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锣鼓乐中的锣鼓乐类型指的是什么

锣鼓乐中的锣鼓乐类型指的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击奏乐器合奏一般不用有固定音高的击奏乐器而主要采用没有固定音高的锣鼓等乐器,故称为锣鼓乐。目前多用锣鼓字谱记录锣鼓乐的乐谱。锣鼓乐曲是由一个到若干锣鼓牌子构成的,而锣鼓“点子”则是构成锣鼓牌子的核心。如果要构成一个锣鼓牌子或一段锣鼓音乐,就要将一些基本的锣鼓“点子”组织起来,民间的组织方法基本有两种。锣鼓乐的乐曲分“牌曲”、“套曲”两大类。

锣鼓乐中的锣鼓乐类型指的是什么

我国的民族器乐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十分丰富多彩。其丰富性表现在品种纷繁的民族乐器、多种多样的表演形式以及难以数计的器乐作品三个方面。要对如此丰富的内容进行研究,必须对研究的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

分类是把一个概念划分为几个小类的逻辑方法,也是根据事物属性的同异把事物集合成类的过程。进行分类首先要有划分的标准。由于事物属性是多方面的,因此划分时究竟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属性为标准是根据实践的要求和研究的目的来决定的。如对“人”的分类,人类学家、民族学家和社会学家就有不同的角度;对植物的划分,植物学家、农学家和药物学家也会有不同的标准。然而,无论从何种角度对何种事物分类,都必须遵守划分的原则。逻辑学中把划分出的小类叫子项,被划分的大类叫母项。在任何分类中,各子项应互不相容,它们的和必须穷尽母项。同时每次划分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如果违背这三条原则,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分类。

在了解了分类的法则之后,便可对调研对象进行分类。就民族器乐这一调研对象而言,首先是民族乐器的分类,然后是在民族乐器分类基础之上的对器乐表演形式的分类以及对民族器乐作品的分类。

周礼》中以制作材料不同,把乐器分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八类,称为“八音”。这一分类法在我国使用了一千多年,并传到朝鲜、日本越南等邻国,影响很大。按照这种分类法,笛子可能被列入五个不同的类别:玉笛为“石”、铜笛为“金”、木笛为“木”、竹笛为“竹”、陶笛为“土”,但它们的形制,奏法和音色却没有多大差别。有音乐学家曾因此而认为这种分类法“不当”,故不能再沿用。其实,这不是“八音”分类法的问题所在,从制造材料的角度出发,用不同的材料制作的笛子,就应该分属不同类别,这本来是合乎逻辑的。不能再沿用“八音”分类法的原因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乐器制作材料早已大大超过这八类物质。另外,即使在古代,制作一件乐器所用的材料往往也不止一种,如木制古琴丝弦。因此,“八音”分类法便因存在不能穷尽母项和子项相容的问题而不宜沿用。

古代印度曾把乐器分为弦乐器、管乐器、皮制打击乐器和金属打击乐器四类。不难看出,前两项按发音体划分,后两项根据制作材料和演奏方法划分,标准不统一。但仔细分析便可看出,它含有一个合理内核,即按乐器发出声波的震动母体分类。受到这种分类法的启发,比利时人维克多·马依龙(V.Mahilion)于1888年提出了与这种分类法十分相近的乐器分类法。

马氏把震动母体的物理性质作为第一级分类标准,将乐器分为自鸣(Autophones)、膜鸣(Menbrarophones)、弦鸣(ChorDophones)和气鸣(Aerophones)四大类。这不仅符合逻辑,而且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因此不仅适合划分欧洲乐器,也适合于划分世界其他各地区的乐器。然而在进行第二级分类时,马氏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如他把鼓分为框架鼓、容器形鼓和双面鼓等。为使乐器分类更合乎逻辑,1914年德国人霍恩波思特尔(E.Hornbostel)和萨克斯(C.Sachs)在马氏分类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举世闻名的SH分类法。

SH分类法将自鸣修正为体鸣(IDophones),第一级分为体鸣、膜鸣、弦鸣和气鸣乐器四大类,然后每类又按演奏方式、乐器形制等标准进行细分,并以阿拉伯数字标记,同时还用附加数字说明。以体鸣乐器(编号为1)为例:第二级分为击鸣(Struck编号为11)、拨鸣(Plucked编号为12)、擦鸣(Friction编号为13)、吹鸣(Blown编号为14)四类;第三级分出直接的、间接的;第四级分类则指出它靠震荡还是碰撞发声。如锣的编号为111·241,其中第一个1示属于体鸣乐器,第二个1示击鸣,第三个1示直接击鸣,2示用手,棍和其他物体敲击,4示乐器为盆状。111·241·1为单个的锣,111·241·2则为成组的锣,即云锣。又如钢琴的编号为314·122—4—8,3为弦鸣,1为简单的弦鸣,指该乐器只有一个负载弦的物体,4指该物体为板状,1代表弦平面和板平面平行,2为有共鸣器,最后一个2代表有共鸣器,共鸣器为共鸣箱。—4表示用锤击弦,—8代表有键盘。在进行每一级分类时,萨氏和霍氏对子项一一定义。这样便避免了以往各种乐器分类法在标准上的种种含混不清之处,以其前所未有过的科学性和逻辑性而传播到全世界并至今为大多数民族音乐家和许多乐器博物馆所接受和采用。

20世纪30年代,民族音乐学之先驱王光祈先生把SH分类法介绍到我国,自那时开始,提倡SH分类法并用它来划分中国民族乐器的人不少,但它在我国至今未被广泛采用,就连王先生本人也没用过。王先生把乐器分为敲击、吹奏、丝弦三类,又将第一类再分为本体发音和张革发音两类。为什么包括介绍者本人在内的许多人都不接受SH分类法呢?是不是由于其分类体系过于细致使人望而生畏呢?显然不是。这里有一个音乐演奏实践的问题,也与民族传统的思维方式有关。

乐器和其他事物一样,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除从制造材料、发音机制的角度之外,也可从音色、音域、形制等方面着眼,从这些方面入手也能进行第二、三级以至更细的分类。然而,乐器毕竟是人用来演奏音乐的工具,在音乐演奏实践中,进行演奏的是人不是物,人是决定性的因素,物只占次要的地位。因此,SH这种首先从“物”着眼,见物不见人的分类法尽管逻辑性很强,但它几乎只宜在民族音乐学家搜集资料时和对乐器的研究、收藏中运用,和音乐演奏实践差不多是无缘的。即使在SH分类法的故乡,在以富有逻辑思维而著称的德国人那里,交响乐队的乐器也还是分为弓弦、木管、铜管和打击乐器等类别,而不是分为体鸣、膜鸣、弦鸣、气鸣。这种分类从“物”的角度看,虽然不合逻辑,但它按音色区分并注意到演奏者的作用,因此,符合乐队演奏实践的要求。

回过头来再看“八音”分类法。在《周礼》等儒家经典被捧上了天的汉代,民间兴起的乐种没有一个是用“金石”、“革土”之类命名的。从“鼓吹”、“横吹”等名称可看出,人们关注的不是制造乐器用的材料,而是演奏乐器的方式、方法。近代固然有“丝竹”、“弦索”之类的说法,但它们总是和吹、拉、弹相联系的。把现代中国民族乐队和西洋乐队的声部划分加以比较更能说明问题。西洋只有一个“打”是指演奏动作,中国的“吹、拉、弹、打”都是指演奏动作。从汉代的“鼓吹”到今天的“吹打”、“吹歌”、“打家伙”、“打溜子”,民族乐队的声部划分乃至王光祈先生的分类法,都贯串着一个“人”字,即人演奏乐器的方式方法。可见首先注意到“人”、从“人”着眼是我们民族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这和西方机械唯物论的反映论不同。这种思维方式的特点几乎在一切艺术领域中都表现出来,如国画中的写意画,戏曲中的虚拟性等。正因为如此,中国人很难接受具有机械唯物论色彩的、见物不见人的SH分类法,传统的“八音”分类法在历代民间音乐实践中也不能独霸天下

现在通行的民族器乐分类是按照民族传统的思维方式,以乐器演奏法为出发点的。一般分为吹管、拉弦、弹弦(亦称“弹拨”)和打击乐器四类。吹管乐器细分为无簧哨的、带簧哨的和簧管乐器三类;弹拨乐器分为抱弹的、平置弹奏的和打弦乐器三类;打击乐器分为锣、鼓、钹、板梆和其他五类;拉弦乐器则不再细分。这种分类法的优点是“见物亦见人”,同时考虑到音色,但其缺点、问题也是显然易见的。从第一级分类来看,弹弦类和打击类有相容的情况,如演奏扬琴的动作明明是“打击”,汉语中从来只说“打扬琴”或“敲扬琴”,而不说“弹扬琴”,但扬琴却由于音色的关系归入了弹弦类。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乐器图鉴》、《中国少数民族乐器志》等著作,把此类乐器单列出来称为“击弦乐器”,然而问题依然存在。因为从“打击乐器”这一名称来看,其中也应包含“击弦乐器”,从而在第一级分类上又发生了子项相容的问题。撇开这一点,“吹管”、“拉弦”、“弹弦”、“打击”的称谓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被“拉”和“弹”的不一定是弦(钢锯、口弦),被吹的也不一定是管(如木叶、田螺笛),“打击”也不能概括所有“击”的动作(如晃击、擦击),这样各类中都发生了子项不能穷尽母项的问题。第二级分类的问题更大,不但标准不统一,而且几乎每一类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使人无所适从。打击乐器的分类更加混乱,凡不属于鼓、锣、钹、板、梆类的都属于其他类,这样一来,维吾尔族的萨巴依和汉族编钟便同属于一类。

笔者认为,要建立符合音乐演奏实践的、有中国特色的乐器分类法,必须在民族传统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吸收国外各种分类法中的合理成分,对现行分类法进行较大的修改和补充,首先应根据系统论的原则,把古代的和现存的中国乐器看成一个由各子系统构成的多层次的整体,并对处在不同级别的类别做出定义,然后才能逐级地进行划分。

各民族的音乐观不同,对“乐器”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同。音乐是人类为沟通思想、交流信息而选择和创造的、以乐音和噪音为表现媒介和载体的、超越语词功能之外的成系统的行为方式。凡是用于发出这种媒介和载体的工具就是乐器。中国乐器包括中国各族人民发明创造的乐器和经过中国人民用自己的审美观点进行过改造、形制已有所改变的引进乐器。

在对“中国乐器”这一总概念定义后,就可以进行划分了。分类共有五个大的层次,每层又分为若干级别,为便于编目和利用电脑贮存资料,各级都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记。分类的架构和编号如下:

1.发音情况

A动力来源——吹奏(1)、拉奏(2)、弹奏(3)、击奏(4)。

B发音机制——体鸣(1)、膜鸣(2)、弦鸣(3)、气鸣(4)。

C发音形式——直接(1)、间接(2)。

2.乐器形制:各类情况不同,以直接吹奏体鸣类为例。

A外形——管状(1)、容器状(2)。

B性质——管状分直通管(1)、开管(2)、闭管(3)。容器状分开放(1)、封闭(2)。(www.daowen.com)

C按音孔——无按音孔(1)、有按音孔(2)。

3.演奏方式:各类情况不同,以间奏拉奏弦鸣类为例。

A与人体的关系——演奏时置于人体某部位上(1)、不放在人体上(2)

B乐器放置样式——竖立(1)、横放(2)。

4.乐器组合:单个(1)、成组(2)。

5.附加说明:如加电声等。

编号时前四层分别用点隔开,最后一个层次用破折号断开。如汉族闷笛的编号为141·122.2.1,第一层次从左到右,1示吹奏,4示气鸣,1示有按音孔;第二层次1表示为管状,2表示开管,2表示有按音孔;第三层次2示横吹;第四层次示单支。如果是排笛,编号则为141·122.2.2—7,—7即是表示附加膜鸣以改变音色。

分类的第一级沿用“吹、拉、弹、打”为划分标准,但修改为“吹奏”、“拉奏”、“弹奏”、“击奏”。按现代汉语的习惯用法,其中的“吹”即“合拢嘴唇出气或用鼻孔用力出气”;“拉”即“用牵引乐器的第一部分(如二胡的弓,口弦的拉线等)使乐器发占”;“弹”则指“用手指或器具拨弄”;“击”是“用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具敲打”。将“吹管”改为“吹奏”.“拉弦”改为“拉奏”、“弹拨”改为“弹奏”、“打击”改为“击奏”,减少了概念的内涵,扩大了其外延。这样不仅避免了出现子项不能穷尽母项和子项相容的问题,而且在分类层次上高于SH分类法,因为“吹、拉、弹、打”不仅是从“人”出发,也是从发音所需的动力来源出发的。

表3—1 中国民族乐器分类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调研的深入,势必有一些乐器被发明或发现。这一架构可随时加以补充,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如第一层第2级可加电鸣,附加标号也可增加。

每个乐器的编号从左到右,数字越多分类便越具体,反之则越抽象。对于音乐爱好者,第一层分类就已足够了,民族音乐学家则可根据需要划分出更多的层次。

依照上述架构,笔者根据已知和可能有的中国乐器制出了中国乐器分类总表作为本书的附录之一供读者参考。

我国民族乐器的演奏形式种类繁多,有关分类问题也有很多争论。过去有人分为丝竹乐和吹打乐两种,也有人分为打击乐合奏、弦乐合奏、丝竹合奏以及丝竹锣鼓乐合奏四种。

因为传统上看,我国并没有“重奏”的概念,所以民族乐器的演奏形式首先可按使用乐器的多寡分为独奏乐和合奏乐两大类,独奏是指一件乐器的单独演奏,凡是一件以上乐器共同演奏便为合奏乐。独奏乐分吹奏乐器独奏、拉奏乐器独奏、弹奏乐器独奏和击奏乐器独奏四类;合奏乐分同类乐器的合奏和不同类乐器的合奏两类。同类乐器合奏包括击奏乐器合奏(锣鼓乐)、弹奏乐器合奏(弹拨乐)、吹奏乐器合奏(鼓吹乐)、拉奏乐器合奏(拉弦乐)等四种形式,其中锣鼓乐和鼓吹乐在民间比较流行,而弹拨乐和拉弦乐则是新音乐中常用的形式。不同类乐器的合奏可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即两类乐器的合奏,如吹打乐(击奏乐器加吹奏乐器)、弦索乐(拉奏乐器加弹奏乐器);三类乐器的合奏,如丝竹乐(拉奏乐器、弹奏乐器加吹奏乐器)和四类乐器的合奏,如丝竹锣鼓乐(吹奏乐器、弹奏乐器、拉奏乐器加击奏乐器)。在这些不同形式的合奏中,吹打乐、丝竹乐和弦索乐是传统音乐中常见的形式。

独奏乐是民族器乐的重要组成部分。琴曲《广陵散》、《梅花三弄》;琵琶曲《十面埋伏》、《夕阳箫鼓》;筝曲《渔舟唱晚》、《寒鸦戏水》;唢呐曲《百鸟朝凤》、《小开门》;笛曲《五梆子》、《鹧鸪飞》;二胡曲《二泉映月》等,都是优秀的独奏曲目。锣鼓乐音色丰富,节奏性强,擅长表现热烈红火、活泼轻巧等生活情趣。山西的绛州鼓乐、土家族的打溜子、浙东锣鼓是全国闻名的锣鼓乐种,绛州鼓乐中的《秦王点兵》、《滚核桃》、打溜子中的《锦鸡出山》、《八哥洗澡》、苏南吹打中的《十八六四二》、根据西安鼓乐中的片断改编的《鸭子拌嘴》和《老虎磨牙》则是十分优秀的锣鼓乐曲。

弦索乐以优美、抒情、质朴、文雅见长,适宜于室内演奏。如北方流行的弦索十三套和河南板头曲等。

丝竹乐风格细致,多表现轻快活泼的情绪,代表性乐种有江南丝竹、广东音乐、福建南音中的器乐作品和潮州弦诗等。

吹打乐演奏风格粗犷,适宜于室外演奏,擅长表现热烈欢快的情绪。有苏南吹打、浙东吹打、潮州大锣鼓等乐种。丝竹锣鼓则兼具丝竹乐和吹打乐的特点,如苏南吹打中的《满庭芳》和福州十番《五凤吟》等。一般说来,北方流行的鼓吹乐重“吹”,吹奏技巧高;南方流行的吹打乐则重“打”,锣鼓在吹打乐中起重要作用。

器乐作品的分类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如按创作年代划分、按作者划分、按所用乐器或表演形式划分等等。为了使读者对我国的民族乐器及其表演形式有所了解,本书采用按乐器及表演形式分类的方法介绍一些有代表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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