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国家认同的互构关系是怎样的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国家认同的互构关系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12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认同是港澳居民对于国家的认知,处于中观的群体认知层面。事实上,作为在宏观制度设计的基本法与作为中观群体认知的国家认同是相互影响、相交互构的。是以,这里通过给出一种新视角,阐述基本法与国家认同之间相互建构、相互形塑的互动逻辑,刻画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互构关系,以更好地理解两者的涵义及相互关系。综上,国家认同可被视为一个主体性主导的过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国家认同的互构关系是怎样的

基本法(68)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法律,处于宏观的法律制度层面。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认同是港澳居民对于国家的认知,处于中观的群体认知层面。尽管两者处于不同的层面,但这两者并不是相互孤立存在的。事实上,作为在宏观制度设计的基本法与作为中观群体认知的国家认同是相互影响、相交互构的。在基本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上不能忽略其对群体认知方面的影响,国家认同的程度亦决定着基本法的合理性存在。正是出于这样的立场,本节立足消解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两者之间的鸿沟,旨在从互构的角度,表述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之间的互构关系,从而对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有更深入的理解。

互构(Mutual-construction)一词本身的含义是相互的、共同的、共有的建构,用来表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按其含义表述,大致可从同源、同构、共变三个维度对其进行阐释。社会学最早关注互构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并将互构理论不断深入发展。互构作为一种理论形态,早些的雏形可见于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中,他在《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一书中提到:“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既是其不断组织的实践的条件,又是这些实践的结果,结构并不是外在于个人的,它不应该简单等同于对主体的外在制约,恰恰相反,它既有制约性又同时赋予行动者以主动性。”(69)他试图打破社会学理论传统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通过贯穿行动与结构的互构性来建构新的结构化理论。在国内,较早给出互构本质涵义的是北京大学的邱泽奇教授,他在《技术与组织的互构》一文中把互构阐述为“使得信息技术携带的组织结构既有来自技术的刚性结构,也有来自组织的弹性结构;同样,组织对技术的使用所形成的结构既有组织的刚性结构,也有来自技术的弹性结构”(70)中国人民大学的郑杭生教授认为“我们身处于社会互构的时代(the Age of Social Mutual-construction)”(71),但是社会对此的认知还处于孱弱期,似乎并没有太多的人知晓。在他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中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互构论(Social Mutual-construction)——“关于个人与社会这两大行动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理论”(72)。社会互构论通过分析个人与社会这两大主体间的相互建构,同构共变,强调多元化主体、多维性空间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相关改变和相关依存。

事实上,互构的理论视角虽然较多地见于社会学中,但笔者认为将它用来理解基本法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也颇有解释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分别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全面贯彻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和方针,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保持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不可否认的是,港澳作为曾经的殖民地,长久的殖民统治消解、模糊了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随着港澳主权的恢复,基本法在法律制度层面为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指明了方向,同时国家认同的建构需要也对基本法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的实践逻辑。国家认同何以能更好地提升及基本法何以能深入人心成为促进国家认同的重要因素,这些都亟待深入思考。是以,这里通过给出一种新视角,阐述基本法与国家认同之间相互建构、相互形塑的互动逻辑,刻画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互构关系,以更好地理解两者的涵义及相互关系。

国家认同带有政治性的色彩,故其定义很难确定。在《大陆及港澳台常用词对比词典》中,国家认同被表述为:“对国家的承认和服从。”(73)这样的定义过于简单、不够清晰。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家认同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分析。

认同是英文“identity”的译文。最早提出认同的是精神分析学派的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他在1900年出版的《梦的解析》中首次提到认同;后被新精神分析派的代表人物埃里克森(E. H. Erikson)发展为“自我同一性”理论。由此可见,认同最早是心理学上的词汇。心理学上对认同的解释是“认同应该包含三种作用:自居作用、模拟作用、表同”(74)。而在行为科学上认同包含有两种含义:一是认同是认知两个目标具有相同意义的一种历程;二是认同是摄取目标特征的一种历程(75)台湾地区学者陈宗获在阐述了心理学上和行为科学上的认同后,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认同已经糅合了两者的解释,而具有以下三种含意:认属、模仿、视同(76)。同是台湾地区学者的江宜桦对此有相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认同应该包含三种含义:“其一是同一、等同(oneness、sameness),主要是指不同时空条件下某物与另一物为同一事物的现象,描述事物的一贯性;其二是确认、归属(identification,belongingness),指个体或群体辨识自己的特色、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种类属、不属于哪一种类属的活动,表达个体或群体的归属性;其三是赞同、同意(approval,agreement),指主体对某个组织、团体或观点持支持、赞同或肯定的态度或判断,如‘政党认同’、‘我认同你的观点’之类,表达个体或群体对事物或观点的肯定性。”(77)与台湾学者将“认同”作为一种认知来理解的进路不同的是,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inter)偏向于从行为科学上理解认同,其对认同的解释是“有意图的行为体的属性,它可以产生动机和行为特征”(78)。而国内学者大多把认同理解为一种归属感,即一种集体情感的联结。王成兵认为张力是认同的关键性特征,在最简单的意义上说,认同是对我是谁以及与之相关的身份感问题的追问(79)。韩震则从历史哲学的视角在历史性中解读认同:“人类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因此人的自身认同和集体认同问题都必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所有的认同都是在一定的时空系统中人们历史活动的过程和产物”;“所谓认同问题,就是你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以及你归属于哪个群体的问题”(80)

综上,国家认同可被视为一个主体性主导的过程。就字面意义上来讲,国家认同大体意思是指“对于国家的认同”,仅从这意义上讲就区别于“对于国家的承认和服从”。对于主体来说,认同是一种区分“我群”和“他群”的区分性认知以及对“我群”的情感联结。我们也可以发现,认同是有别于承认的,并且和服从的表述大有不同。将国家认同理解为对于国家的认同也是不够确切的,因为国家认同不仅仅是“对于国家的认同”,更是在国家中对于自己的清晰定位,强调自我建构。正如肖滨所说“国家认同处于双元结构中,国家认同乃是一种集归属性国家认同和赞同性国家认同于一体的双元结构”(81)。因此,国家认同强调在热爱自己国家背景下,自我身份的认定和接受国家身份。国家认同是主体在不同程度的压力和诱导因素下,通过自我选择,作出接受或者拒绝国家的选择,这本身注重了主体在国家认同方面的主导性,而不是被动的承认或者服从。

国家认同还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并且求同和存异两者同时发生。求同即认同主体通常把国家认同归属于某种范畴,确认自己属于哪个国家。正如台湾地区学者江宜桦笔下的国家认同是:“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哪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理性活动。”(82)这种求同的过程更是与历史发展的长时段相关,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国家主权等多方面的认同,它形成了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主体意识(83)。国家认同不仅是求同的过程还是存异的过程,国家认同的身份构建于他国存在的语境。对个人来说,国家认同是指个人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归属于该政治共同体,意识到自己具有该国成员的身份资格。对国家来说,是指其独特属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保持该独特属性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84)。为构建一个国家的认同,力求一个对立面,即在“他国和国际”的对立面中寻找自身国家认同。戴维·阿斯顿(David Easton)也突出了求异的重要性:“所谓‘国家认同’简单而言就是一种‘政治社群归属感’,是系统内的成员之间,相互有‘圈内’或者‘共同体’的感觉,并认同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同时并根据共同接受的标准,如领土血缘关系宗教信仰、公民等,据以排除其他的成员。”(85)因此国家认同既标识着共性又划定着异质性的界限。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认同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国家认同不是单向的认知过程,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推动、相互认同的过程,更受到了其外部的制度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这也是笔者对国家认同认识的一个基本立场。

同源,在生物学的种系发生理论中是指两个或多个结构具有相同的祖先。这里所说的同源性是指两个主体之间在起源、发生与发展过程中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背景和条件。港澳回归以前,国家认同是以零散的、非制度的形式被建构的。从一定程度上讲,回归以前的港澳同胞所形成的只是“准国家认同”,因为国家认同的前提条件是公民身份的获得。由于长期殖民统治的影响,港澳地区群众所形成的更多的是一种本土意识和地方身份认同,即对于“香港人”的身份认同。随着港澳主权的恢复,港澳同胞才在政治意义上真正获得了公民身份,这才开始涉及自身身份认定和对国家的认可问题,即对“中国”和“中国人”身份的认可和建构。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主权的恢复行使,基本法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才得以实施。因此,基本法与港澳同胞的国家认同的来源是一致的,即国家主权的恢复与行使,以及作为一国成员的公民身份的获得是同一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基本法和国家认同具有同源性。基本法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这样一个难题,于是国家领导人提出了“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一起应运而生。基本法的出台体现和突出了国家认同,国家认同蕴含在基本法之中。

例如,《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话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更是在第一章节第1条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澳门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话也指出:“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该法第一章第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主权原则,解决了香港、澳门的归属问题,同时确认了香港、澳门居民归属于中国的国家认同归属问题。国家认同问题随着港澳的回归,并不断被重视和强调。主权原则可以说是国家认同的强性要求,而在基本法中体现的高度自治原则可以看作是国家认同的柔性改变。如《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基本法》第一章第2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港澳基本法更是在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章的经济、文化和对外事务中具体给予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高度自治的原则较好地适应了香港、澳门居民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国家认同的实现;高度自治的原则消解了香港、澳门居民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国家认同的发展;高度自治的原则保持了香港、澳门经济的繁荣稳定,有利于国家认同的提高。

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同源性表明,基本法和国家认同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对基本法的动摇将会导致国家认同的散失,对国家认同的散失将会导致对基本法的动摇。同源性扎根在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互构中,基本法的每一条文都经过民主磋商,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港澳居民的意见,是港澳居民的广泛共识,凝聚了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可以说,基本法的民主起草的过程就是国家认同的共同构建的过程。国家认同的建立为基本法的起草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港澳各阶层、各团体的意见与内地的意见趋于统一,达成共识。

隋岩、张丽萍两位学者在对文化的解读中从符号学的角度定义同构一词:它指某些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的意指关系的唯一性、固定不变的特性,即某些符号的社会意义不可随意变更,是唯一性的,是被意识形态强制赋予的(86)。笔者所指的同构是两个主体之间相互形塑过程中体现出的两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从港澳回归以来的十几年看,基本法的实施遇到不少挑战和困境,但是总体上在平稳有序地运行。尽管国家认同不时受到冲击和磨难,但是总体上呈不断提升趋势。纵观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国家认同历程,基本法和国家认同形成以下几种同构关系。

第一,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体现和反映,“一国”是基本法中最基本的立场。因此可以说,作为集体意志的法律实际以法律形式表现出对国家主权的认可,凝聚了国家认同。国家认同作为主权国家合法性确认的内容之一,同样也是基本法构成中基础的内容。因此,国家认同的内容本身就蕴含在基本法之中,否认基本法就是抗拒国家认同;反之亦然,缺失国家认同也有碍于基本法的运行和实际落实。港新一届立法会开锣,70位议员宣誓就职。《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宣誓内容即为:“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神圣而庄严的内容不仅体现了对于基本法的遵循,也体现了国家认同,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不可分离。但是有些议员却在宣誓时故作手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开读出,有人故意以咳声漏掉“共和国”和“特别行政区”,把宣誓内容改为“本人就任中华人民香港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香港基本法”,有的更在第二次重新宣誓开始时添加誓词“请求上主原谅”。而立法会根据基本法订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议员如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上述举动不仅是对基本法抗拒,更是对国家认同的抗拒。形式与内容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第二,统筹兼顾的关系。统筹兼顾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统筹是建立在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的统筹;兼顾是一种整合和优化。统筹兼顾力求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两者都不偏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必须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以“一国两制”作为立法基础的基本法本身在强调“一国”的整合性的同时,包容了“两制”的差异性,因此我们在强调港澳地区居民的国家认同的时候,不能一味强调国家认同的整合性而偏废基本法中的“两制”内涵,忽视港澳和内地的现实差别。要适当允许国家认同和地方认同并存的弹性空间;也不能偏废国家认同,忽略法律实践主体的主体感受和主体性,将基本法仅仅视为法律文本,忽视基本法的内在精神。要真正做到将基本法中对国家主权的认同思想与“人”相结合。国家认同不仅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被表述,更表述于每一个港澳居民的意识中。因此,只有统筹兼顾基本法和国家认同,认识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才能更加充分理解“一国两制”,深化发展“一国两制”。

第三,相互影响的关系。基本法从文本上为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提供了直接指向,而基本法的实施无疑使得国家认同逐步提高;同时,国家认同的不断提高使得基本法的法律合法性以及基本法背后的政治合法性得以不断巩固,因此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关联。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香港市民对基本法的认知不断提升。据有关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15岁及以上的受访市民中,表示对基本法有相当认识或有一些认识的,从2000年的25%上升至2002年的48%,升幅接近一倍;表示听过基本法的市民,则由2000年的80%上升至2002年的90%;2000年及2002年的调查均显示有近八成的公务员表示对基本法有相当认识或有一些认识。在2000年的调查中,仅有0.3%的公务员表示未听过基本法;而在2002年的调查中,没有一名公务员表示未听过基本法。”(87)可见,基本法在香港市民中的认知度是比较高的,这对其国家认同的形成和提高构筑了制度上的影响。在基本法的引领下,香港凭借高度自治的权利,特区经济不断发展,香港年生产总值1997年约计13400亿港元,而2006年则比1997年增长了1323亿港元,达到14723亿港元。2006年的年增长率为6.18%,达到回归以来的新高。香港的人均生产总值1997年为210350港元,而2006年则为214710港元,增长4360港元。香港的贸易总额1997年为30710亿港元,而2006年则是50608亿港元,增长了19898亿港元。香港的股市总市值2006年已达到1217万亿港元,为全球第七大股市。香港社会的失业率已从过去的约8.15%降低到了2006年的4.14%(88)。香港经济上的发展为香港居民国家认同的形成又提供了经济的支撑。据王家英、尹宝珊在《香港市民身份认同研究》一文中提供的数据显示:“1997年认为是香港人的为55.8%,而到2007年是52.8%;1997年认为是中国人的为32.5%,而到2007年是36.3%。”(89)可见,在法律制度的引领以及经济发展的福利导向下,香港居民的国家认同日渐清晰并不断巩固,国家认同逐渐替代地方认同而成为香港居民的首属身份认知。基本法的遵循和正确指引加之经济上的助益,不但使得基本法深入人心,更加通过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有效提升了港澳同胞的国家认同。事实上,不仅宏观制度对群体认知存在单向影响,群体认知也在不断构筑宏观制度的合法性。港澳地区居民国家认同的不断提升,不仅能使基本法有序运行,保障了港澳地区的稳定和谐,也为国家政权的巩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不仅从历史沿革角度上讲两者具有同源性、从具体运作关系角度上讲两者具有同构性,两者在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下还具有共变性。两者的共变性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基本法与国家认同共时共向、一致协调良性发展。尽管近些年来,港澳地区时有质疑的话语出现,但总体上基本法的巩固发展和权威性保障以及国家认同的良性提升皆向着积极方向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坚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不仅有智慧、有能力、有办法把特别行政区管理好、建设好,也一定能在国家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这就将港澳同胞的国家认同放在重要位置。中国取得的成绩是属于全国各族人民的,亦是属于港澳同胞的。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促使港澳同胞提升国家认同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对港澳同胞的“国家认同”给予了明确定位,还对基本法的相关落实予以了未来指向:“中央政府将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港澳同胞的国家认同的提升离不开基本法及其相关制度的制度化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充分体现了基本法的生命力和活力。基本法的实施及其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得益于各阶层、各团体和各界仁人志士作出的贡献。“一国两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香港、澳门回归以来,走上了同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与基本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日臻完善的同时,国家认同也在基本法设定的基本制度环境中得以良性发展。两者的积极发展态势,正体现了在共时共向前进发展中相互影响、协调互构的特征。

另一方面,基本法和国家认同共时反向差异冲突变化。这样的冲突变化是指两个主体在共变中相互构建、相互协调的失败,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这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发展态势,但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这样的风险确实存在。如果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忽略国家认同的存在和发展,由于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差异性加之国家认同的缺失,必然影响基本法的法律权威、特区政府的政治权威,导致“双非风波”和“庄丰源案”这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如果特别行政区法院忽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释法,而一味从普通法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解释与“一国”原则不一致时,那势必会对国家认同的建构造成不利影响。反过来说,一些冲破香港自身利益和长远未来的思考,不恰当地理解释法的权力和机制,径自作出法律解释的行为,从根源上说正是因为缺乏一致的国家认同。因此,一旦基本法和国家认同朝着反向发展,很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的困境。

由于基本法释法的不当而造成的香港“双非”婴儿剧增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2012年,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数字显示,3岁左右的“双非”儿童人数已由2003年的709个急升至2.98万个,9年间激增了41倍;据过去5年内的意向调查显示,有20%到港产子的内地孕妇打算送子女来港读书(90)。然而“双非”婴儿的剧增造成了香港市民的强烈不满、争议不断,甚至对基本法提出质疑。赴港孕妇和“双非”婴儿与香港本土市民在资源分配问题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这样的矛盾直接损害了国家认同的形成,有可能导致国家认同下降。香港中文大学传播与民意调查中心最近进行的民意调查就显示出国家认同的下降。调查发现,有42%的受访者选择自己是“香港人,但也是中国人”,较两年前进行同样调查时的44%的数据稍降;有23%的受访者选择纯粹“香港人”身份,是自2008年以来的新高;22%的受访者称自己是“中国人,但也是香港人”;觉得自己纯粹是“中国人”的受访者只有12%,是1997年回归以来的新低点(91)。民意调查可控性和真实性虽不能完整反映香港市民的真实国家认同,但也足以说明国家认同可能出现的问题。近来反对派的“去中国化”呼声渐强并企图制造香港地区与内地对立的局面,反对深港合作,大肆宣传危言耸听言论等,更是利用“反国民教育”围堵政府大门,这实际上是某些人在为自己被选为立法会议员造势。反对派无视国家认同,旨在强行割裂香港地区与内地,阻碍香港地区与内地融合,这和他们本身国家认同的缺失有关。而台独势力在香港的复苏不仅无视国家认同,更阻挠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在这样的低认同环境中,基本法很可能受到挑战和冲击,从而与国家认同表现出逆向的冲突性变化。

基本法和国家认同在同源性的基础上,集中表现出在两者过程中构成的一系列的同构性和共变性的关系,尽管基本法与国家认同两者并不处于同一层面——一个处于宏观制度层面,一个处于中观群体认知层面,但在不同层面之间基本法和国家认同却表现出了相交互构、相互影响的关系。在港澳社会的协调、良性运行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之间的互构关系体现在不同的领域中,理清两者之间的互构关系,有助于理解两者之间隐藏的复杂关系,这不仅有利于加深对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认识,也是对港澳繁荣稳定给予学理上的回应。揭示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之间所存在的同源性、同构性和共变性的互构关系,也显示出其在法理上建构的可行性。由此可见,把握基本法和国家认同之间的互构关系,虽然无法置喙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具体发展道路,但加深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有助于我们从基本法理角度把握基本法和国家认同的发展方向,从而共建和谐、美好的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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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永烈:《涵碧楼逸事》,《文汇报》2003年7月13日。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8~59页。

(3) 本节作者:杨允中,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教授。

(4) 转引自《求是》2012年第17期,第18页。

(5) 许嘉璐:《做好与世界文明对话的准备》,《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年11月23日。

(6) 《辞海》(第5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7页。

(7)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9)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04页。

(10) 胡锦涛:《中共十八大报告》,《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2月9日。

(11)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04页。

(12)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04页。

(13) 胡锦涛:《中共十八大报告》,《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2月9日。

(14) 胡锦涛:《中共十八大报告》,《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2月9日。

(15) 胡锦涛:《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十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政法律文献汇编》,2010年,第230页。

(16) 胡锦涛:《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五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政法律文献汇编》,2010年,第226页。

(17) 吴邦国:《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政法律文献汇编》,2010年,第239、244~245页。

(18) 吴邦国:《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政法律文献汇编》,2010年,第239、244~245页。

(19) 乔晓阳:《深刻理解“一国两制”的伟大意义》,许崇德主编:《“一国两制”知识丛书》“序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0) 乔晓阳:《深刻理解“一国两制”的伟大意义》,许崇德主编:《“一国两制”知识丛书》“序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1) 杨允中:《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的几个问题》,《“一国两制”研究》2011年第7期。

(22)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8页。

(23)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页。

(24) 《辞海》(第6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03页。

(25) 同(24),第2537页。

(26) 同(24),第1549页。

(2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28) 胡锦涛:《在纪念中共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7月30日。

(29) 本节作者:庄金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邀研究员,香港香江国际集团原董事长特别助理,同济大学原文法学院客座教授。

(30) 《邓小平论香港问题》,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5页。

(31) 肖蔚云主编:《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32) 王叔文主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33) 转引自宋小庄:《香港基本法与后过渡期争拗》,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34) 黎子珍:《中央对港政策根本宗旨正本清源》,香港《文汇报》2012年11月20日。

(35) 彭清华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谈话,香港《文汇报》2012年11月10日。

(36) 《邓小平论香港问题》,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36页。(www.daowen.com)

(37) 参阅谷风:《重新认识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大公报》2012年11月22日。

(38) 庄金锋:《香港特区的新行政长官、新理念和新挑战》,澳门《“一国两制”研究》,2012年第3期,第148页。

(39) 本节作者黄来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会长。

(40)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3月28日。

(41) 新华网2008年7月11日。

(42) 新华网2008年7月11日。

(43) 中新社伦敦2007年8月26日。

(44)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丰畗“一国两制”实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1页。

(45)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丰畗“一国两制”实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3页。

(46)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页。

(47)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丰畗“一国两制”实践》,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4页。

(48) 《纪念澳门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文集——试论建立中央与澳门特区良好关系应把握的几个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49) 同(48),第117页。

(50) 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统计暨普查局。

(51) 中山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挑战就是机遇》,《港澳情况通讯》2013年第1期,第14页。

(52) 《人民日报》2012年7月2日。

(53) 《人民日报》2002年7月2日。

(54) 《人民日报》2007年7月1日。

(55) 《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56)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页。

(57) 本节作者:顾相伟,上海开放大学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

(58) 荣开明:《关于“一国两制”理论体系的深层次思考》,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2012年第2期。

(59) 杨立宪:《关于以“一国两制”模式促进两岸统一的若干思考》,《中国评论》2012年1月号。

(60) 高祀仁:《香港在国家改革开放中的地位和贡献》,《求是》2009年第1期。

(61) 中战会港府中央政策组:《香港在国家未来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4期。

(62) 王振民:《“一国两制”的新发展》,《瞭望》2007年第43期。

(63) 杨允中:《宪法·宪政·“一国两制”创新》,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2012年第1期。

(64) 杨恒均:《从“一国两制”到“再造几个香港”》,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00fbb0102dyn4.html,2012年11月22日访问。

(65) 本章引言及本节作者: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港澳台法研究会副会长。

(6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2页。

(67) 本节作者:钱晓明,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68) 本节中的基本法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下同。

(69)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页。

(70) 邱泽奇:《技术与组织的互构——以信息技术在制造企业的应用为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49页。

(71) 郑杭生:《郑杭生社会学学术历程之一·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0页。

(72) 同(71),第700页。

(73) 魏励、盛玉麒主编:《大陆及港澳台常用词对比词典》,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74) 陈宗获:《现阶段国家目标认同之研究》,台北正中书局1989年版,第24页。

(75) 同(74),第25页。

(76) 同(74),第26页。

(77) 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8~11页。

(78) [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页。

(79) 王成兵:《国家认同:当代认同问题研究的新焦点》,《学术论坛》2010年第12期,第69页。

(80) 韩震:《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及文化认同一种基于历史哲学的分析与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06~107页。

(81) 肖滨:《两种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的双元结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77页。

(82) 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6页。

(83) 贺金瑞:《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7页。

(84) 郭艳:《全球化时代的后发展国家:国家认同遭遇去中心化》,《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9期。

(85) David Easton,An Approach to the analysis of Political System,World Politics,1957(1),pp.391—392.

(86) 隋岩、张丽萍:《对“同构”的溯源与阐释》,《传播文化》2011年第7期。

(87) 吴酩:《香港市民对基本法认知提升》,《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3月18日。

(88) 许崇德:《基本法实施十年回顾》,《法学家》2007年第3期。

(89) 王家英、尹宝珊:《香港市民身份认同研究》,《二十一世纪》2007年第7期。

(90)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688213.htm#3。

(91) 参见《东方日报》,201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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