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

庭审证据调查规则:被告人不宜在场的情况

为将该类案件纳入庭审实质化的范围,从而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走向深入,解决之道在于当行贿人出庭作证时不要面对被告人,将被告人短暂带离法庭,从而解除其顾虑和精神压力,为人证作证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除此之外,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当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时,同样可以考虑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理论教育 2023-08-01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准备法则

例如,在一起合同诈骗上诉审的庭前会议中,一审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故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辩护人坚持继续作无罪辩护,并在庭前会议中提交了新证据3份,用以证明被告人无法履行合同系为不可抗力所致,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由此可见,二审庭前会议对于二审庭审证据调查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平台作用和程序准备价值。
理论教育 2023-08-01

法庭调查在完全缺席审判中的作用

在被告人全程完全缺席审判下,被告人委托代理人出庭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已经成为域外的共同做法。代理人在法庭调查时可以进行陈述、回答提问、提出证据、发问、质证等诉讼行为,以此保障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法庭调查的顺利进行。无论被告人在境外还是心神丧失、已经死亡,都准予辩护律师担任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接受法庭调查等。
理论教育 2023-08-01

指导意见要求庭审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确保自愿性

《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听取三方面的意见,并要求应当作出记录,而该记录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从宽处罚的法律效力。可见,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至少从实体、量刑、程序三个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予以记录,以验证其自愿性。但从目前庭审实践看,我国尚未对听取意见记录进行普遍的有效审查,导致“明知性”的保障有所缺失。
理论教育 2023-08-01

《法庭调查规程》适用研究: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

然而由于“具体规定”对于法庭调查的规定较为简略,而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按照一审或二审审判程序展开法庭调查时,则可参照适用《法庭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就上述问题,再审案件的证据调查不适用《法庭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如法庭调查应遵循“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等原则,调查当事人及证人等人证以及其他证据举证、质证的方法,合议庭认证的规则等,目前均可于再审审判中参照适用。
理论教育 2023-08-01

未成年人社调报告证据属性研究

关于社调报告的证据属性,主要有两种观点。在此意义上,社调报告证明的对象并非犯罪的事实,不具有证据的相关性,因而不属于证据。笔者同意否定说对证人证言说、鉴定意见说的反驳观点,但这并不代表社调报告不是证据。社调报告是法定主体基于刑罚个别化目的而对被调查对象开展社会调查所形成的书面报告,为量刑提供依据,符合笔录类证据的法律特征。
理论教育 2023-08-01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二审案件争点调查模式

换言之,即使二审法院对案件启动全面审理,在上诉或抗诉对象之外审理事实,仍然可能实行争点审或焦点审。由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因而实务中二审审理的案件类型几乎可以涵盖一审审理的所有案件类型。二审死刑案件实行全面调查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防范冤案错案、慎用死刑这一价值出发点。除死刑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原则上实行争点调查模式,即二审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调查。
理论教育 2023-08-01

权利义务告知及笔录格式详解

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是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知性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在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中法官也应该通过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告知笔录,审查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否对被告人进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是否进行了全面告知,是否将告知与释明相结合,是否听取了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是否已经形成对自己案件的了解,相关过程是否记录,是否附卷。
理论教育 2023-08-01

驱逐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二审结果公布

2016年修改的《法庭规则》在对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的处罚上采取“谦抑原则”,[13]但是随着“审辩冲突”的加剧,被告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而被驱逐出庭的事例不断增多。201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对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告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驱逐出庭作出规定,[14]但是被告人离开法庭后庭审能否继续进行以及如何进行尚无相应的规定。首先,在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而被带出法庭的场合,庭审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理论教育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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