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确认细则
第十九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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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