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人代表制研究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制度探析

在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实际具有“公务员”和“公司董监事”的双重身份。那么,如何理顺其公法上的内部选任机制,并实现与公司法上董监事选任制度的协调,成为构建我国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源头性问题。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优化与完善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标准做了较为宽泛的规定,而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的选任标准不统一,公司章程制定的标准又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基于此种授权,在充分遵守《公司法》第147条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的基础上,国资委国家出资人代表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需要,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标准做进一步的细化。因此,对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资格准入制度。
理论教育 2023-05-31

损害赔偿与公法责任的双重适用争议

谢生富还因此事,被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决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本书认为,对国家出资人代表同时适用赔偿责任与公法责任,在制度设计上是合理的、科学的,这是由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特性所决定的。基于这些理由,我们有必要坚持赔偿责任与公法责任的双重适用。
理论教育 2023-05-31

损害赔偿责任的追责机制优化方案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设计来看,国家出资人代表对于所任职企业的造成的损失,在责任的承担的追究上,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48、第149条、第151条的规定进行。[35]而在内部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要董事会以公司之名发起诉讼,追究国家出资人委派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启动程序上将面临着巨大的阻力。从国资委的职责来看,其不仅具有履行出资人股东的职责,还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责。即对于企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针对企业中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不同效力层级的制度规范。但实践中其不仅要接受国资委的“经营业绩考评”,还要接受上级党组织会同国资委党委的“综合考评”。此外,由于现行考评规范国家立法的缺失,无论是国资委还是上级党组织的考评均无相应法律责任的配置,考评失实至多在内部追究纪律责任,导致考评责任虚化。
理论教育 2023-05-31

经济处罚:过错行为的经济惩罚

顾名思义,经济处罚,就是国家出资人代表因自身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的经济上的处罚。根据学者的考证,经济处罚的雏形,应当是出现于唐朝的罚俸制度。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与公务员处分有关的法律基本上已经不再采纳“罚俸”形式的处罚。可以说,最早意义上所使用的经济处罚,就是罚款。直至《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济处罚的含义则变更为停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的立法优化

国资委作为法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依法独享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权,否则无法对其履行公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在国资委内部分属不同的部门。此外,基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实质上的公职身份,国资委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评。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学理阐释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具有公私法身份的双重维度,不能仅从单一的视角对其进行解读。对于所任职的企业,因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损失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作为企业的董监事,国家出资人代表对于任职企业负有如下义务。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及重大事项,相关立法规定国家出资人代表应当向国资委报告或请示的,其应及时、全面、真实地报告或请示。
理论教育 2023-05-31

企业国有资产功能实现机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立

企业国有资产来源上的国家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其区别于私人所有权下财产的功能特征——其必须为国家与全民利益而存在并受到公共目的的约束。然而,企业国有资产的功能却不能自动实现,其有赖于国家对其所有权的行使方能得以落实。此外,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国家出资人股东只能通过法定机制行使其股东权,而无在企业中设置其出资人代表的理由,那么,其设立的法理依据何在?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法律地位探究

而实践中,二者并无代理合同产生,其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国资委则加大国资委风险且不利于追究国有产权代表责任,而其以公司法人机关成员的身份行使国资委授予的代理权显然不合时宜。在公司制国企,国有股董监事实际参与了两种法律关系:其与国家出资人的法律关系及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理论基础

全民论认为,在我国,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其主体必然是全体人民。我国学者认为,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的法权形式,是国家作为所有权的统一主体,依法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害的情形下,国资委则负有采取妥当措施保护国家所有权人利益的义务,不享有自行决定寻求救济与否的自由。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优化

拥有该资格证书的自然人,方可成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候选人。(二)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程序的完善在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国有资产法上,对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程序规定得极为模糊,且没有统一的选任程序。其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初步人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通过网站、报纸或媒体等形式公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初选名单,并确定相应的异议期。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的法律原则

可见,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监事实际是国家所有权间接行使环节上的末端代表,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仅说明了对其激励的必要性,而其制度构建的法学基础则在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鉴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兼具公司董监事的双重身份,其实际参与了两种法律关系:即在国资授权经营体制上与国资委的法律关系及其在公司法上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再次,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机制依托之法律关系。本书认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外在的董监事身份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方代表监督的法理解析

首先,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委派机构和国资行政监管主体以及国资产权代表机构,国资委享有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业务监督权。作为国家出资人公务代表,对其当采行政性监督方式;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对其当采公司法上的监督方式。其中,行政性监督主要体现为政府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以及人大的监督。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立法

另一方面,应完善基于国家出资人代表董监事身份的私法性监督主体,即公司法上的监督主体。其关键在于,国资委不能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操纵公司法人机关正常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委派机构,是对国家出资人代表进行监督的主要机构。
理论教育 2023-0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类型和职责

公司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现实类型,依据我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包括公司董事会中的国有股权董事、监事会中的国有股权监事。其一,经理层同时作为经营者和出资人代表,会导致身份和利益的冲突。其三,国家出资人决策权被经理经营权取代。
理论教育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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