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10年8月份,苏州局在执法稽查中发现,苏州某外贸公司在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先后出口了5批女式服装,这5批服装均属法定检验商品,是该外贸公司在苏州市内服装企业采购的,但却均未办理商检手续。经进一步核实,该外贸公司是委托外地服装企业报检并取得检验换证凭单,在上海报关出口。这5批服装货值总额为417347元。请分析,该公司构成哪两种违法行为?
一、出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对象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货物。
(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3)出境集装箱。
(4)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5)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6)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7)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8)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9)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
有的国家发布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对某些来自中国的入境货物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入境。因此,凡出口货物输入国家和地区有此类要求的,报检人须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进行除害处理,取得相关证书或标识。
(三)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凡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规定须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报检范围
凡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中规定以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为交接、结算依据的出境货物,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五)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境货物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的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按其用途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两种。优惠原产地证是由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凭证。凭该证明文件,我国出口产品就可在进口国享受到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分类
出境货物报检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和出境预检报检三种。
(一)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一般报检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
在异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符合出口直通放行条件的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向报关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再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三)出境预检报检
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预检报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标明“预验”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持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申请预检报检的货物须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的、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一)报检的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除上述列明的出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检的地点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2)法律法规允许在市场采购的货物应向采购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异地报关的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实行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货物除外。)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一)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单证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须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和数/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口危险货物,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5)有运输包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7)预检报检的,应提供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预检报检货物放行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表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8)一般报检出境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时,应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标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9)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
15位数字形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出境货物报检类别代码“1”;第8、9位为年度代码,如2009年为“09”;第10~15位为流水号。实施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加盖公章)
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www.daowen.com)
4.联系人
填写报检人员姓名。
5.电话
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6.报检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7.发货人
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人。输入的备案登记号与发货人名称必须对应准确。
8.收货人
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没有相应翻译名称的,中文可输入“***”。
9.货物名称(中/外文)
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品名及规格填写。不能笼统地输入货物的大类名称。
10.HS编码
填写本批货物10位数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1.产地
指本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12.数/重量
按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写,注明数/重量单位。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或重量必须录入,并且不得改动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13.货物总值
按外贸合同、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总值和币种填写。
14.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注明包装的材质。
15.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6.贸易方式
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7.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18.合同号
填写外贸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9.信用证号
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20.用途
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
21.发货日期
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2.输往国家(地区)
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的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3.许可证/审批号
对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4.启运地
填写本批货物离境的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25.到达口岸
指本批货物抵达目的地入境口岸名称。
26.生产单位注册号
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如卫生注册登记号等。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填写在外贸合同、信用证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29.标记及号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0.随附单据
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内打“√”或补填。
31.需要证单名称
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内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2.报检人郑重声明
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3.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费人员填写。
34.领取证单
由报检人员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报检单样本如表2所示。
表2 出境货物报检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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