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06年7月,苏州市吴中区某公司进口了价值94900美元的超音波熔接机、塑料旋熔机等设备,均属法定检验商品,但公司没有向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就将这些设备在车间擅自开箱安装。后被苏州检验检疫局在工作稽查中发现并立案。请分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来自疫区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货物,未经检疫不得入境。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同意,不准卸离运输工具。
一、入境货物受理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货物。
(3)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4)进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5)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6)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7)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8)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9)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0)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入境货物受理报检的方式
(一)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局完成。
具体工作流程为: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转检疫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集装箱或运输包装以及按规定须实施必要的检疫查验、卫生处理后方可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实施必要的检疫、查验、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2-1-1两联《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二)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也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它是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货物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具体工作流程: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将有关单据转相关施检部门,施检部门对是否经现场检疫合格、是否对运输工具、动物产品外包装、被污染的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是否允许转异地施检以及指定的货物存放地点等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对已确认并签署意见的,口岸局检务部门签发2-1-2四联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已实施检验检疫的项目;对须在口岸实施检疫、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备注栏注明是否已在口岸缴纳检验检疫费用;收、用货单位的详细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例如,“认定为非木质包装”“调封存,我局已对该批货物按规定进行包装消毒,到货后,请速与××局联系”等。同时向目的地局发送电子转单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货物流向联转目的地局。
(三)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通关单第2联)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的报检。
具体工作流程: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和《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电子转单信息和流向单,受理报检、计收费,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对已收到口岸局电子转单信息和流向单的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及时报检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货主联系,落实检验检疫事宜。
对因《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中加注的联系电话或联系人不准确,无法落实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蓄意逃避检验检疫的单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
三、入境货物受理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报检的时间
(1)入境法检货物按照“先报检,后报关”的原则应在通关前报检。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二)受理报检的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入境活动物,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须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6)申请转关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单据
(一)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单证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数/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9)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0)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1)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文件。
(12)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二)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入境货物报检类代码“1”,第8位、第9位为年代码,第10~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
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加盖报检单位的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
填写报检人员姓名。
5.电话
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6.报检日期(www.daowen.com)
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7.发货人
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输入的备案登记号与发货人名称必须对应准确。
8.收货人
填写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没有相应翻译名称的,中文可输入“***”。
9.货物名称(中/外文)
填写进口货物的品名及规格,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不能笼统地输入货物的大类名称。
10.HS编码
填写进口货物的10位数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1.原产国(地区)
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2.数/重量
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一致。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或重量必须录入,并且不得改动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13.货物总值
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4.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注明包装的材质。有木质包装或动植物铺垫材料的,要准确录入。
15.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6.合同号
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7.贸易方式
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8.贸易国别(地区)
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9.提单/运单号
填写本批货物海运提单号、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并以“/”分隔。
20.到货日期
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1.启运国家(地区)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若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2.许可证/审批号
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3.卸毕日期
填写本批货物在口岸卸毕的日期。
24.启运口岸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若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5.入境口岸
填写本批货物的入境口岸。
26.索赔有效期
按对外贸易合同规定日期填写,注明截止日期。合同中未订立索赔有效期的,注明“无索赔期”。
27.经停口岸
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入境前中途曾经停靠的口岸名称。无经停口岸的输入“***”。
28.目的地
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交货地。
29.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30.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殊要求。
31.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2.用途
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以下几种:①种用或繁殖;②食用;③奶用;④观赏或演艺;⑤伴侣动物;⑥试验;⑦药用;⑧饲用;⑨其他。
33.随附单据
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4.标记及号码
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5.外商投资财产
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36.签名
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7.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8.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如表1所示。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表1 入境货物报检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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