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的精神产品,目的在于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审美需求,从而让人们在音乐审美的感悟中实现精神的充实和升华。音乐欣赏是由听觉而实现的审美活动。音乐欣赏是欣赏者对音乐进行聆听,并从中获得精神的愉悦、音乐的享受和理性的满足的实践活动。
音乐欣赏是一个积极的创造过程,是欣赏主体与欣赏客体相互交融的过程。音乐欣赏主体的首要目的是通过听觉去获得体验而不是借助理性求得认识,感性的审美体验是音乐欣赏的最终目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无论作曲家的音乐创作还是演唱(演奏)家的艺术表演,其目的都是希望人们能够欣赏和感受他们创作的音乐作品和演唱(演奏)的艺术音响表现,所以无论音乐表演还是音乐创作都是为了供听众欣赏,如果没有音乐欣赏的过程,再好的创作和再美的表演都将失去意义。美国音乐学家默塞尔说:“音乐欣赏在一定意义上是音乐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作曲家和演奏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音乐实践活动中,音乐欣赏不仅仅是作为音乐作品和表演的接受环节而存在,同时以反馈的方式影响着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发挥着音乐审美的积极作用,推动着音乐艺术的进步和良性的发展。
音乐欣赏者对音乐美的感受是在听觉接触到声音——音乐客体——瞬息之间完成的。表面看来,音乐欣赏似与理性、知识及其他各方面的素质并无直接关系,但实际上音乐欣赏的水平和能力往往是一个人全面文化艺术修养的真实体现。音乐欣赏者在欣赏音乐的瞬间所获得的审美感受,是其长期积累的知识经验,是通过音乐欣赏者的视听感知和内心的把握与感受音乐的音响形态,抓住音乐表现特征和各种音乐要素的表现,包括音乐的起伏、动静相宜、张弛有序以及人物、情景和所塑造的音乐形象等,具体由“感知→情感体验→触发丰富的想象→理解→再想象”这一过程完成,从而充分把握音乐所表达的情绪情感,深入体验其中丰富的内涵和音乐美,使审美境界得以升华。因此,音乐欣赏的本质就是丰富想象的过程,是审美体验和再创造活动的过程,也是一种积极的批判和接受的心理过程。(www.daowen.com)
音乐作品是物质性的艺术客体,具有潜在的审美功能。只有当这种艺术客体进入欣赏者的世界,成为审美对象,并经过欣赏者的二度创造,其审美功能才得以实现。因此,音乐创作应该包括两个过程:“作者—作品”、“作品—欣赏”,前者是作品的创作过程,后者是作品的接受过程,即作者赋予作品发挥某种功能的潜力,而只有欣赏者才能把这种功能的潜力加以实现。作品所具有的教化、认识、审美、娱乐功能都不能由作品自身来实现,而必须由欣赏者在接受过程中来实现。实现这种功能的过程,就是作品获得生命力的过程,也是作品最终完成的过程。正因为艺术欣赏者在艺术创作过程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难怪刘勰也发出这样的感慨:“知音难哉!音实难知,知实难逢,逢其知音,千载其一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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