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

托运人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义务争议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太一进出口作为危险品的托运人在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时,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据此认定,涉案货物泄漏事故系太一进出口对货物包装不当引起。综上,本案纠纷起因于托运人太一进出口托运的货物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造成货物损失和收货人拒绝提货,托运人就其未履行托运人对货物的妥善包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托运人承担货损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6-10

如何处理同一货代兼任买卖双方的代理提单交付

因未收到货款,中国卖方以货运代理合同为依据起诉该货代,要求其赔偿损失或交付提单。但多数判例认为,中国卖方的诉求合理,货代应将提单交给交货托运人,即中国卖方。可见,对于FOB贸易条件下,货代应向买卖双方的哪一方交付提单这一问题,中国司法解释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政策,明确货代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
理论教育 2023-06-10

共同保险中主保人是否可代表全部权利

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共同保险中主要保险人能否行使全部的代位权。原告AIG欧洲系涉案海上货物运输的货物保险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了经公估确认的全部货损。依保单记载,AIG欧洲在保险合同中承保份额为50%,系主要保险人。同时,保单还约定主要保险人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共同保险公司具有不可撤回的约束。以下就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成立条件、求偿范围与限制等方面予以探讨。
理论教育 2023-06-10

国外代收行须承担国际惯例下的责任

原告认为,两被告分别作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应严格根据上海赛风公司D/P90天的托收指示收取货款,并在此基础上将相关单据交收货人。被告常州工行答辩称,其已正确履行了托收行的义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当时,常州工行没有严格审查,因此,应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准。被告常州工行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相关证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理论教育 2023-06-10

信用证下日期相关单据审核方法

本案中,受益人证明涉及“LOADING DATE”,这在提交的单据中是无法判断的。在信用证操作实务中,关于日期的案例层出不穷,需相关方依国际惯例及实际情况加以判断。涉及日期的争议往往出现在装船通知、邮递收据、受益人证明等之中。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是随船证明时,则必须注明日期,作为判断其“随船”行为的依据;并且若随船证明的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单据是不可接受的。此时的检验证明就属于上述第一种的“装运前单据”范畴。
理论教育 2023-06-10

货方的界定及其含义解析

对货方的界定及其内涵的规定是《鹿特丹规则》的重大变化之一。《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未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定义予以界定。而《鹿特丹规则》除规定了“托运人”、“收货人”外,还首次界定了“单证托运人”和“持有人”。通常情况下,贸易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成为运输合同或提单的“托运人”。而“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换言之,对“托运人”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单证托运人”。
理论教育 2023-06-10

国际货运中的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以往的国际惯例一般比较强调托运人的义务,而《鹿特丹规则》比较清楚地规定了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权利。例如,该规则第35条强调了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要求签发运输单据及电子运输记录的权利。由此可见,在使用“运费预付”提单时,对不包括托运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运输单据的签发完全独立于运费,但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时,则无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理论教育 2023-06-10

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及其应用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虽然未对装船保函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正确描述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同时,该公约第3条第8款禁止订立减轻承运人根据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因此,装船保函将是无效的。该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有效,承运人可援引保函对抗托运人,除非承运人签发不正确的提单是有意“欺诈第三方”。
理论教育 2023-06-10

保险责任期限得以延长:详解扩展保险责任起讫

为此,ICC2009将保险责任期间进一步向两端伸延至包括起运出库的装车、发运过程和抵达入库的卸车过程在内。若货物一直存放于运输工具内,则不符合货物运输保险的“运输”要求且会使承保期限延长。
理论教育 2023-06-10

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中的欺诈例外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是由著名的Szetjn判例引起的,该判例创立了法院以欺诈为理由禁止开证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先例。而法院也承认并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但同时也认为本案受益人故意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止付请求。换言之,上述情况构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美国于196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时,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予以法典化。
理论教育 2023-06-10

银行:押汇还是议付?一场争议

议付行对受益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是票据法的规定,在UCP600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中国国内银行在操作此类业务时,并不明确区分信用证押汇和信用证议付,但无论是议付还是押汇,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议付行或押汇行均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理论教育 2023-06-10

租船合同提单复印件争议: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受益人向通知行提交了一份租船合同提单的复印件和其他所需单据。但开证行拒付,其不符点为提交的租船合同提单复印件不符合该备用证条款。该备用证规定了只要提单复印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接受提单复印件。在该备用证下,运输单据的复印件除了显示运输已发生,并无其他明显的功能。该备用证对提单复印件有两个明确要求,其中并未要求在UCP600第20条下审核该复印件。
理论教育 2023-06-10

卖方违约,买方可替代货物购买

若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因此,卖方提出的异议已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买方作出的修改仍对卖方有约束力,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因卖方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买方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卖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6-10

提单与付运单据详解

贸易合同的签订仅仅是交易的开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贸易合同的履行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货物运输。现在,中国拥有较大的远洋船队和比较先进的运输工具,因而国际市场范围也得到极大的扩展。但由于中国的多式联运不够发达,内陆省市的对外贸易受到一定的限制。国际运输合同与国际贸易合同密切相关。提单经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与不断改善,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的基石。
理论教育 2023-06-10

FOB条件下托运人认定:国外学者及英美判例分析

中国学者郭国汀很早就对国外学者和英美判例关于FOB条件下托运人问题予以总结。“FOB条件的卖方,因他根据合同有义务取得并提交装运单据,有责任即刻履行义务。”另外,英美许多判例对此已有明确认定。Duke法官在“The Tromp”案中亦认为:“FOB条件,交付提单后付款,卖方而非买方在此种情况下被视为托运人本人。”
理论教育 2023-06-10

货代需谨慎: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责任权责

但目前,现实中许多无船承运人未进行提单登记即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换言之,FOB条件下,即使货代接受买方的委托而向卖方交付了未经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若因此导致卖方的损失,卖方也有权要求该货代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货代与无船承运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因此,货代与无船承运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分别对委托人的损失负责,只是货代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无船承运人本应交纳的保证金范围内。
理论教育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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