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上文谓孔子言“直”又言“礼”;言直则注重个人性情之自由,言礼则注重社会规范对于个人之制裁。(第四章第五节)但孔子虽注重礼,而尚未有普通理论,以说明礼之性质,及其对于人生之关系。儒家以述为作,孔子之言礼,盖述之成分较大,而作之成分较少也。
战国末汉初之儒者,对于礼始有普通的理论,以说明其性质,及其对于人生之关系。荀子对于礼之普通理论,上文已略言之。《檀弓》曰:
曾子谓子思曰:“伋,吾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礼记》卷二,《四部丛刊》本,页八)
又曰:
子夏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礼记》卷二页十二)
《礼运》曰: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礼记》卷七页七)
《仲尼燕居》曰:
仲尼燕居,子张、子贡、言游侍。……子曰:“师尔过,而商也不及。子产犹众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子贡越席而对曰:“敢问将何以为此中者也?”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卷十五页六)
《坊记》曰:
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礼记》卷十五页十二)
礼之用有二方面,一方面为“节”“人之情”,一方面为“文”“人之情”。兹先就其“节”“人之情”一方面言之。盖人之情欲之流露,须合乎适当之节度分限。合乎节度分限者,即是合乎中。中即人之情欲之流露之一恰好之点,过此即与人或与己之别方面有冲突。礼即所以使人得中之标准的外部规范也。孔子注重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但同时又谓须“以礼节之”。其意似即如此,不过孔子尚未明白说出耳。孟子谓:“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离娄上》,《孟子》卷七,《四部丛刊》本,页十六)孟子亦以“节文”为礼之功用。不过孟子以为“辞让之心”,人皆生而有之。“节文斯二者”之礼,不过此“辞让之心”之具体的表现。故孟子对于关于礼之理论,亦未多言及。荀子以为人之性恶,人皆有欲,若无节制,则人与人必互相冲突而乱。故“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礼论篇》,《荀子》卷十三,《四部丛刊》本,页一)不过荀子所说,多以为礼乃所以防人与人之冲突。至于礼亦所以调和一己自身间诸情欲之冲突,则未言及。若《檀弓》所说,则礼亦所以调和一己自身之诸情欲,如所说思亲之情,及饮食求乐之欲,以使之皆遵一标准的规范而不自相冲突也。荀子对于关于礼之理论,言之已详。上所引《礼记》诸篇,更有论述。盖儒家对于礼之普通理论,至此始完成也。
《礼记》诸篇中,又有以礼为规定社会上诸种差别者,《曲礼》曰: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卷一页二)
《哀公问》曰:(www.daowen.com)
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礼记》卷十五页三)
礼所以规定社会上诸种差别。此诸种差别所以需要,亦因必如此方能使人与人不相冲突也。
吾人既知礼之原理,则知具体的礼,可以因时宜而变动,非一成不变者。《礼运》曰: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礼记》卷七页九)
《礼器》曰:
礼,时为大。……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礼记》卷七页十二)
《乐礼》曰:
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礼记》卷十一页九)
《郊特牲》曰: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礼记》卷八页九)
礼之“义”即礼之普通原理。知“其义”,则可“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可以制礼矣。礼之“义”不变,至于“其数”,即具体的礼,则非不变者也。
礼与法之比较,《大戴礼记·礼察篇》言及之曰:
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正,坚如金石,行此之信,顺如四时,处此之功,无私如天地尔。岂顾不用哉?然如曰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之谓也。……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倍;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异。或导之以德教,或欧之以法令。导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乐。欧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哀戚。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大戴礼记》卷二,《四部丛刊》本,页一至二)
此文取自贾谊《论时政疏》。礼固不必皆“禁于将然之前”,法亦不必皆“禁于已然之后”。不过礼所规定,多为积极的。法所规定,多为消极的。又法有国家之赏罚为后盾,而礼则不必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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