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入境玩具的报检与管理范围

入境玩具的报检与管理范围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三)实施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入境玩具的报检与管理范围

案例导入:

从广州检验检疫局获悉,超过九成的进口玩具安全标识不合格,存在着安全隐患。据悉,2010年1—5月,广州口岸进口的玩具产品共175批次, 140多万件,其中130万件收到了广州检验检疫局发出的标识整改通知。在进口玩具产品中,没有加贴安全标识或标识内容不符合我国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比例竟高达92.8%。请分析,我国对进口玩具安全标识是如何规定的?安全标识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有什么危害?

一、入境玩具报检范围

(1)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玩具。

(2)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入境玩具的报检

(一)报检时间

进口玩具入境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单证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检验出证

1.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2.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三、检验监督管理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一)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的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二)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的管理(www.daowen.com)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三)实施召回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四)法律责任

(1)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2)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进口玩具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6)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7)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①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③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8)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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