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范围

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范围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上述做法违反了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范围

案例导入:

舟山市某鱼粉厂于2007年11月在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我国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从肯尼亚进口鱼粉的合同,货值近13万美元。该批鱼粉于同年12月在肯尼亚蒙巴沙港装船启运,并于2008年1月底运抵宁波港。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波检验检疫局对舟山市某鱼粉厂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请问,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什么规定?宁波检验检疫局依据何种行政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①动物: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②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③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分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①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③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不包括粮食加工品,如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④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⑤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不包括薯类加工品,如马铃薯细粉等)。

⑥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⑦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如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如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⑧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3)特许审批。

①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②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③动物尸体。

④土壤。

植物检疫特殊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4)过境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和农业转基因产品。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检疫许可证单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如表1所示。先通过网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初步审查后,受理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表2所示。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4)输入动物内脏、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等。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www.daowen.com)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要求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中的收货人以及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比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核销完毕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四、实例许可流程

事项名称:进境(含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均可采用网上申请形式,通过电子密钥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www.eciq.cn)进行申请,在网上填写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

2.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并提交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

(二)受理

网上申请完成并提交有关随附材料后,初审机关开始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此时限内)做出初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初审合格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在网上否决申请。

(三)审批(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四)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申请单位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直属局领取许可证。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将许可证寄给相关单位。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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