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私法价值与制度:实现诉求

首先,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这一判断包含的基本含义就是个人自由。从个人自由价值到私法自治原则,再到法律行为制度,呈现为一个从价值到制度、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关系。按照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逻辑,只要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追求私权之变动,法律行为在事实层面就成立了。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始终与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私法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理论教育 2023-08-05

私法行为成立要件-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也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法律行为因具备成立要件而成立,反之,法律行为不成立。按照通说,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个要素。如在要式行为,具备法定的或约定的形式时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在要物行为,须有物的交付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理论教育 2023-08-05

《民法典》第118条规定的债权定义及作用

[9]我国《民法典》第118条对债权作出了定义性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之外的一切他人,因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
理论教育 2023-08-05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契约还是单独行为

单方允诺最常见的是悬赏广告,除此之外如设立幸运奖、遗赠等。林诚二先生认为,所谓悬赏广告,乃广告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之法律事实。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事实上争论最多的是系契约还是单独行为。德国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性质采单独行为说。瑞士债务法和日本民法典则未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报酬。
理论教育 2023-08-05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与私法制度

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亦即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原因问题。学者对此有多种探讨,但其中所涉及的两个原因值得注意:一是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以上讨论的问题说明了,在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应有的价值取向,即契约正义;而反过来,如果对契约自由给予过分的限制、干预,又意味着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
理论教育 2023-08-05

私法行为分析及实践应用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为法定要式行为。典型的法定要式行为为婚姻、遗嘱、票据行为等。近现代民法为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行为的形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以要式行为为例外。因此,《民法典》(总则编)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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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文化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价值意蕴

而我国当下的私法制度建构的紧迫需要和重中之重是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笔者认为,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应成为我国民法典的灵魂,民法典应以个人自由和私法正义的统一为文化价值基准。确立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基准,有利于克服价值迷失和主体误置之弊,切实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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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债之效力范围扩张

债之效力范围,是指债之效力及于何人。依此理论,第三人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得以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该理论使一切第三人负有不得故意侵害债权的消极义务,使债具有了在一定情况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使债权的效力扩张到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以上说明,债具有了保护第三人的功能,亦即债的效力扩及于第三人。
理论教育 2023-08-05

私法制度:古典契约理论与契约正义

在古典契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契约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在古典契约理论看来,契约即为正义,二者之间是可以划等号的。但是,也正是对契约自由权利的滥用和对契约正义的违反,导致了契约自由神圣这一辉煌历程的结束和对其规制的开始。上述所讲的契约正义,是一种形式主义,即认为契约自由自然会导致契约正义。然而,契约自由并没有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现代契约法的问题已不再是契约自由而是契约正义的问题了。
理论教育 2023-08-05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即按合理人的标准要求第三人。在此状态下,第三人应进行查询,但未查询,就是第三人过失,因此不构成不容否认的代理。如果第三人于行为时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仍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为善意且无过失。
理论教育 2023-08-05

私法制度与社会权利保障的基本标志

作为民法的制度核心,一是规定人之人格权,二是规定人之财产权以及财产取得的正当性。权利保障的程度通常也就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基本标志。利益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正是他通过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耶林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因此,拥有某种权利就是意味着社会必需保障我所拥有的事物。
理论教育 2023-08-05

代理人与本人效力:对表见及价值意蕴

否则,一方面要求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授权责任,另一方面要求本人分担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本人是不公平的。还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对本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非但没有使本人受有损害,而且使本人从中受有利益时,代理人就其因从事代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对本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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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社会正义价值的私法制度

显然,这主要是现代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的调整领域。其虽非民法的调整范围,但并不意味着民事法律在矫正市场不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无所作为,或者可以对实质不公坐视不理。目的是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淡化所有人权利,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确立价值取向,其所涉及的是民法典的灵魂问题。
理论教育 2023-08-05

中国民法典:制度呈现与价值意蕴

因此,现在的问题便成为: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我们更应当看重概念法学还是其对立面?从我国现实的民事立法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我们对于概念法学所推崇的方法论的重视不是过头了,而是远远不够。
理论教育 2023-08-05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期限及其价值意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选定了一定的期限,并且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根据的法律行为。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结婚、收养、认领子女等身份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撤销、承认等债权行为等,均不允许附加期限。
理论教育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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