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09年11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分别刊登了两项指令2009/129/EC号和2009/130/EC号,这两项指令的内容都涉及化妆品的监管,其中包括染发剂与其他护发产品,以及牙膏和口腔护理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在面对欧盟方面不断修订完善产品标签硬壁垒和技术软壁垒的环境下,企业不仅要把好产品出口的质量关,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指令及规定的新进展,规范出口产品的标示,避免因标示内容不全、不实造成退货甚至销毁的后果。请分析,我国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化妆品应注意的问题。
一、出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HS编码为33030000的香水及花露水、33041000的唇用化妆品、33042000的眼用化妆品、33043000的指(趾)用化妆品、33049100的香粉(不论是否压紧)、33049900.10的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33049900.90的其他美容化妆品、33051000的洗发剂(香波)、33052000的烫发剂、33053000的定型剂、33059000的其他护发品等。
二、出口化妆品检验程序
(一)报检依据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报检地点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三)报检程序
1.申请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2)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3)产品配方。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5)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2.检验出证(www.daowen.com)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1)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2)抽样留样: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3)实验室检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至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4)出证:
①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②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监督管理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2)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3)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二)实施诚信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报告制度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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