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附录5-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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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