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12年5月13日下午,宁波检验检疫局机场办事处检疫人员在执行从澳门飞往宁波的NX162航班检疫查验时,经X光机检查,发现一名旅客的箱包有异常,开包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行李箱内有一大包鲍鱼干。检验检疫人员现场称量,该批鲍鱼干重达16千克。水果和鲍鱼干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因无法提供相关检疫合格证书,检疫官员对该批鲍鱼干作出截留、限期退运出境处理决定。请分析:国家对携带物的管理规定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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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3日,农业部、质检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在这一新名录中,三大类十六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经携带、邮寄途径传入我国内地。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及其他未经高温处理的奶类产品。(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及其他未经热处理的蛋源产品等。(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七)动物源性饲料(乳清粉、血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九)烟叶(不含烟丝)。(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十一)有机栽培介质。(十二)土壤。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十四)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出入国境口岸的人员进行检验和查验,发现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并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措施和必要的卫生处理,达到控制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
(一)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
1.健康检查对象
应接受健康检查的出入境人员包括:
(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2.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因检查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为:
(1)中国籍出境人员。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还应根据去往国家疾病控制要求、职业特点及健康标准,着重检查有关项目,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
(2)回国人员。除按照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中的各项内容检查外,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同时根据国际疫情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如疟疾血清监测或血涂片、肠道传染病的粪检等。
(3)来华外籍人员。验证外国签发的健康检查证明,对可疑项目进行复查,对项目不全的进行补项。其重点检查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传染病。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除按照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中的各项内容检查外,重点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二)国际预防接种
1.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应接受国际预防接种的人员包括:
(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包括旅游、探亲、留学、定居、外交官员、公务、研修、劳务等)。
(2)外籍人员(含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3)国际海员和其他途径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4)边境口岸有关人员。
2.国际预防接种的项目(www.daowen.com)
国际旅行者是否需要实施某种预防接种,视其旅行的路线和到达国家的要求及其传染病疫情而确定。预防接种的项目可分为三类: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预防接种项目,目前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2)推荐的预防接种项目;
(3)申请人自愿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3.国际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前往正在流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烈性传染病的疫区或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某种传染病的常年疫区的地区,需要有某种有效的预防接种,有些国家也要求入境旅行者应具有某种有效的预防接种,否则将受到留验等卫生处理措施。由于这些人所患疾病为需要接种疫苗的禁忌症,因此,经申请人申请及提供有关的疾病诊断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将给予签发《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三)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
1.常态管理
当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2.应急管理
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专用通道通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必须逐件通过X光机透视检查。
对疑似染疫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的人员,检验检疫人员将实施体温复查、医学检查等措施;对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播。
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
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包括旅客、员工和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人员携带或随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
(一)携带物的检验检疫范围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简称特殊物品)
3.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4.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5.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入境港口、机场、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场所实施检验、检疫,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
(二)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1.携带物检验检疫申报要求
(1)入境人员携带上述检验检疫范围内的物品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主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的,需提供事先经进境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3)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
(4)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
2.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放行;如果现场检疫认定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测以及必须实施除害处理的,则做截留处理,向物主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经检验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法有效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2)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的各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服装、废旧麻袋、血液、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及国家规定禁止入境的其他检疫物入境。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尸体、骸骨、骨灰、棺柩经检疫和卫生检查合格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方可运进或者运出,不合格的做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4)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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