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依赖法学的进步和发展,没有先进的法学,就不可能有先进的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的进步倚重于法学的发展。我国香港、澳门实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形成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如果没有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也是不可能健全和完善的,因此重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研究,并把这一研究上升为学科是至关重要的。
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了在统一的中国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等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并存,并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内容是:(1)香港、澳门等地区回归祖国;(2)在香港、澳门等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3)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实行高度自治;(4)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
“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成功实施,使中华民族这一历史上饱受战乱的国家,以海纳百川的气度,接收了不同的制度文明,它没有用排斥、没有用消灭、没有用暴力,而是包容、接纳和保留,使一个国家容纳了不同的制度文明,这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同时“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社会制度突破了在一个国家内只能有一种社会制度的模式;摒弃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能共存的认识局限;开辟了一国内政治制度多样化(两种制度四个法域)体制,这无不是人民共和及和谐社会的充分体现。
一个国家存在两种社会制度的现象,现代历史上曾经有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波兰,经历了很短时间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并存的历史。但是我国现行的“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不像波兰那样,是战争遗留下来的短暂的历史现象,而是基于历史现状、面向未来、人为理性设计制定的,绝不是权宜之计的一种社会制度。“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即改革社会主义体制及制度中某些不合时宜的部分,摒弃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某些弊端,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功的体制,积极引进外资。改革开放的国策,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实践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果。“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是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促进了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民共和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正如邓小平所说,“一国两制”,“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66)。这一论断当然也包括“一国两制”法制化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度基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法制化。“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改革开放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共和制度与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法学,但又不等同于传统法学中的宪法学,它是以“一国两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理论为基础理论和基本内容的,包含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国际关系学等多学科内容的部门法学。(www.daowen.com)
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着重要的意义、丰富的内涵和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上升为法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并加强研究,从而推动“一国两制”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能促进“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研究。使“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并将这一坚实的基础理论与“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研究,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两者是互为基础、相辅相成的。但在现阶段,基础理论研究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过去我们比较多地忽视了基础理论研究,如:我们至今没有一支很好的研究队伍;没有一个很好地展示研究成果,并使研究成果和实践有机结合的研究平台,致使我们还不能自如地宣示“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理论学说。而当前又迫切需要我们以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去探讨、去解决“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例如,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一国两制”必须有法定的表述和作为宪政学的解释。但至今我们没有法定的解释,也缺乏宪政学的解释。过去我们对“一国两制”的实质和基本含义的表述太社会状态化和价值化,缺乏政治性和法治性。因此,我们在实施“一国两制”时就会显得方向不明、路线不清,甚至可能遇到不必要的争议问题。同样,《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还有许多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源于什么法统?《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体现什么样的精神、确立什么样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包括哪些涵义?等等。
因此,当前我们应当加强“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础理论研究,夯实“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础理论,从理论高度和深度回答“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使“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研究结合起来,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活动。
要繁荣“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研究,应当在这一领域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也就是要形成更多研究“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法学流派。法学流派是建立在不同的法哲学基础上即不同的研究方法上的,是建立在不同的法的本源论基础之上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法学流派,在现阶段,必定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的特点,即它的哲学基础是以唯物辩证法为主流,同时兼收并蓄其他各种研究和思辨方法,并力求开拓新的研究方法;它的基础理论以“一国两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理论为主导,同时吸收东、西方被时代所证实的先进的思想理论,并力求探索和奠定新时代特别行政区的法理基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法学流派的时代性,表现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研究与现实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紧密联系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法学流派的历史性,表现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研究对东、西方法学流派的联系和发展上,特别是与马列主义理论和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联系和发展上;这种联系和发展是建立在继承、批判和发展基础上的。
新时期“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学者对推进特别行政区法治建设和进步负有特殊的使命,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括参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计、制定,以及特别行政区立法、执法和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的教育和培养上。因此,新时期“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学者不能只局限在律学的研究上成为注释法学家,而要在广阔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新时期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学者不能只停留在熟悉现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和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上,而是要对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特别是中国的法律文化有相当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指导现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规划和建设;新时期“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学者,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和书本上,而要使理论与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当前就要揭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规律。新时期“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学科的学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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