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王娟于2005年11月参加了全国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2006年3月获取了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2006年8月,王娟拟应聘专门从事家电出口的青岛进出口公司从事报检工作。此时,王娟应如何取得报检资格?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报检员资格的获取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测试应试者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执业资格考试,自2003年起开始实行。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检员注册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报检员资格证》与《报检员证》的比较见表4。
表4 《报检员资格证》与《报检员证》的比较
三、报检员管理
注册成为报检员并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二)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三)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至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
3.企业解聘报检员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六)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七)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制度。
1.记分方法
(1)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
(2)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两处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4)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www.daowen.com)
(5)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经检验检疫机构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
(6)记分后,报检员应立即纠正差错或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2)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
(3)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4)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辖区局暂时收回《报检员证》,无法收回的将予公告。
(5)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不得办理报检单位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①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④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7)取消报检资格的,同时取消《报检员资格证》,3年内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四、报检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报检员的权利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报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对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及检举。
(二)报检员的义务和责任
(1)报检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进行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按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提供隔离场所,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出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于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映(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1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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