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09年3月26日23时许,一辆装载入境种鸡的货车抵达德国罗曼粉祖代中国(区)西南养殖基地,在现场等待多时的重庆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立即按相关规定对装载货车进行了全面消毒处理,随即对卸载的种鸡进行隔离观察,并于次日完成了入境种鸡的消毒进场隔离工作和抽样任务。该批入境种鸡将在隔离场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请分析,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种鸡的管理措施是否正确。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一是保护农、林、渔业生产。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危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要任务;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优质的动物及产品是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成交的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或缺;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动物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传染病已达196种,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3)“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前审批
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和地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物及产品的同时,不可避免伴随着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在与进口商签订动物、动物产品的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在签订外贸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我国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如用于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输入活动物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验。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订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
(6)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7)进口种用/观赏水生动物、种畜禽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的其他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8)输入动物遗传物质(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三)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间、地点及单证
1.报检时间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2.报检地点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检疫审批单中对检疫地点规定的一般原则为: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3.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原产地证等。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输入活动物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需提供由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8)输入国家(地区)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物产品,须持有特许审批单报检。
(四)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1.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应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进口商应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申领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2.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3.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抵达入境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4.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期间每天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做好记录,日常监督防疫消毒,采样送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知识拓展】
根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5.检疫出证与放行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正确的检疫结果。经检疫未发现应检疫病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作放行处理;发现应检疫病的,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疫处理的,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处理。
【知识拓展】
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禁止入境,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他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病、寄生虫病,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www.daowen.com)
(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毛皮、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废弃物等。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1.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2.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三)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间及单证
1.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隔离前7天正式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输出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出具的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出具的审批单。
(5)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等其他单证。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证。
(9)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动物(伴侣动物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我国与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明确动物隔离检疫要求时,或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或出境动物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有隔离检疫要求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场的指定在出境动物报检前进行。
1.报检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在动物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该批输出动物的意向书、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等有关书面资料,经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
(2)无隔离检疫要求的出境动物,至少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且检验周期较长的出境动物,应按照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的原则确定报检时间。
(3)出境动物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或者供货协议、动物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产地检疫证明可在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提供。
2.隔离检疫
(1)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期根据我国与动物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书面要求,或贸易合同或协议确定。没有明确隔离检疫期要求的,根据输入国家提出的应检疫病或应证明卫生状况的疫病种类,或我国规定的检疫项目确定隔离检疫期,并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2)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隔离检疫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日常监管记录填写是否完整等,需要时,可派检疫人员驻场。
(3)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国家标准GB/T18088-2000采集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填写《送样单》送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4)根据需要,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3.不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报检后,货主应将出境动物集中饲养。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根据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4.实验室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或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出境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疫结果。
5.检疫出证和处理
(1)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按照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无特定要求时,通常出具《动物卫生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2)临床疑似或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时,按照国家有关疫情通报的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报告。检出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一、二类动物传染病以外的应检疫病时,按照输入国家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做出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动物不得出境的决定。对不得出境的动物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6.监装
对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应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和伤残情况;核定动物数量,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必要时,对动物运输工具或装载器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7.运输监管
(1)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押运出境大中动物到离境口岸。
(2)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押运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押运员或承运人做好动物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要做好押运记录。抵达离境口岸时,押运员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8.离境查验
(1)离境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2)离境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核对动物数量,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等,必要时进行复检。
(3)放行及处理,经查验或复检合格的出境动物,准予离境。经查验或复检不合格的出境动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处理。
【知识拓展】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将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等17种;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包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77种;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包括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等63种。我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可参见2008年12月21日颁布实施的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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