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

进口风险分析-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

进口风险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口国对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材料、饲料、生物制品和病料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客观和公正的方法。进口风险分析过程通常需考虑对出口国兽医机构、区划和区域化及动物卫生监测体系的评价结果。如果危害确认不能确定与进口有联系的可能危害,则风险评估就可对此作出结论。
理论教育 2023-10-11

畜禽养殖管理与标识管理规定

d.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⑥畜禽养殖者应按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在应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理论教育 2023-10-11

饲料和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

③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理论教育 2023-10-11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措施方法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⑦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理论教育 2023-10-11

OIE工作组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方面的成果

②在专业领域内,协助解决成员国遇到的难题,提高成员国兽医机构水平,并向OIE总干事通报结果。自成立以来,该工作组在动物传染病诊断和控制的生物工程领域,为OIE成员国传递了大量信息。同时,该工作组始终向OIE各成员国随时通报疫情信息。为此,OIE认为,仅靠原有工作组和专业委员会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专门工作组,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理论教育 2023-10-11

渔用药物管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法规

1)规定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e.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理论教育 2023-10-11

兽用生物制品风险分析-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成果

生物制品尤其在体内应用时,导致动物感染的可能性最大,具有最大的风险性。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对兽医生物制品建立特定的批准和出证程序。该风险分析模型应包括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固定程序,以便做出风险管理建议和交流风险,兽用疫苗的控制应包括定量或定性模型。兽用疫苗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予详细说明,以便进行风险分析。分类系统一经建成,风险评估就可与合适的生产和试验参数结合起来。
理论教育 2023-10-11

绿色食品饲料与添加剂使用准则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了《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农业部审定通过,2001年9月27日发布,2001年11月1日实施。
理论教育 2023-10-11

畜牧兽医行政法基本知识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1)行政法分类行政法泛指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般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属一般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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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进出口程序及动物卫生措施

13.3.3过境时适用的动物卫生措施①被要求动物过境的国家凡与出口国有正常商贸交易的国家,负责边境口岸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医当局收到计划过境通知时,都不应当拒绝过境,条件是过境通知必须说明动物的种类和数量、运输方式及根据事先安排出入境的边境口岸及过境国授权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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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医局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办法和处理要求

②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农业部兽医局规定并公布。⑦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农业部兽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理论教育 2023-10-11

最新药物饲料添加剂研究成果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评审工作。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送农业部。申请进口注册的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农业部可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机构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农业部在批准进口兽药注册的同时,发布经核准的进口兽药标准和产品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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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农业部发布新规定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发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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