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台州是全国主要的出口化学品生产基地,当地共有危包性能检验企业7家和危包使用企业50多家。经台州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2008年1—6月,台州出口危包708批、18.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5.99%和2.48%。该局工作人员对出口危包使用企业的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请分析,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实施监督管理?
一、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根据检验的性质和要求,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主要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食品包装三大类。
(一)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一般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检验。
1.报检范围
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是指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鉴定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包括: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复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罐)、纸箱、集装袋、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出具的该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经鉴定合格的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以便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对出口运输包装容器实施使用鉴定。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如果包装不良、不适载或不适于正常的运输、装卸和储存,会造成危险货物泄漏,甚至引起爆炸等;会危及人员、运输工具、港口码头、仓库的安全。国际上对运输危险货物有一套完整的规则,如《国际海运危规》《国际铁路危规》等。各国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际运输规则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实施检验,是按照上述有关国际危规进行的。
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称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均被列入法定检验范围,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可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
1.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2)报检应提供单据。
①《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②运输包装容器生产厂的《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③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④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3)其他规定和要求。
①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②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表明,所列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且符合《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①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②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③在《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④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
⑤使用地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持《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性能检验良好的运输包装容器,如果使用不当,仍达不到保障运输安全及保护商品的目的。因此,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使用鉴定。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境。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2)报检应提供单据。
①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www.daowen.com)
②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③危险货物说明。
④其他有关资料。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
经使用鉴定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表明,所列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可按《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①外贸经营部门凭《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②《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港务部门凭《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检验结果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③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三)出境食品包装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1.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需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销售合同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
(2)该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报告及原辅料检测报告。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应注明出口国别。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3)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4)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4.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是指依法加施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1)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以上食品凡有销售包装,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2)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食品运输包装的要求。
①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
检验检疫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②企业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给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3)口岸查验要求。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二、出口小型气体容器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气体容器实施检验和管理。
(一)报检范围
实施检验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指充灌有易燃的气体充灌容器,容量不超过1000cm3,工作压力大于0.1MPa(100k 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容器。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小型气体容器的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的生产厂商才能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
(2)已获准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在对本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
(3)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测规程》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