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六部《墨经》:坚白之辩探析

六部《墨经》:坚白之辩探析

时间:2023-05-22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辩者“合同异”,“离坚白”,《墨经》则主张离同异,合坚白。《经说》中无无久与宇之说。《墨经》与公孙龙一派辩者,对于共相之问题,虽意见不同;然对于“正名实”之一点,则主张相合。

六部《墨经》:坚白之辩探析

辩者“合同异”,“离坚白”,《墨经》则主张离同异,合坚白。其离同异之说,已如上述。《经上》云:

坚白不相外也。(《墨子》卷十页四)《经说》云:“得二,坚白,(此白字据孙校补)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五)

《经下》云:

坚白,说在因。(《墨子》卷十页十二)《经说》云:“坚得白,必相盈也。”(《墨子》卷十页三十七)

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墨子》卷十页十六)《经说》云:“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焉有不智焉。可。”(《墨子》卷十页四十四)

不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俱,一与二,广与修。(原作循,据俞校改)(《墨子》卷十页八)《经说》云:“见不见离,一二不相盈,广修坚白。”(《墨子》卷十页三十四)

此主张合坚白,即“坚白不相外”,以驳公孙龙“离坚白”,即坚白必相外之说也。《公孙龙子·坚白论》谓:“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离,见不见离,一一不相盈,故离。”(《公孙龙子》卷下)此公孙龙就知识论证明坚与白为二独立的共相,上文已详。(见第八章)《坚白论》中又述难者之言曰:“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坚白域于石,恶乎离?”“石之白,石之坚,见与不见,二与三,若广修而相盈也,其非举乎?”(同上)《墨经》此处所说,正彼难者之言,以为坚白相盈,不相外,同在于石,所谓“存”也。吾人视石,得白不得坚;吾人拊石,得坚不得白;然此自是吾人之知与不知耳,非关石之有无坚与白也。坚一也,白二也,因见不见离,而谓一二不相盈。然见与不见,与石之有无坚白无关。坚白在石,实如广修之纵横相涵也。所谓“不可偏去而二”也。此驳公孙龙就知识论证明坚白为二之说。坚白若不在一处,如白雪中之白,与坚石中之坚,则“异处不相盈”,坚非白,白亦非坚,坚白“相非”,可谓为“相外”。若坚白石,则坚白俱“域于石”,合而同体,则坚内有白,白内有坚;《经说》上所谓“坚白之撄相尽”;所谓“无坚得白,必相盈也”,是“坚白不相外也”。此驳公孙龙就形上学证明坚白为二之说。

【注】《经下》云:“不坚白,说在无久与宇。”(《墨子》卷十页十一至十二)《经说》中无无久与宇之说。吾人可推想,此条系谓:若无时空,则亦无坚白。似驳公孙龙“天下未有若坚而坚藏”之说。

《经下》云:

有指于二而不可逃,说在以二累。(《墨子》卷十页十六)《经说》云:“有指,子智是,有(同又)智是吾所无(原作先,依孙校改)举,重。则子智是而不智吾所无(原亦作先)举也,是一谓,有智焉,有不智焉,可。若智之,则当指之(同此)智告我,则我智之。兼指之,以二也。衡指之,参直之也。若曰,必独指吾所举,毋指(原作举,依梁校改)吾所不举。则者(犹此也)固不能独指。所欲指(原作相,依孙校改)不传,意若未恔。(原作校,依梁校改)且其所智是也,所不智是也。则是智是之不智也。恶得为一谓,而有智焉,有不智焉?”(《墨子》卷十页四十四至四十五)

又云:(www.daowen.com)

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墨子》卷十页十六)《经说》曰:“所,春也,其执固不可指也。”(《墨子》卷十页四十五)

此似系对于公孙龙所谓指之辩论。公孙龙所谓指,乃名之所指之共相。(见第八章)然名本一方面指共相,一方面指个体,如“坚”一方面指“坚”之共相,一方面指诸坚物。所谓“有指于二而不可逃”也。所谓“兼指之以二”也。公孙龙一派谓“一谓,有智焉,有不智焉,可。”一谓即一名,言共相时,吾人只知其名所指之共相,不知其所指之个体,所谓“必独指吾所举,毋指吾所不举”也。然《墨经》以为共相即在个体之中,共相不能独为名所指,名独指共相,则其义不备,所谓“此固不能独指,所欲指不传,意若未恔”也。故“恶得为一谓,而有智焉,有不智焉?”且名所专指之共相,能指而示人否?公孙龙一派之辩者,所说无所“与”之坚白,若果有,当指而示人。所谓“若智之,则当指之智告我,则我智之”也。然个体可指而示人,共相本可知而不可见者,不可指以示人;故《墨经》攻之曰:“所指而弗能指,说在春也。”春,蠢也。(邓高镜先生说)公孙龙一派所说之共相,本不可指以示人;故曰:“其执固不可指也。”公孙龙一派,对于共相之学说,为西洋古代哲学中所谓之实在论,而《墨经》则近于唯名论。

【注】“有指于二”一条,有数句不可解,“参直”,亦系《墨经》中专门名词。《经上》云:“直参也。”(《墨子》卷十页二)惜无说。若有说,则此条意义或当更明显。

《经下》云:

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墨子》卷十页十四)《经说》云:“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墨子》卷十页五十二)

此言若以“牛马”为一词,则谓“牛马”为牛不可。因“牛马”中之牛固是牛,而牛马中之马则非牛也。但谓“牛马”非牛亦不可,因“牛马”之中固有牛也。然“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故牛固不可谓为非牛,马固不可谓为非马,而“牛马”则可谓为非牛非马也。此与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有相同处。但公孙龙断言“白马非马”。此则言牛马,就一方面说,谓之非牛亦未可。盖公孙龙就共相,即名之内涵立论;此则就个体,即名之外延立论,此二派之观点本不同也。

《墨经》与公孙龙一派辩者,对于共相之问题,虽意见不同;然对于“正名实”之一点,则主张相合。《墨经下》“狂举不可以知异”(《墨子》卷十页十四)一条,与《公孙龙子·通变论》中所谓狂举相合。《经下》又云:

彼(原作循)此;彼此,与彼此同,说在异。(《墨子》卷十页十四)《经说》云:“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孙云:“疑当云,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孙云:“疑当作,则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墨子》卷十页五十三)

此正名之主张,与公孙龙合。此条之文,亦与《公孙龙子·名实论》之文大致相同。若彼只为彼,此只为此,是正也。所谓“彼此可”也。若彼此之义不定,彼之义有时为此,此之义有时为彼,则不正。所谓“彼此不可”也。然即正名之后,彼此之名之意义虽定,而彼此之名所指之物则不必一定不移。自一方面观之,此物为彼;自又一方面观之,彼物为此。此以彼为彼,彼亦以此为彼。盖彼此本为对待之名也。此所谓“彼此亦可”也。《庄子·齐物论》之论“彼是”,即依此点以立论。《齐物论》曰:“物无非彼,物无非是。……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庄子》卷一页二十七)专就物之个体言,诸物固互相彼此;其为彼此,固不一定。然彼此之共相,固常确定不移,彼此之名之意义,固亦可使之确定不移也。使彼此之名之意义,确定不移,即正名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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