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请分析:1.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与管理的规定。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检查运输工具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环境证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检查运输工具是否装载特定的进出口货物。陆路口岸入境汽车的驾驶室。

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范围与管理

案例导入:

巴拿马籍“仙鹤爱神”号货轮由韩国丽水港出发,于2009年5月28日晚抵达我国南通检疫锚地。南通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在实施入境检疫时发现,该轮未按规定在夜间悬挂三盏红灯的检疫信号,检疫人员当场向该轮船长指出其违法行为,对船方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当场处罚。这是该局2009年以来查处的第三起入境船舶未悬挂检疫信号案件。

请分析:

1.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与管理的规定。

2.入境船舶未悬挂检疫信号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报检与管理的概述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应依法接受检疫,其检疫的范围为:

1.所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

包括船舶、飞机、火车和车辆等,都应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交通运输工具

装载入境或过境动物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船舶(含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飞机、火车和车辆,都须实施动植物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本航次或本车次的始发地或途径地是上述动植物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

(二)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的主要内容

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有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部位。

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

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携带动植物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携带人类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检查运输工具内的有关证件是否有效,并签发有关证书。

检查运输工具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环境证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检查运输工具是否装载特定的进出口货物。

(三)运输工具检疫的重点

检查员工和乘客的健康状况。

交通员工和乘客生活、活动的场所。

存放和使用食品以及饮用水、动植物产品的场所,如厨房、储藏室等。

容易隐藏动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场所,如货舱壁、夹缝等。

存放泔水和动植物性废弃物、垃圾的场所和存放卫生工具的卫生间。

陆路口岸入境汽车的驾驶室

饮用水、压舱水。

(四)运输工具的除害处理

如果外国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除害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运输工具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立即离开我国国境。

除害处理包括蒸熏、消毒、除鼠、除虫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其认可的机构对运输工具做防疫消毒或除害处理。

(五)运输工具检疫或消毒证书的签发

1.《船舶卫生证书》

申请电讯检疫的舰艇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除鼠证书》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一次鼠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于除鼠。对运输工具实施熏蒸除鼠的,签发《除鼠证书》。

3.《免于除鼠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查确认运输工具无鼠害的,签发《免于除鼠证书》:

(1)空仓。

(2)舱内虽然装有压仓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类检查。

(3)对油轮实舱进行检查时,可以签发《免于除鼠证书》。

4.《入境检疫证》

对入境的运输工具检查没有发现染疫的,签发《入境检疫证》。船舶领到该证后,才可以降下检疫信号。

5.《出境检疫证》

出境的运输工具经检查没有发现染疫的签发该证。

6.《灭蚊证书》

对航空器实施灭蚊处理的签发该证。

7.《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对运输工具作消毒处理的签发该证。

二、各类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出入境船舶实施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1.入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入境船舶报检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请表,并将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情况,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资料:《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报检后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www.daowe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白天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悬挂国际通语检疫信号旗:“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夜间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垂直悬挂信号灯: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除引航员和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引航员不得擅自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2.出境船舶报检要求

出境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

(二)出入境航空器的报检要求

1.入境飞机的报检要求

(1)来自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并且在飞行中未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采用电讯方式进行报检;其申报内容是:飞机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的时间、出发站、经停站、机组及旅客人数,及飞机上是否载有病人或在飞行途中是否发现病人或死亡人员;若有应提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飞机到达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飞机总申报单、旅客名单及货物仓单。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内容是:飞机的国籍、航班号、机号、机型、预定到达的时间、出发站、经停站、机组及旅客人数,及飞机上是否载有病人或在飞行途中是否发现病人或死亡人员;若有应提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2.出境飞机的报检要求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出境检疫的飞机起飞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飞机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内容是:飞机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的时间、经停站、目的站及旅客和机组人数。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

1.出入境列车的报检要求

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通报列车预计到达时间或预定发车时间、始发站或终点站、车次、列车编组情况、行车路线、停靠站台、旅客人数、司乘人员人数、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事项。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

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手推车自行车、畜产车等。

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预计到达时间、旅客人数等;装载的货物应按口岸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等。

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程序

(一)出入境船舶的检验检疫程序

1.入境船舶检验检疫程序

船舶的入境检验检疫,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入境船舶的检疫方式。目前船舶的检疫方式分为: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1)锚地检疫。对有下列情况的船舶,应实施锚地检疫。

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②有检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③发现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④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⑤没有申请随船检疫、靠泊检疫或电讯检疫的;⑥装载活动物的。

(2)随船检疫

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质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3)靠泊检疫

对未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者由于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实施靠泊检疫。

(4)电讯检疫

对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实施电讯检疫。电讯检疫必须是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或者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卫生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船舶,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重点对船舶的生活区、厨房、冷藏室及动植物性废弃物存放场所和容器等区域进行检疫和防疫处理。发现装有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施加标识予以封存,船舶在中国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销毁处理;对卸离运输工具的非动植物性物品或货物作外包装消毒处理;对可能被动植物病虫害污染的部位和场地作消毒除害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装载入境动物的船舶,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船舶的人员、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船舶以及被污染的场地,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对饲喂入境动物的饲料、饲养用的铺垫材料以及排泄物等作消毒、除害处理。

入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的检疫,包括进口供拆船用的废旧钢船、入境修理的船舶以及我国淘汰的远洋废旧钢船。不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检疫发现的我国禁止入境物、来自动植物疫区或来历不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均作销毁处理。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舱室进行消毒、熏蒸处理。

2.出境船舶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有关资料或经登轮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如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一般生活害虫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除害处理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只限本次出境有效。

(二)出入境航空器的检验检疫程序

1.入境飞机的检验检疫程序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飞机,机长或其授权代理人须主动出示有效的灭蚊证书。检疫人员根据来自不同地区的飞机及机上旅客的健康状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飞机,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重点对飞机的食品配餐间、旅客遗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性废弃物等区域进行检疫和防疫处理。发现装有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施加标识予以封存。飞机在中国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销毁处理;对卸离运输工具的非动植物性物品或货物作外包装消毒处理;对可能被动植物病虫害污染的部位和场地作消毒除害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装载入境动物的飞机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飞机的人员、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飞机以及被污染的场地,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对饲喂入境动物的饲料、饲养用的铺垫材料以及排泄物等作消毒、除害处理。

2.出境飞机的检验检疫程序

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机上卫生状况符合《卫生检疫法》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确认机上无确诊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确认机上的中国籍员工均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书并区别前往国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飞机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予以放行。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的检验检疫程序

1.出入境列车的检验检疫程序

客运列车到达车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申报车上人员的健康情况及列车上鼠、蚊、蝇等卫生情况。由检疫人员分别对软包、硬包、软座、硬座、餐车、行李车及邮车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前任何人不准上下列车,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货运列车重点检查货运车厢及其货物卫生状况、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携带情况。

入境、出境检疫的列车,在查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因卫生问题需要卫生处理时,应将延缓开车时间、需调离便于卫生处理的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有关情况通知车站负责人。

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列车,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重点对列车的食品配餐间、旅客遗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性废弃物等区域进行检疫和防疫处理。发现装有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施加标识予以封存,列车在中国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销毁处理;对卸离运输工具的非动植物性物品或货物作外包装消毒处理;对可能被动植物病虫害污染的部位和场地作消毒除害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装载入境动物的列车,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列车的人员、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列车以及被污染的场地,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对饲喂入境动物的饲料、饲养用的铺垫材料以及排泄物等作消毒、除害处理。

装载过境动物的列车到达口岸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列车和装载容器外表进行消毒。对动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过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以及其他废弃物,不得擅自抛弃。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列车或包装容器必须完好,不得有货物撒漏。过境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列车和包装容器外表,符合国家检疫要求的准予过境,发现列车和包装不严密,有可能使过境货物在途中撒漏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按检疫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检疫发现有危害性病虫的,必须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列车。出境口岸对过境货物及运输工具不再检疫。

装载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列车检验检疫程序,与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船舶检验检疫程序相同。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对大型客车应派出检疫人员登车检查,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在候车室或检查厅接受检查。

对入境货运汽车,根据申报实施卫生检疫查验或必要的卫生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检疫完毕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装载入境动物的汽车及其他车辆,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车辆的人员、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车辆以及被污染的场地,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对饲喂入境动物的饲料、饲养用的铺垫材料以及排泄物等作消毒、除害处理。

装载过境动物的汽车及其他车辆检验检疫程序,与装载过境动物的列车的检验检疫程序相同。

装载出境动物的汽车及其他车辆,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

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汽车及其他车辆,与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船舶检验检疫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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