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及唐前期鼎盛局面的出现,与一些具体制度的制定和贯彻有密切关系。这些制度都较好地适应了隋及唐初的社会现实,在经济、军事、政治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周朝的典制同样是中国古代有代表性、经常被后人提到的典章制度。但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一部分制度到唐朝中期已遭到破坏,最终废弃,还有一部分则在进一步调整、发展后继续发挥作用,并为以后的王朝所继承。
隋及唐前期继续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北魏均田制是在国家掌握大量荒地的前提下实行的,旨在使人尽其力、地尽其利,发展生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分配。其具体规定历齐周隋唐,屡有变化。唐制:丁男(21—60岁男子)及18岁以上中男(中男原指16—20岁男子)各受永业田(北魏称桑田)20亩,口分田(北魏称露田)80亩,老男、残疾人、寡妇等受田略少,约为其半数左右。永业田皆传子孙,口分田于本人死后归还政府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与北魏不同之处,奴婢、耕牛不再受田,代之以按官品、勋级多受土地。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5顷至100顷(顷为百亩)不等,勋官受永业田(又称勋田)60亩至30顷不等。有夫之妇女亦不受田。在宽乡(地广人稀之处)可以限外占田,但要另册登记。另外买卖限制有所放宽,身死无以供葬及由狭乡(地窄人众之处)迁往宽乡者可卖永业田,迁宽乡及卖充住宅邸店者亦可卖口分田。官、勋永业田及赐田并许买卖。违限卖永业田,法律亦无惩罚条文。
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户籍残卷里,明确登录了永业、口分、买田之不同,又有退田、转授等记载,足见均田制确曾实行。大体而言,均田制所规定受田数量只是“应受田”,即在土地占有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的耕作能力为依据制定一占田限额,以便充分发挥土地、人力效率,并非强制划一地重新分配土地。民户原有土地按田令重新登记,其不足限额部分是否补足,补充多少,将因时因地而定。狭乡人多地少,民户受田往往不足。总之对均田制字面规定不可苛求,实际上它具有相当弹性。如土地买卖大都可以找到借口,口分田只要有子继承实际上不必还授,只有在绝户、逃亡之类情况下才出现退田问题。法律亦将民户所占永业、口分田皆作私田看待,保护其产权。在隋初与唐初,均田制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上存在大量自耕农的现实情况,因事制宜,并不专门耗费人力组织推行,亦未引起波动。相反,还起到了固定产权、发展生产、确保赋役来源的作用,为帝国的强盛创造了条件。
均田制下实行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丁为单位征纳,每年租二石,调绢二丈及绵三两(或折纳布、麻)。服正役20日(另有地方政府征发的“杂徭”,不计入其内),可按每日折三尺纳绢替代,是为庸。庸的作用是替代正役,纳庸即不服正役,服正役不纳庸。如在20日以外加派正役,加15日免调,30日租调俱免,算上加派,总计不能超过50日。这方面的规定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产时间,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发展。
与均田制、租庸调制相联系,还实施了严密的户籍制度。唐制:民户每年要向地方政府呈报本户户口、田亩,称为手实。地方政府汇总各户手实,统计出当地“课口”总数及应纳租调总额,逐级上报中央以作财政预算依据,称为计帐。在计帐基础上进一步登记户籍,逐户载明户口、田亩、承担赋役情况,一式三份,分存于县、州、户部。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这方面制度是自西魏、北周继承下来的,但更加完备。
然而均田制实施也有很大的不稳定性。隋唐时因各地条件所限,很多农民受田实际上达不到应受额。至唐朝承平日久,人口渐增,贵族官僚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途径多占土地,口分田实际还官者又很少,政府所掌握土地已不敷授受。个体农民经济力量脆弱,一旦遇到灾荒或赋役苛重极易破产,往往出卖、抛弃土地,流落异乡。故均田令虽限制土地买卖,实而兼并日盛,难以阻遏。据载武则天时已是“天下户口,逃亡过半”,朝廷不得不屡次遣使括户。玄宗时,将括户、括田同时进行,允许逃户于现所在地附籍纳税,共得隐匿户口80万以及相应土地。此举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流民问题,又增加了国家收入,但已与均田制原则相违背。由于均田制的破坏,按丁缴纳的租庸调制也无法保证,两种附加税——按户等每户征收的户税和按地亩征收的地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压倒租庸调。到唐朝后期,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完全瓦解。
隋及唐前期的军队实行征兵制,其核心又是府兵制。府兵沿自西魏、北周,起初是以六镇鲜卑人为骨干,收编关陇豪右乡兵部曲而组建的军队,具有较强的鲜卑部落兵制色彩,单立户籍,与一般民户分治。隋朝建立后,府兵在长期统一战争中不断扩大,汉族成分大量增加,民族色彩已趋消失。因此统治者改变了军民异籍的传统,令各地府兵“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17〕平时虽是兵农合一,但府兵仍须定期服役,接受征发,相当于预备兵,故原有军府组织系统依然保留。经隋末动乱,隋朝府兵组织已基本瓦解,到唐初又重新组建。唐制:统领府兵的基层组织称为折冲府,分上中下三等,每府1200人至800人不一。府长官称折冲都尉,以下依次有团、队、火等级别。折冲府总数600有余(多时可能超出800),分布于全国,其中主要又在北方,关中即占三分之一以上。折冲府所辖府兵从当地有财力民户中拣选,原则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18〕成丁而入,六十而免,每三年拣点一次以补充缺额。府兵被拣点后不得随意迁徙,只能在当地务农,农闲时由折冲府组织训练,轮流番上宿卫或接受征调作战。本人不承担国家赋役,但宿卫出征时的衣粮甲胄轻武器均需自备。折冲府分属于中央十六卫统领,宿卫事务亦由十六卫负责,作战时则由朝廷另遣将帅,持兵部符节下折冲府调兵出征,战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此即唐朝府兵制之大略。
不过在军队构成上,府兵仅可视作唐前期军队的核心而非全部,还有很多在府兵系统以外征发的军队。由于府兵轮流接受调动,数量有限,且首要任务为宿卫,故边疆作战往往需要临时补充兵源。此类临时增兵皆从一般民户中募集,称为“兵募”,但带有强制性,实际上仍是征兵。征募原则亦为先取富强多丁,装备由州县供应,不足则自备。征募期内免赋役,口粮给养亦由国家提供。在唐前期边疆战事所用军队中,兵募比例甚大。起初酬赏措施执行较好,立功可授勋官勋田,百姓自愿应募者多。后来随着战争频繁,酬赏不行,服役期又往往被抑留延长,人多逃避,故成为普遍差点征发。另外随边疆拓展,大批蕃族内附,多被安置于边地附近,有事接受征调作战,是为蕃兵。蕃兵兵牧合一,骁勇善战,又自备鞍马,不占正规兵额,唐朝对外作战颇赖其力。
上述制度虽为隋唐的边疆开拓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时间既久,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府兵逃亡渐多,一般民户规避兵募,兵额不能维持。在伍者亦士气低落,作战能力下降。究其原因,其一是由于边防线延长,战事频繁,兵役日趋沉重,军士常久戍不归。其二是军士身份日趋低下,常被官员权贵差使服杂役,民间遂以当兵为辱。其三,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均田制的破坏,广大服兵役的农民失去了经济支撑,少数富人又倚势逃避服役,先取富强多丁的征发原则也难以维持。迫于形势,制度不得不变。玄宗时,京城番上的府兵严重缺员,朝廷乃从民间招募精壮代为承担宿卫任务,称长从宿卫,后又更名扩骑,共达12万人。此后各地府兵逃死者不补,府兵制逐渐瓦解。在边疆,也同样招募精壮,长征长镇,允许携带家口,官给田地屋宅给养装备,称为长征健儿,亦称官健。轮差府兵、兵募远戍的做法也告废止。“是后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19〕
征兵制已为募兵制所取代。到唐朝后期,征兵制仅仅留有少许残余,主要为临时征发、保卫地方之民兵,称为团结兵。团结兵不入正规军籍,亦不长期脱离生产,只是募兵的补充形式。
秦汉中央官制的核心——三公九卿,经过数百年发展演变,到隋唐其核心地位已被西汉中期以后相继出现的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以及尚书省的下属机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所取代。冲书省以中书令、中书侍郎为正副长官,负责出令,即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文件。门下省以侍中、门下侍郎为正副长官,负责封驳,即对中书诏令和臣下奏章进行审核,不妥者驳还。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基本不授人,副长官尚书仆射实际上居于长官地位,负责将中书、门下通过的决策分别下发六部,监督其付诸实施。在隋和唐初,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仆射是当然的宰相。他们每日上午在政事堂(设于门下省)共同商讨国家大事,午后各归本省处理本职工作。随后制度稍变,仆射不再参加宰相议政,皇帝又时而指定某些级别略低的官员参加政事堂会议,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系衔,这些人事实上已加入宰相集团。久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宰相专称,无论实居何职,但加此衔即为宰相。唐玄宗时,政事堂更名“中书门下”(时已迁至中书省),并附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作为僚属秘书机构。此后宰相基本专职化,“不归本司”,决策功能加强,亦同时具有监督执行的职权。宰相会议所作决策以文字形成“中书门下奏状”,报皇帝批准,付外执行。皇帝下发诏令,原则上也须经宰相通过,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方能生效。如遇需要集思广益的重大问题,则由宰相主持百官集议,以形成决策。
中书、门下两省设于宫内。除正副长官外,其主要职官分别是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唐制,中书省设中书舍人六员,负责起草诏书,并分工审查六部所上奏表,对有关政事向宰相提出意见。草诏时如认为旨意有不妥,可将其封还,拒绝为其“撰词”。门下省设给事中四人,负责封驳中书起草的诏敕,不妥则封还或“涂归”。对六部等所上奏报亦可驳正。这两个职务的作用,主要在于审议未行决策以及可能形成决策的奏报,防患未然,与监察、谏诤官员的事后规正、亡羊补牢相配合,共同保证决策尽可能正确。
尚书省和六部设于宫外。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以下六部各司其职,吏部主管人事,户部主管财政经济,礼部主管文化教育,兵部主管军事,刑部主管司法,工部主管工程建设。六部皆设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长官。每部下面又各分四司,共二十四司,皆设郎中、员外郎为正副长官,分工处理具体事务,接受尚书、侍郎领导。六部以外的行政机构,还有九寺五监。九寺名称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名称为国子、少府、军器、将作、都水,它们与六部共同构成了隋唐三省制下的中央行政体系。寺监是由秦汉魏晋九卿一类机构演变而来的,与六部由尚书省附属机构进化而成不同。两系统的职掌互有重复,但实际职能层次有异。一般而言,六部主要职权在于秉承皇帝、宰相的决策,将其落实为具体政令,属于政务机关。寺监则秉承六部政令,亲事执行,并接受六部的节制督责,属于事务机关。另一方面,这一职权层次的划分也并非绝对,六部除节制有关寺监外,自己也时或掌握少量重要的具体事务。如吏部、兵部所掌文武官铨选,礼部所掌贡举,即俱无对应之寺监负责执行,而须躬亲其事。
除行政机构外,隋唐王朝也设置了专门的监察、谏诤官员。监察机构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后因大夫秩高,多不除授,中丞成为事实上的长官。下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诸职。御史台官员作为“天子耳目”,按朝廷法规监察百官,弹劾其违法行为,可以风闻言事。在大部分时间里,御史可以独立弹奏,不须禀告大夫、中丞。因弹劾百官,或亦言及皇帝,故御史台实际上也有谏诤之权。另外,还常奉命与刑部、大理寺共同鞫审大狱。谏诤官员包括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诸职,但并未组成一个单独的机构,而是分属门下、中书两省(凡左皆属门下、右属中书)。就对决策的影响而言,谏官的作用比御史台更为重要。他们可以随宰相入见皇帝议事,有失则谏,还可随时绕过宰相,向皇帝上秘密的“封事”。(www.daowen.com)
上述比较规范的制度,主要存在于唐朝前期。自唐玄宗时起,差遣之制开始流行,往往临时差遣某官去负责某项工作,久之差遣遂成为其真正职掌(唐前期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实际上即属此例)。任官者既未必实掌其事,往往又被差遣判别司之务。于是三省六部制逐渐瓦解,有名无实,其官多为虚职,被新出现之差遣职务取代。如盐铁使、户部使、度支使取代户部财政权,监选使、监考使分割吏部人事权,等等。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北宋后期。
科举是隋唐时期新兴的一种选官制度,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因为有多种科目,“分科举人”,故名科举。与过去重点在于推荐的察举相比,体现出不问出身与背景、公平竞争的特色。科举在南北朝后期已经萌芽,隋朝废九品中正制,强化考试选官制度,增设考试科目,科举制逐渐定型。唐制,科举分为常科和制科。常科每年举行,只限无官位的平民参加,制科则由皇帝根据需要特诏举行,无定期,有官职者亦可应试。对后世有影响的主要是常科。常科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六种考试科目,其中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重要。明经主要考试帖经,从考生所习之经中选择某行,覆盖若干字,令其填充。因重在测试记诵能力,较易应付,故不甚为时所重,有“三十老明经”之说。进士考时务策、帖经、杂文,杂文为主要录取标准。玄宗天宝以下杂文专试诗赋,进士科实际上已成为文学之科。因其较有难度,录取不易,故登第者有“登龙门”、“五十少进士”之称。与均田、征兵等制度仅行于唐中叶以前,以后则已废弛不同,科举制在隋和唐前期仅仅是初步成型,在唐后期乃至以后诸朝又获得了更为长足的发展。
唐朝应科举者主要为两类人。一部分是中央官学——国子监和弘文、崇文两馆的学生,学成考试合格即可应举。另一部分则是地方士人投牒自陈于州县,经考试合格举送尚书省应试,称为“乡贡”。正式考试每年十月在礼部(初为吏部)举行。此时考试立法尚不很规范,请托奔竞之风盛行。考生试前往往向达官贵人投呈作品,以加深对己印象,称为“行卷”。录取人数通常不过百余,且以明经居多。科举及第以后,只是取得了入仕的“出身”,要真正获得官职,还须到吏部参加专门的铨试。终唐一代,科举取士在仕途中所占比例不算很大,但高级官员中科举出身的比重日渐上升,进士尤受重视。
科举以外,隋唐还有门荫(官员子孙凭父祖地位入仕)、杂色入流(吏职积劳授官)等仕途。官员的选任根据品级高低而有不同方式。唐制,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宰相决定任命,六品以下官员则由吏部选授(指文官,武官归兵部)。后者参选人数多,工作量大,每年都要进行。先是各地任满或因事免职的官员及经各种仕途新获出身者报名应选,州府出具证明文书,转至吏部,由尚书、侍郎主持铨试。铨试内容包括身、言、书、判(写作判词),分别取其“体貌丰伟”、“言辞辩证”、“楷法遒美”、“文理优长”。如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德、才、劳又称“三实”。铨试结果公布后,通过者根据其资级、个人意愿及诸多回避原则(籍贯、亲属等)注职,未通过者可等候下一年铨选。注职者经尚书省审查,门下复审,中书发放“告身”,随即上任。五品以上官员的选授,因人数较少,由宰相机构——中书门下根据自己掌握的中高级官员档案资料“具员簿”办理,报皇帝批准。宰相等最高级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
隋唐加强中央人事权,中下级官吏考核皆归于吏部考功司,称考课。各部门、州府长官等高级官吏则由皇帝亲自或委派专人考核,制度相对灵活。考课每年一次,评定当年为政优劣,称小考。三或四年综合任期内政绩进行总体鉴定,称大考。考时由官员本人作出自我鉴定,主管长官当众宣读评议,定出初拟考第,报考功司审查重定,加以升降。考第自上上至下下分为九等,各有相应之评定标准及奖惩办法。标准具体分为四善二十七最。“善”属于德行方面对全体官员的共同要求,分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四项。“最”则是根据不同部门的性质、职责对有关工作所提出的不同要求,如“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等等。综合善、最定等第,一最四善为上上,三善为上中,以下至无最一善为中中。小考中中可守本官,大考中中可进一阶,以上递增。“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是为官最低标准。再低即须受黜降处分,至下下“居官谄诈、贪浊有状”,则即刻免职。唐前期上述标准尚能较好执行,后期渐趋于形式,但以后王朝的官员考核一直受到这套制度的影响。
隋唐立法工作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形成了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构成的法典体系。其具体含义,“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20〕大体而言,律为惩罚犯罪行为的刑法典,令是正面规定的规章制度条例,格主要是皇帝制敕形式不断颁布的禁令汇编,相当于律的补充与变通,式为各种章程细则,补令所不及。这四种形式都起源较早,至隋唐始并行而收互相补充之效。
隋及唐初曾数次修律。唐高宗即位之初,在此前基础上颁行《永徽律》十二篇500条,又命大臣长孙无忌等为律文作疏证解释,以问答形式阐明疑义,剖析内涵,成《律疏》30卷,其内容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将二者合并刊行,即《唐律疏议》,为现存最早而且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十二篇篇目和具体针对范围为:名例律,指总则。卫禁律,针对宫廷警卫与关隘边防。职制律,针对官员行政。户婚律,针对户籍土地赋税婚姻等事。厩库律,针对畜牧与仓库保管。擅兴律,针对军队征调与工程营建。贼盗律,针对盗窃、抢劫之类重大刑事犯罪行为。斗讼律,针对斗殴杀伤事件,并述刑事诉讼程序。诈伪律,针对欺诈伪造行为。杂律,拾遗补阙,针对上述诸篇未能涉及的内容。捕亡律,规定追捕犯人事宜。断狱律,规定审判囚禁等事宜。这一分类法源于北齐,影响直至明初。
唐律所载具体刑名有五,称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笞刑有自10至50下五等,杖刑有自60至100下五等,均为以杖责打身体。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五等,隶于官府服苦役。流刑为流放外地,分2000、2500、3000里三等,皆服役一年,役满在当地为编户。死刑分绞、斩二种,以斩为重。唐律非常鲜明地体现出儒家“一准乎礼”的量刑定罪原则。如名例律首列“十恶”,即常赦所不赦的十项大罪,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性质或为危及君权,或为破坏家族伦理关系,皆在厉禁之列。如骂人本不构成犯罪,但子孙骂祖父母父母即属不孝,罪当处死。又如常人通奸徒一年半,而子孙与父祖妾通奸即属内乱,亦为死罪。为优崇贵族官僚,又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之法。凡八议之人犯死罪皆须上奏,再行审议,流罪以下径减一等。唐律深受儒家宗法理论影响,以丧服礼中的五服作为量刑定罪的重要参考标准,将亲属关系由近及远分为斩衰亲、期亲(由礼之齐衰亲演变而来)、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五等。犯罪连坐,先亲后疏。亲属间犯罪,虽行为相同,而视其亲疏量刑大异。以上内容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色,对后世影响极大。另外,唐律量刑定罪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原则为后世沿用,如界定刑事责任年龄、区别故犯与过失犯罪、区别公罪私罪、犯罪数项合并论罪,等等。总体来说,唐律系统总结了前代法律实践经验,具有立法审慎、内容周详、条目简明、解释准确等优点,影响不仅及于后世,并及于东亚日本、朝鲜等国,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令、格、式全貌已不得见,只有部分遗存。唐太宗时颁行令30卷,1590条。后经数次更定,至开元二十五年(737)整理为27篇,1546条,包括官品令、职员令、选举令、田令等等,现在能够见到的有700余条。格本为皇帝所颁临时制敕。贞观时对唐朝建国以来累颁制敕3000余件进行删订,存留尚可行者700条,编为《贞观格》18卷,以尚书省24司分类为篇目。以后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整理,于是又有《永徽格》、《开元格》等等。整理后新颁制敕称为“格后敕”。高宗永徽以下,又将格分为两部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存本部门行用,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发至州县。格的范围比较宽泛,虽以禁防条例为主,然亦有正面性质的具体办事细则,与式近似。故《新唐书·刑法志》称“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太宗时,颁布《贞观式》20卷33篇,以尚书24司及诸寺监分类定名,以后又颁布数次,仅内容有更动,篇目未变。大抵将各种制度细则按工作性质归口,分别由有关机构掌握执行。唐格、式佚文零散,相对稍完整者主要见于敦煌文书,有《散颁刑部格》、《水部式》等。令、格、式与律相辅而行,共同在隋唐大一统帝国的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朝帝系表
注 释
〔1〕《隋书·杨尚希传》。
〔2〕《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历代制中》,卷一七《选举五·杂议论中》。
〔3〕《隋书·食货志》。
〔4〕《隋书·裴矩传》。
〔5〕《隋书·炀帝纪下》。
〔6〕《隋书·杨玄感传》。
〔7〕《旧唐书·李密传》。
〔8〕《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太宗贞观四年十二月。
〔9〕吴兢《贞观政要·论政体》。
〔10〕吴兢《上贞观政要表》,《全唐文》卷二九八。
〔11〕《资治通鉴》卷二○一唐高宗麟德元年十二月。
〔12〕《资治通鉴》卷二○三则天后垂拱二年三月。
〔13〕《新唐书·来俊臣传》。
〔14〕《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
〔15〕刘肃《大唐新语》卷一《匡赞》。
〔16〕《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唐玄宗天宝元年三月。
〔17〕《隋书·高祖纪下》。
〔18〕《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
〔19〕《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
〔20〕《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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