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优化方案
第十八条 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理论教育
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