2023-08-01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杨某某等人获得拆迁安置补偿

2005年5月,杨某某等人在支付选位费24.552万元后,在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区获得两间店面72平方米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2012年9月18日发布,有删节。经查,本案中王某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按照法律规定和义乌市拆迁安置有关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具备获得土地确权的资格,其在共和村所购房屋既不能获得土地确权,也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理论教育 2023-08-01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体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体是林木采伐许可权。
理论教育 2023-08-01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犯罪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是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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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刑法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9章第398条至第419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犯滥用职权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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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阻碍

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理论教育 2023-08-01

职务犯罪概论:滥用职权犯罪构成简述

(二)滥用职权犯罪的犯罪构成1.滥用职权犯罪的客体滥用职权犯罪的客体要件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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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职权罪的滥用管理公司的案例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403条之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要求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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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相关单位乃至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理论教育 2023-08-01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附加刑解析及执行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刑法》第192条规定,对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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