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研究

侵权责任法研究: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解析

理论上认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各国学者在分析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都非常强调和突出归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就是说,过错责任可能发生于一切行为人有过错的侵权案件。无过错责任是例外,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
理论教育 2023-08-03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用户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研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理论教育 2023-08-03

安全保障义务人及侵权责任法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侵权法制定过程中,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意见不一。不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损害,不适用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规定。在理论上和民事活动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及其安保义务的解释或表述宽窄不同,但是往往持广义的理解。安全保障义务人及其安保义务是有范围和限度的。
理论教育 2023-08-03

安全保障义务不尽责问题解析

一旦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判断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同行业或不同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所从事的工作或活动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也就不同。这些规定构成判定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若告知尚不足以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还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安全保障措施。
理论教育 2023-08-03

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并不是承担第三人无力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只是在第三人无力承担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超过其过错的部分不是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8-03

销售者的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研究

产品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生产者以外的经销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都对销售者的进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理论教育 2023-08-03

医疗合同关系的法定性特点及医方的附随义务分析

正因为如此,有论者认为医疗合同有法定性特点。此外,就诊方停止接受医疗机构的直接治疗而转为疗养阶段的,虽然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作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终止,但是医疗机构仍负有疗养指导说明的义务。医疗合同中,医方的附随义务包括保护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理论教育 2023-08-03

侵权责任法研究:法律适用条件界定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冲突分析

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的完全由于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形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8条,只能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意在规定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这一条件,而《侵权责任法》第68条并没有开列“完全由于”这样的条件,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68条并没有完全否定污染者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理论教育 2023-08-03

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

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较早的民法理论区分原因与条件,认为条件的制造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后来的观点认为传统理论所谓的条件实际上是偶然的间接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如此看来,我国侵权责任法就因果关系对于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性是肯定的,理论上也都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律对于因果关系没有集中系统的规定。
理论教育 2023-08-03

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73]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众所公认,一般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性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行为人的过错。“形式违法说”认为,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明文规定。“实质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判断,不限于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法律秩序。
理论教育 2023-08-03

侵权责任法研究:特别法与其关系

编纂民法典时,应考虑将最典型的或者是有高度概括性的侵权责任特别法规范编进侵权责任法编。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5条中“另有特别规定”应当解释为该法没有明确地修改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规定,或者没有修改的意思。民法典编纂完成后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编以外的侵权责任特别法,依法理也应当优先适用。
理论教育 2023-08-03

监护人责任:依据资格与职责承担

司法解释规定,被委托人存在过错的,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避免双方因相互推诿而使被侵权人得不到救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的行为与田某某受伤具有直接关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实验小学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8-03

侵权责任法研究:生产者的判断与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也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对“生产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说明。原则上,产品的生产者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生产商。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该产品的最终生产者和用于制造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或者部件的提供者都应当作为生产者,就最终产品的质量负责。
理论教育 2023-08-03

受损害人故意行为为唯一造成损害的情况

在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是指损害完全是因受损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损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正因为《侵权责任法》第27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所以该条规定既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
理论教育 2023-08-03

《侵权责任法研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属于总则或一般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8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第79条与第80条没有规定受损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应依《侵权责任法》第5条之规定。如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实践中所有可能的“情形”。[4]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
理论教育 2023-08-03

人与人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

依《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效、当事人有无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明确以及当事人无订立合同意思的,只要有事实上的指挥、监督和劳务关系,均可认定用人或用工关系。有论者认为帮工是情谊行为,与劳务关系性质不同。笔者认为,根据民事活动实践的经验,劳务关系包括有偿劳务关系和无偿劳务关系。
理论教育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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