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12年3月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工作,严厉打击伪造、假冒出境货物木质包装IPPC标识行为,山东检验检疫局成立木质包装查验联合执法组,对黄岛口岸内26个集装箱场站、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出境石材、玻璃、机械设备等使用木质包装较多的货物。共发现使用涉嫌违规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14批,收缴制假工具1套。通过本次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出口货物使用涉嫌违规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现象较为普遍。在此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出境货物使用违规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违反我国相关法规要求和国际准则,一旦在国外被截获,货物将被退运,同时将给国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广大出口企业要了解有关出口木盘、木托等木质包装材料的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经正规检疫处理公司生产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
通过该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管理要求。
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一)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同时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二)非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
一般无须报检,但应接受检疫监督管理和抽查检疫。木质包装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应在出境前报检。
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管理
(一)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为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主要有热处理(HT)(如表3)和溴甲烷熏蒸处理(MB)(如表4)两种。
表3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表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二)标识加施企业资格
1.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资格申请,符合要求取得了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方可开展业务。
2.申请材料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3)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4)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5)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一)申请报检
1.报检时间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其入境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单证
使用加施标识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如表5所示。供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放行和核销。
表5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二)受理并现场检疫
1.核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审核《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与报检单证是否相符。
非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木质包装在码头、集装箱场站、出境货物仓库实施抽查检疫,审核《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与实际货物木质包装是否相符。
2.现场检疫
(1)抽查比例。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木质包装按出境货物现场检验检疫比例确定。需要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的每批都要检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
①出口商多次被发现违反规定,信誉不良的。
②IPPC专用标识的加施机构信誉不良的。
③集装箱场站、出境货物仓库等出口货物包装堆存场所不规范执行协检制度甚至帮助出口企业逃避抽查检疫的。(www.daowen.com)
④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迹象的。
⑤集装箱装载木质包装抽检发现违反规定的。
(2)根据现场检疫情况做好出口商和标识加施企业、相关场站仓库的诚信记录,并对诚信记录作出评价,作为日后抽查检疫或考核的依据,实施分类管理。
(3)检查木质包装是否携带土壤、杂草籽、动植物残留物或排泄物,树皮去除程度是否符合输入国特殊要求。
(4)检查木质包装是否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加固木、垫木以及组合在一起但可拆解为相互独立的木箱、木托、木捆、木架等形式的木质包装,应视作各为一件,且均应加施IPPC专用标识。
(5)检查IPPC专用标识的加施是否符合规范,包括式样是否合乎要求、是否加施于至少两个相对面、是否可随意移动到其他木质包装、是否清晰易辨、是否有除害处理批次号、是否有擅自涂改IPPC专用标识及除害处理批次号现象、同一件木质包装上是否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IPPC专用标识等。
(6)检查木质包装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是否相符。重点核对木质包装种类、数量、标识代码、除害处理批次号、使用单位、输往国家或地区及防伪信息码等相关信息。
(7)检查木质包装是否携带活的有害生物。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为害迹象,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钻蛀性害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剖开检查,必要时可对木质包装取样送实验室检疫。
(8)现场抽查和检疫中发现有活的有害生物为害,或涉嫌伪造、变造、盗用《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或IPPC专用标识,或IPPC标识加施情况严重违规的,对相应木质包装、标识、除害处理批次号、唛头标记及运输工具等现场检疫情况应进行拍照或录像。
3.送样
送实验室检疫的样品应按规定填写检测委托单。
(三)实验室检疫和鉴定
对送检的样品和现场发现的有害生物,根据生物学特性及形态特征,进行检疫鉴定,检出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按规定进行审定。
(四)结果评定出证与检疫处理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木质包装携带土壤、杂草籽及动植物残留物、排泄物,或者树皮超过规定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清除携带物。
(2)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IPPC专用标识及除害处理批次号符合规范要求,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
(3)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发现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使用企业对整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原《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废止使用。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使用企业对整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放弃使用木质包装(更换为非木质包装或裸装),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的,该合格凭证废止使用。
①无IPPC专用标识的;②有IPPC专用标识,不能提供有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的;③使用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考核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的;④《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防伪信息核查表》信息不符的;⑤IPPC专用标识或除害处理批次号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不符;⑥IPPC专用标识式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⑦擅自涂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的;⑧被证实存在其他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情况的。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使用企业对违规部分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放弃使用木质包装(更换为非木质包装或裸装),并在《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上核销及备注不合格情况。
①IPPC专用标识加施不符合要求,如标识未加施在木质包装至少两个相对面,标识不可辨认,标识可随意移动到其他木质包装,同一件包装有两种以上不同代码标识;②擅自涂改IPPC专用标识或除害处理批次号的;③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后经过重新加固、维修或与未处理木质包装组合使用,重复利用的;④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对(4)(5)款中所列情形,须对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的,如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处理前应铲除原有IPPC专用标识,处理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加施符合规范要求的IPPC专用标识及除害处理批次号。
四、检疫监管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的出境货物实施监督理、抽查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境货物存放、装卸、运输及口岸码头、集装箱场站、出境货物仓库实施监督管理,对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责令整改暂停标识加施资格的情形
(1)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2)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3)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4)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6)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7)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8)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2.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的情形
(1)因第十三条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2)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3)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5)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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