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资源法

国际环境资源法:概念及特点

第一节国际环境争端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环境争端的概念争端是指争执不清而难以解决的事端。(二)国际环境争端所涉利益重大国际环境争端往往与主权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清洁环境和发展权,甚至一个国家的主权的完整性紧密相关。在国际环境争端中,争端的起因、证据、当事方对国际环境法的理解都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因此,在国际环境资源法中,无论是规则的制定、法律的适用、争端的解决,均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
理论教育 2023-12-06

国际环境资源法:环境问题的国际化与保护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计,全球每年有600万公顷耕地变为沙漠,平均每分钟有10公顷被沙漠吞噬。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预计,在未来20年内,将有50—100万种生物被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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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实施机制及发展

第一节国际实施机制一、基本含义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在国际环境条约本身实施机制的基础上,认同“非强制性内部化实施程序”,该程序包括报告制度、申诉制度、援助制度、环境信息的交流、处罚和补救措施。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实施机制建设应当加强条约谈判,解决实施机构问题,促进包括报告、申诉、评审、核查、违约制裁等程序法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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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特点

而国际环境资源法正是国际社会据以保护地球环境、维护人类生存条件的一个重要手段。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任务和目的就是保护全人类共同的生存条件,这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公益性还体现在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上。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主要表现在,运用科学技术有利于国际环境资源法律的执行、有关违法行为认定和有关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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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主体及成果

国际组织也是国际环境资源法的重要主体,这已经得到条约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承认。例如,1949年国际法院作出了“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认定联合国可以被看做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及义务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会议对国际社会寻求加强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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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与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产生,正是国际社会为了有效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而采取的制度上的因应策略。一个国家,无论其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无论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如何以及科技进步能够达到什么样的发达程度,它的一切存在总是离不开其领土和领土上的环境这个立国之“本”的。无论这些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出自何处,但总体上来看,这些早期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还是局部的、暂时的和非根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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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特殊机制与遵约机制

其次,遵约机制以促进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而遵约机制可由本国、他国或秘书处启动,通过遵约委员会或缔约方会议来确定遵约状况并处理不遵约。《蒙特利尔议定书》遵约机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无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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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国际民事赔偿责任

当前的国际法中尚不存在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害的活动的国际民事赔偿责任规则。国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同样存在责任人、估计损害、因果关系、主观状态等要素。此外,国际海事组织还在起草一项关于海上运送危险物质的责任和赔偿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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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渊源的类别

条约同样是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区域海洋框架公约宣布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原则,具体的义务规定在附加议定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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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学习与实践

国际环境资源法学主要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因此其应用性很强。国际环境资源法学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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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损害预防原则与科学确定性

很显然,预防的本意在于“防患于未然”,因此,损害预防原则的基本理念强调的是“防重于治”,也可以称作“防胜于治”,而不是治理于已然。因此,一般来看,损害预防原则仅适用于存在科学上的确定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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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国家责任与环境损害

总之,在跨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中规定国家责任有助于国家针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具有潜在跨境环境损害后果的活动采取预防措施。与传统国家责任可能更强调赔偿的机制有所不同,跨界环境损害有其独特的一面,即更强调国家的预防义务并减少损害的发生这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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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含义

第一节国际环境资源法渊源的含义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基本相同,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列举的共同认识上得到证明。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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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客体探究

这类环境与资源是目前国际环境资源法调整和规制的重点和难点。据此,影响国际环境权益之行为也应当是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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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资源法:环境问题与解决方案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的涵义及其分类环境一词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频率极高、范围极广,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学科中,其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环境这一名词被定义的方式,表明了不同环境要素的用途安排和环境政策的制定者对环境的理解。生态学上的环境是以生物为中心的物质环境。环境科学上所说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以物质为基础的环境,即人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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