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中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结果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需要良好的法制、市场和信息资讯制度等运行环境予以保障。我国政府部门、执法机构、企业和公众的竞争守法意识,也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性条件之一。这些现象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不利于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对并购当事人、利益相关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不够及时和全面,影响了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社会本位观,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其社会整体效率价值追求。由此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法益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复合性特征。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对禁止集中裁决、并购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等予以公告,实际上也对并购当事人进行名誉性的减损处罚。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效率抗辩条件

效率抗辩规则的适用须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一)效率须为重大达到申报标准的企业并购,有可能产生协调效应和单边效应等限制竞争性影响。该项标准更为科学,既能有效发挥并购促进效率的功能,激励企业并购发展,加大创新力度,同时又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福利不受损失。(三)效率须为并购所特有企业并购所特有的效率是指,并购当事人所主张的效率,是由并购交易本身所产生,不能源于并购以外的合资、许可等替代方式。
理论教育 2023-08-07

中国并购反垄断防御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标志着内外资一体适用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商务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相关的配套规章。科学设置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权限,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实施的有效保障。基本维持现有的执法格局不变,将反垄断作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级机构负责具体执法。
理论教育 2023-08-07

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成果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有权审查和调查并购案件,并反对其认为很可能具有实质性竞争影响的交易,从联邦层面属于典型的平行式二元行政执法体制。一个并购案件被正式确认审查机关后,交易当事方会得到调查已经启动的通知,并被告知由谁来进行调查。初步调查的结果将决定是否签发进一步审查令。在审查程序中,并购当事人聘请经济学家参与答辩与抗辩也是明智之举。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效率抗辩原理

效率抗辩基本原理在于,并购当事人如果能够提出抗辩主张并证明一项并购产生的效率十分明显,足以抵消其带来的限制竞争效果,那么原本被认为限制竞争的并购可能因效率抗辩而通过。效率抗辩的理论源头为威廉姆森在1968年提出的福利权衡模型。[36]尽管威廉姆森福利权衡模型是效率抗辩的理论源头,但美国反垄断当局在并购立法和执法中并没有完全坚持威廉姆森的社会总福利标准,而是变通性地采纳了消费者福利标准。
理论教育 2023-08-07

中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案例研究

本书主要以商务部已公布的并购反垄断审查案件为样本,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表1中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已公告案件实体性规范运行统计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备注:本表根据截至2014年7月2日商务部已公布的26起关于禁止或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公告为依据整理。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可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违反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该《规定》只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以指导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内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文件,依法追究垄断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这必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鉴于违法并购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福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应当建立民事公诉制度。
理论教育 2023-08-07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对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把原来的支配地位标准改革为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明确承认效率在并购审查评估中的重要价值,提出并购引起的效率可能会抵消对竞争的影响,特别是可能抵消其他情况下可能对消费者的潜在伤害。2007年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非横向并购指南》[74],为非横向并购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75]欧盟并购控制立法及执法程序,可谓贯彻透明度原则的典范。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技巧

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享有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处罚权、咨询权、获得信息权、行政指导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协商权等权利。加强行政指导也是完善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程序的重要措施之一。
理论教育 2023-08-07

中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实体性法律规则是以规定和确认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欧盟最早实施的并购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为“市场支配地位”标准。该条规定了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性抗辩情形。目前,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市场进入、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和公共利益抗辩的规范体系。
理论教育 2023-08-07

破产企业抗辩及内涵研究

美国、欧盟等法域的并购控制法律政策均规定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44]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国际鞋业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45]一案中首次提出并确立。1969年“国民出版公司诉美国”[46]一案中,又进一步确定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适用原则和标准。欧盟启动破产企业抗辩的首个案例是1991年Aerospatiale-Alenia/De Havilland案,但该抗辩未被接受。[47]欧盟委员会1993年在Kali and Salz/Mdk/Treuhand[48]一案中正式确立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完善与适用

实体性法律规则对明确并购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竞争效果分析评估、实质性抗辩的提出及适用都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价值。本节着重阐述我国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和公共利益抗辩等实体性抗辩规则体系的建构问题。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法规、规章或指南应规定,市场进入“可能性”是指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并购前的价格销售产品获利,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这个价格进行销售。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完善申报环节

申报环节的抗辩法律行为对保障并购审查案件的正确受理、确保并购反垄断审查启动环节的正常开始,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规定的信息材料,维护并购当事人时限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控制采事前申报异议制,应事先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有关公开收购股票的,若达到表决权控制标准的,应当先取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许可,才能准予公开收购。
理论教育 2023-08-07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成果

[5]德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由实体性规范体系与程序性规范体系构成。美国并购反垄断案件的大量案例是其重要法律渊源之一,指导和发展着并购控制反垄断抗辩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就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法律制度而言,英国、美国等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已经采取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美国《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成文法律与判例法共同发挥着并购反垄断法控制的功能。
理论教育 2023-08-07

公共利益抗辩制度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应用

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的适用需要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并购当事人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拟实施的并购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可依职权进行调查,以作出是否接受公共利益抗辩而批准该项并购的裁决。公共利益抗辩理由,须足以抵消或超过并购交易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如果是一般性公共利益,可能不足以抵消或超过限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则不宜作为合理的抗辩事由予以接受。公共利益的认定和证实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理论教育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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