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范围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范围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的依据。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范围

案例导入: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饼进行检验后发现,其钕成分含量高达4.5mg/kg。此外,SK-Ⅱ清透防晒乳液、SK-Ⅱ多元修护精华霜、SK-Ⅱ护肤洁面油、SK-Ⅱ护肤精华露、SK-Ⅱ重点净白肌粉底液OB-2、SK-Ⅱ护肤面膜、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底液OD-3、SK-Ⅱ润彩活肤粉凝霜OB-2系列进口产品中均被检出禁用物质铬,其含量为0.77~2.0mg/kg。按照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的有关规定,化妆品中不能含有铬、钕等禁用物质。据介绍,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病程长,久而不愈。钕对眼睛和黏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我国和欧盟等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均把这两种元素列为化妆品禁用物质。请分析:我国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黏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一)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缺陷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二)备案范围

经营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均需办理备案手续。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包括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和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首次备案后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每次有新品种种类的化妆品进口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三)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首次或重新换证申请备案时,应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若变更申请,则无须提交):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5)外地收货人如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相关委托证明。

(6)仓储库房平面图房产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

2.审核及发证

(1)初审。

进口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备案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在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货物存放地点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初审工作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发证。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将初审合格后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并随附其他材料及相关材料正本报送直属局食品处进行复审。

直属局食品处自收到有关资料后组织有关业务人员核实、整理、汇总。对于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准予备案,颁发《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在15日内重新递交其备案申请材料。

3.年度审核

备案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年度审核申请须提供材料:《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年度审核申请表》如表1所示。进口产品流向记录表和销售记录表(纸质或电子版)如表2所示。进口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备案单位递交的年审材料后进行审核,在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表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登记表

续表

表2 进口食品、化妆品流向记录表

说明:产品入出库记录主要记录收货人的批发、分销情况,要求按不同的进口批次(报检号)、品名分开填写,同一进口批次的产品如有多个品种须分别填写。进口收货人的零售、自销产品须填写销售台账备查,并将其汇总后填入该表。

备案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将初审合格后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年度审核申请表》并随附进口产品流向记录表和销售记录表(纸质或电子版)报送直属局食品处。直属局食品处自收到有关资料后对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准予复审签章。

4.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当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点、经营品种、储存场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上报直属局食品处复审。

(3)年审要求,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4)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

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

①转让、借用、篡改备案号的。

②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③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④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企业,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点、经营品种、储存场所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备案资格有效期满,备案企业未提出换证复查申请的。

(7)诚信管理。

进口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的依据。

三、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

(一)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依据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2)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二)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地点(www.daowen.com)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三)报检程序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1.申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②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2.检验出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1)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2)标签审核: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3)抽样留样: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①首次进口的。

②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③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4)实验室检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至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5)出证: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知识拓展】

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特此公告。

四、监督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及诚信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实施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三)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1)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2)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3)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四)实施化妆品召回制度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五)实施抽查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六)法律责任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4)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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