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江苏吴江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来到A公司的仓库,对一批从我国台湾进口的ABS塑胶原料进行现场查验。A公司是吴江一家知名的台资企业,该公司进口的这批塑胶原料共1130公斤,共有两个型号,货值3446.96美元。经过现场抽样,发现其中型号为ST-100的塑胶原料颜色偏暗,颗粒大小不一,粒形不完整,有明显的粉碎痕迹,显然是使用过的回收料。检验员当即询问了企业的关务、仓管和原料检验等有关人员,发现该企业和台湾供货商均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也没有进行装运前检验。请分析,A公司违反了哪些管理规定?应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一、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为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定义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根据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物理特性及生产方式分为:
1.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体废弃物质。
2.工业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3.城市生活垃圾
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4.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报检范围
1.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2.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3.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国家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组织部统一审批,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三)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1.申请
(1)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②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⑤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⑥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⑦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⑧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2)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注册登记申请书。
②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③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④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⑤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2.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评审并决定
(1)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2)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4.变更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5.延期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四)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1.申请
(1)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②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③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④建立并实行质量管理制度。
⑤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2)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注册登记申请书。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
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⑥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2.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收货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评审并决定
(1)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制订现场评审计划,并在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2)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4.变更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
5.延期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五)装运前检验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1.申请
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实施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3.出证
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4.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知识拓展】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为:
1.中国认证认可集团公司的各海外分公司
2.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3.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
(六)到货检验检疫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1.申请报检
(1)报检时间及地点。
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2)报检单证。
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
2.实施检验检疫
(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2)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足够的专用查验场地或者库房,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检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②具备实施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设施,并具备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办公条件。
③配置手持式放射检测仪,进口废金属、废五金、冶炼渣的监管场地还应当配备或者装备通道式放射性检测设备。
④配置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设施(现场防护、消洗、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及通讯、交通设备。
⑤其他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3.出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七)监督管理
1.对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1)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利用单位。
(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
(1)对必须撤销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或者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相关报检申请。
(2)对国外供货商提供、国内收货人进口或者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的进口废物原料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对国内收货人进口的废物原料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也可以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布B类预警,其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3)对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需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废物原料,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发布C类预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预警有效期内密切关注预警货物及其承载工具的动向,对触发C类预警的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3.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1)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www.daowen.com)
(2)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3)依据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4)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4.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1)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2)国内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3)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4)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5)根据规定撤销后重新取得注册登记的。
5.国内收货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180日的全数检验
(1)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2批以上(含2批),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2)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八)法律责任
1.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进口废物原料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1)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2)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3)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4)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5)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6)不配合退运的。
(7)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8)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3.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2)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3)未按要求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单位的。
(4)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5)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6)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4.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弄虚作假的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5.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入境汽车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运输工具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不属于入境汽车的报检范围。
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3)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4)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5)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
(6)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时,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进口机动车辆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7)从2008年3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入境验证管理。进口机动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禁止进口。
如果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汽车检验中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规定发出公告,要求制造商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进口汽车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直接从国外进口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时,提供下列证单:
①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
②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③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④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⑤有关技术资料。
(2)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或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单位用车须提供企业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报检时须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3)罚没的进口汽车的用户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或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罚没证正本、商业发票等。单位用车需提供企业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用车需提供使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国外赠送的汽车(包括贸易性和非贸易性交往),必须持有部或省、市级政府同意接受赠送的批文。
(一)报检范围
进口石材(《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商品)和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3209项下的商品)。
(二)石材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3)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三)涂料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登记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实行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
(2)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①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的资料。
②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③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
④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⑤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3)《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2.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①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②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次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③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性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④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入境特殊物品
(一)报检范围
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毒种及培养物等和医用抗生素菌种。“人体组织”包括人体器官、组织、细胞和人胚活细胞组织等。“生物制品”包括各类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和干扰素、激素、单克隆抗体、酶及其制剂、各种诊断用试剂。“血液及其制品”包括全血、血浆、血清、脐带血、血细胞、球蛋白、白蛋白、纤维蛋白原、蛋白因子、血小板等。
(二)审批程序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2)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
(3)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局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受理申请的直属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
(4)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5)邮寄、携带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受理报检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检验,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6)凡国家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禁止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特殊物品报检时,报检人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或函电)、发票、提单(运单)等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实施查验。
五、入境来自疫区的货物
(一)疫区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在我国,疫区是世界卫生组织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公布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符合传染病流行特征或动植物疫病流行特征的发生传染病或其他疫情的国家和地区。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区。
2.分类
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
(二)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
1.一般而言,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不能入境的
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与非疫区相同,但是,为防止疫情传入,对来自疫区的货物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
2.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要根据疫区及货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与疫情有关的对应产品不能进口。例如,美国发生了禽流感,我国禁止直接和间接从美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对于与具体疫情无关的货物,检疫要求没有特别的变化。
(三)来自疫区货物检疫处理
1.动物检疫处理
(1)动物检疫处理概念: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
(2)动物检疫处理方式: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
2.植物检疫处理
(1)方式:与动物检疫处理要求基本一致,也有所不同,一旦发现有疫情的,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结果:
①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②对能够做除害处理达到要求的货物,做除害处理。
③不能做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④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卫生处理
(1)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禁止入境的疫区货物
(1)国家规定了《进境植物禁止进境名录》和《国家禁止进口的血液及其制品的品种》,具体明确禁止进境物。
(2)当某个国家发生新的疫情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发出公告,禁止可能染疫的物品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直到疫情解除。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品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凭批准证明文件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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