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分析
根据第52条、53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为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由刑法分则明确规定。1979年刑法颁布后,随着多个单行刑法中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增多,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得以扩大。新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
理论教育
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