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吾人之知识不必以言语表达

吾人之知识不必以言语表达

时间:2023-04-19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吾人之知识之以言语表出者谓之“言”。欲达此目的,则吾人之言,须遵守一定之法则,即《小取篇》所说“辩”之诸法则也。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尚有充足原因,即有之必然,无之不必不然之故,《墨经》未言。故为一事之原因,“以说出故”,即以言语说出一事之原因,亦即以言语说明吾人所以持一辞之理由。有时吾人对于一事物之知识不完全,则对之亦只能作或然判断。上所引公孙龙之言,亦有援例之意。

吾人之知识不必以言语表达

吾人之知识之以言语表出者谓之“言”。《经上》云:

言,出举也。……言,口之利也。……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墨子》卷十页五至六)《经说》云:“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原作民,依孙校改)者也。名,(原亦作民)若画俿也。言也,谓言犹石致也。”(《墨子》卷十页二十)

《贵义篇》谓墨子云:“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墨子》卷十二页八)墨者主张,“言无务为多而务为智,无务为文而务为察。”故谓言须精坚如石,所谓“言犹石致”也。欲达此目的,则吾人之言,须遵守一定之法则,即《小取篇》所说“辩”之诸法则也。辩有广义狭义。《经》及《经说》所说之辩,为狭义之辩,依此说“辩”与“说”不同。《经上》云:

“说,所以明也。……攸不可,两不可也。……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墨子》卷十页二十五至二十六)

《经说下》又云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墨子》卷十页四十四)

此以辩为彼此争辩之辩,若只有一说,(此说与上“说知”之说不同)此有所可,彼亦可之。此有所不可,即有“攸不可”,彼亦不可之。是“两不可也”。如此以牛枢(孙云:“疑木名”)为非牛,彼亦以牛枢为非牛,是“两无以非”,何辩之有?若此以牛枢为牛,彼以为非牛,是即有彼此之争而辩,辩则“当者胜也”。此专以辩为争辩之辩,是狭义之辩也。《小取篇》所说之“辩”,则较此范围为大。《小取篇》云: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墨子》卷十一页九)

此谓辩之用有六:(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其方法为“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所谓“以名举实”,上文已详。辞即今人所谓“命题”,合二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所谓“以辞抒意”。亦即《荀子·正名篇》所谓“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是也。《经上》云:

故,所得而后成也。(《墨子卷十页一》)《经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大故”下依孙诒让校)”(《墨子》卷十页十七)

《经上》云:“端,体之无厚(原作序,依王校改)而最前者也。”有端不必即能成体;所谓“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也”。此所谓小故,今逻辑中称为必要原因。此所谓大故,今逻辑中称为充足及必要原因。尚有充足原因,即有之必然,无之不必不然之故,《墨经》未言。故为一事之原因,“以说出故”,即以言语说出一事之原因,亦即以言语说明吾人所以持一辞之理由。所谓“说,所以明”也。

立说之方法有七。《小取篇》云:

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墨子》卷十页十)

“或也者,不尽也。”《经上》云:“尽,莫不然也。”一类事物对于一性质,有时非“莫不然”。如马不必皆白。吾人于此只可谓马或白,不能谓马是白。有时吾人对于一事物之知识不完全,则对之亦只能作或然判断。如彼马是白,但吾人不知其果是白与否,亦只可谓彼马或白。

“假也者,今不然也。”吾人对于事物,可虚拟条件而断其在此条件下当有如何情形。如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矣;三年有成。”“如有用我者”,非孔子为此言时之事实,乃孔子所虚拟之条件,所谓“今不然也”。(www.daowen.com)

“效也者,为之法也。”法者,《经上》云:

法,所若而然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法,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墨子》卷十页二十五)

《经下》云: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此类字依王校改)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墨子》卷十页十四)《经说》云:“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墨子》卷十页五十一)

法为公式,对于一类事物之公式,可适用于此一类之任何个体。如方物之类,有方木方石,木石虽异,然不害其为方也。引申之,凡仿效一物而能成类此之物,则所效者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为“效”。譬之为圆,或以意象中之圆,或以作圆之规,或以已成之圆,皆可为为圆之法。法定则效此法者皆成圆形。“故中效”之故,即上文“以说出故”之故。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论之理由。欲知所出之故,是否为真故,是否为“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观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谓效之而亦然也。能证明其为“所若而然”之法,然后知其即是“所得而后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自“凡仿效一物”以下至此,选录胡适之先生《小取篇新诂》)墨子谓“言有三表”。此所说与墨子所说之第三表相同,不过此不专就政治上社会上诸理论言耳。

“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孙诒让云:“王云:‘也与他同。举他物以明此物谓之譬。’《潜夫论·释难篇》云:‘夫譬喻也者,生于直告之不明,故假物之然否以彰之。’(卷七,《四部丛刊》本,页五)《荀子·非相篇》云:‘谈说之术,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荀子》卷三,《四部丛刊》本,页十)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辟是以此物说明彼物,侔是以此辞比较彼辞。例如《公孙龙子·迹府篇》载公孙龙谓孔穿曰: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卷上,双鉴楼缩印《道藏》六子本)

此即是“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即今人所谓“援例”。上所引公孙龙之言,亦有援例之意。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皆当作“他”字。譬如吾人谓凡人皆死。人若询其理由,吾人当谓,因见过去之人皆死,现在之人及将来之人与过去之人同类,故可“推”知现在及将来之人,亦须死也。吾人已观察若干个体的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不取”。因其“所不取”之事物与其“所取者”相同。故可下一断语,谓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所谓“以类取,以类予”也。(自“侔也者”至此,胡适之先生说)

《大取篇》亦有所谓“语经”。“语经”者,言语之常经也。(孙诒让说)《大取篇》云:

语经,……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此二字依孙校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原作忘,依顾校改)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墨子》卷十一页三至八)

此与《小取篇》所说大意相同,惜其详不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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