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07年9月4日,苏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太仓局报检两批美国进口螺杆式压缩机,报检资料显示发货人是“TRANEEXPORTLLC”,集装箱号码:SPKU4082419(40尺)和DFSU4042646(40尺),启运口岸是美国奥克兰。上述两个进境集装箱中分别装有螺杆式压缩机12台(货值11.4万美元)和13台(货值11.1万美元),并分别使用了天然木托12个和13个,代理申报所有天然木托均有IPPC标识。检疫人员在审核相关报检资料后,实施现场查验。现场开箱后,果然货物堆放整齐有序,箱门口木质包装IPPC标识清晰,但检疫人员丝毫没有放松警惕,在集装箱发现部分垫木未加施IPPC标识,天然木托上还带有大量树皮,经进一步查验,发现大量天牛和小蠹虫幼虫。太仓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鉴定该批有害生物为虎天牛属幼虫和长毛帽胸长蠹(为国内首次截获),太仓局及时启动了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顺利对本批木质包装连同货物进行了退运处理。请分析,我国对木质包装检疫管理的要求。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传出,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公布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一、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以下简称IPPC)专用标识。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的,针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管理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一)木质包装材料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1.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能够达到热处理要求的,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2.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表1标准处理:
表1 常压下溴甲烷处理标准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表2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
表2 溴甲烷重蒸处理要求
注: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24小时。松材线虫疫区为:日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
待IPPC对溴甲烷熏蒸标准修订后,按照其确认的标准执行。
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4.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1.标识式样(如图1所示)
图1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式样
其中:
IPPC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为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
YY为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3.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
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三、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所用木质包装的标识情况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标记及号码”栏加注“有IPPC标识”或“无IPPC标识”(标记及号码如常申报)。对于法定检验检疫进境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报检时须在报检单的“标记及号码”栏加注“未使用木质包装”声明。报检单上未注明木质包装使用情况的进境货物将不予受理报检。
(一)申请报检
1.报检时间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其入境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单证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进口贸易合同、国外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单据。
(二)受理并现场检疫
1.抽查比例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www.daowen.com)
(1)来自截获疫情频次较高国家或地区的木质包装。
(2)未报检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
(3)同一出口商、进口商、标识加施企业多次出现违规情况的。
(4)现场检疫发现有害生物为害迹象的。
2.查验方式
(1)报检时申明木质包装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按规定抽查检疫。
(2)报检时申明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3)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抽查检疫。
(4)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报检但又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抽查。
3.现场查验
(1)需实施现场查验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查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装载于集装箱中的货物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逃逸、扩散。
(2)现场查验内容
①核对货物的产地、唛头,包装物类型、数量等内容。
②集装箱开箱后,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口及四周有无活虫,用射灯或强光照射木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
③检查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标识内容、加施方式是否符合中国法定要求。
④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④取样
现场检疫发现害虫送实验室鉴定,若发现的是幼虫,应连同木块一起取样;发现病害症状的,取样送实验室鉴定;现场检疫没有发现有害生物为害迹象的,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木质包装样品送实验室检疫。
(三)实验室检疫鉴定
对送检的有害生物标本及木料样品进行检疫鉴定。有害生物鉴定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检疫鉴定;无标准的,按生物学特性、形态特征及参照有害生物鉴定资料进行检疫鉴定。
(四)结果评定与检疫处理
1.检疫合格的
加施的IPPC专用标识符合规定要求,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检疫不合格的
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发现活的有害生物,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或标识不符合中国规定的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四、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
(一)检疫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木质包装的装卸、运输、存放和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2)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进境。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在进境木质包装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4)从事进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除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处罚
1.行政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2.3万元以下罚款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3.其他处罚情形
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认定。检验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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