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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收费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关于抽样检验的收费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

国家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收费

案例导入:

我国A公司和美国G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8000吨茶叶的合同。由于当时运输市场紧张,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G公司遂于同一时间把该批货物分为两部分分别装载于C、D两个运输工具上运出。A公司在接到到货通知后,提取货物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检。问我方能否以该货物为一批进行报检,报检时的费用应该怎么计收?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一)收费办法适用范围

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属从事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企业。

2.出入境关系人

是指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1)货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发货人、承运人,以及代理生产经营企业、承运人报检的单位、个人(含具备代理报检资格的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

(2)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的单位、个人包括: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出入境人员及组织办理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手续单位(如旅行社),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考(审)核注册的机构,委托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实施检验鉴定业务的单位、个人,经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从事与检验检疫相关特定业务的单位、个人,检验检疫机构授权承担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以下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1.出入境人员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人员,含按规定实施传染病监测体检预防接种的出入境人员。

2.出入境货物

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以及未列入该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3.出入境运输工具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运输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列车汽车和其他车辆。

4.出入境集装箱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集装箱。

5.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

是指除上述以外,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对象。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

(一)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规定

1.按货值计算的收费规定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按批次计算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3.关于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计算方式的规定

同批货物涉及以下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1)检验检疫。

(2)数量、重量。

(3)包装鉴定。

(4)实验室检验。

(5)财产鉴定。

(6)安全监测。

(7)检疫处理。

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项按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4.关于抽样检验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

5.关于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不同实施方式的收费规定

(1)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100%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2)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

6.货物品质的其他收费规定(www.daowen.com)

(1)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2)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3)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

(4)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7.关于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费、鉴定项目费的收费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费、鉴定项目费。

(1)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室检验项目费、鉴定项目费的。

(2)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

(3)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

8.关于重新检验检疫的收费规定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1)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2)更换货物包装或拼装的。

(3)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4)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9.关于检验检疫不合格及重新加工整理的收费规定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收费减半。

10.关于检验检疫机构委托其他检验单位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

11.关于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收费规定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收费标准收费。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

12.关于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的收费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

13.关于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的收费规定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14.检验检疫机构不收取费用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3)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二)检验检疫费用缴纳期限规定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收费要公开

(1)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

(2)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由以下三部分内容构成。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1.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部分内容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如表4所示)

表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部分内容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如表5所示)

表5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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