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多年以来,温州地区出口打火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官方通报共计14例。从通报案例质量问题看,全部是由于产品设计的安全问题,其不合格理由均为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其中12例为不符合欧盟2006/502/EC指令(也就是所谓的CR法规,其主要内容为防止因儿童非预期操作打火机而造成伤害),2例为不符合ENISO9994标准(打火机安全标准),ENISO 9994也与国内标准有相当差异。从通报产品的出口渠道看,其中10批为非法出境,占被通报案例的71.4%,而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口的仅有1批次,占7.7%(另有三批未能核实其出口过程)。从通报案例发生的贸易环节看,其中有7批为欧盟CR法规生效前进入欧盟市场,占通报案例50%,这些产品入境时尚属合格产品,通报原因在于国外进口商或零售商在指令生效后继续违法销售。请分析,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一、出境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定义为: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这些货物给现代化社会带来了不可缺少的好处,但同时有些危险货物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各种事故和疾病的发生,因而引起了人类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际社会相继制定规定,对危险货物实施严格的管理。
目前,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括烟花爆竹、出口打火机和点火枪类商品等已正式实施法定检验。
(一)出口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同时烟花爆竹又属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各个环节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其安全运输出口,我国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1.报检范围
HS编码为360410000的烟花爆竹产品。
2.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生产企业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做出承诺的声明。
(4)出口规格为6英寸及以上的礼花弹产品,在口岸查验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合格报告。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2)对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
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测。
(3)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应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应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4.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登记
(1)适用范围。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2)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3)申请程序。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①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放整齐。
②申请及审批程序。
a.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b.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由2~3人组成登记考核小组,按照本条件规定的内容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c.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登记代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编制。
d.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4)监督管理。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名称、登记代码等情况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品,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我国是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近年来,出口该类产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影响我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为提高该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我国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1.报检范围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括HS编码为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3000台式打火机;96138000其他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
(1)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生产企业登记证。(www.daowen.com)
(3)型式试验报告。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或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包装、储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3)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对进口国标准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
(5)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监管坚持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
在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首次出口或其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全项型式试验,全项型式试验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产品出口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进行常规检验。
(6)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实施批批检验,同时对其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
(1)登记条件。
①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
②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
③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④具有专用成品仓库。
(2)申请及审批程序。
①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以及《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②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由各直属局的登记考核小组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③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直属局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
④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
为确保我国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竹木草制品的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疫监管和检验监管,对竹木草制品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一)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1.报检范围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59个HS编码项下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2)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2)企业应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有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企业还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
1.报检范围
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指标等,将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通过对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登记,结合企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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